- 最该先知道的一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司解第一条第二款)。不想离婚、还没想好离不离、正在冷静期,都可以单独申请。
- 证明标准明显低于普通民事案件: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就可以依法作出保护令(司解第六条第一款)。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
- 能用的证据被列成了十一项清单(司解第六条第二款),含当事人陈述、告诫书、出警记录、悔过书、视听资料、聊天记录、诊疗记录、单位与组织的求助记录、未成年子女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
- 本人办不了可以由别人代办: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的,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可以代为申请(司解第二条)。
- 违反保护令是要付代价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七部门意见第十五条);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司解第十二条)。
- 被申请人不吭声不影响出令: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依法作出保护令(司解第七条)。
一、第一条就把最大的误解拆掉了:不必先起诉离婚
家事咨询中最常见的一句反问是:「我还没打算离婚,能申请保护令吗?」能。司解第一条分成两款,把这件事写得非常直白: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这一条的实践意义比字面更大。保护令被设计成一个独立的、以人身安全为唯一目标的程序,它不判断谁对谁错、不分割财产、不解决抚养——正因为不承载这些包袱,它才能做到快。把它和离婚诉讼捆绑在一起,恰恰是很多当事人错过窗口期的原因:一边犹豫要不要离,一边不敢申请保护令,结果证据凉了、伤好了、警情记录也散了。
第一条同时也划定了两种可申请的情形:已经遭受家庭暴力,以及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后者是预防性的——还没挨打,但威胁、跟踪、骚扰已经形成现实危险的,同样可以申请。什么算「家庭暴力」,司解第三条作了扩张认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精神侵害被明确写了进来,这对长期遭受冷暴力、恐吓、跟踪的当事人是关键的一句。
适用对象也不限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司解第四条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所称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同居关系、寄养关系中的施暴,同样在射程之内。
二、谁能申请、谁能代办、向谁申请
申请人。原则上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现实危险的当事人本人。
代为申请(司解第二条)。这是给最脆弱人群准备的通道。触发条件是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代为申请的主体被完整列举: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前提是根据当事人意愿,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向谁申请。司解本身不规定管辖,它是一部适用法律的解释;管辖规则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该法全文已入库,见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方式与作出时限见《人身安全保护令实务:72小时出令、6个月有效期与违反后果》,本页不重复。从操作层面还可以确定的是:七部门意见第十一条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并要求人民法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就是说,去基层法院立案窗口问「我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窗口有义务给你导诉。
取证上的一项特别帮助(司解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也应当调查收集。出警记录、告诫书、笔录这类掌握在公安机关手里的材料,正是这一条的典型用武之地——七部门意见第六条同时要求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
三、证明标准与十一类证据:这一节决定成败
证明标准(司解第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突发性,几乎不可能有完整证据链;把标准定在「较大可能性」,就是为了不让受害人被普通民事诉讼的证明门槛挡在门外。七部门意见第二条也从另一侧呼应了这一点: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突发性特点,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意识,指导其依法及时保存、提交证据。
十一类相关证据(司解第六条第二款)。这份清单是本页最该被打印下来的部分:
| 序号 | 证据种类 | 去哪里取 · 怎么用 |
|---|---|---|
| (一) | 当事人的陈述 | 自己写。时间、地点、经过、伤情、有无目击者,越具体越有分量 |
| (二) |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报警后向出警派出所索取。告诫书是分量最重的单项证据之一 |
| (三) |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 | 自己调不到的,依司解第五条申请法院调取;七部门意见第六条要求公安机关配合提供 |
| (四) | 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 施暴后写下的道歉字条、保证不再犯的承诺,务必留原件并拍照备份 |
| (五) |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 录像、录音、监控。事后不要删,也不要只留剪辑版 |
| (六) |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 | 威胁、辱骂的聊天记录。注意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只截图后清空 |
| (七) |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 就诊时如实告知致伤原因。七部门意见第九条要求医疗机构把主诉、伤情和治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 |
| (八) |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 向居委会、妇联求助过的,请其出具或保留记录 |
| (九) |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 七部门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时提供适宜场所与问询方式,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不出庭作证 |
| (十) | 伤情鉴定意见 | 伤情较重的,及时做鉴定,不要等伤愈 |
| (十一) |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 兜底项,前十类之外的材料同样可以提交 |
三条与证据有关的配套规则,同样重要:
- 被申请人不理会不影响出令(司解第七条):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 倒打一耙不管用(司解第八条):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解决的是止暴,不是分对错。
- 但保护令不等于离婚诉讼中的家暴认定(司解第九条):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这是一条常被误读的条文——保护令是强有力的证据,但不是离婚诉讼中家暴事实的自动认定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仍需完整举证。这两套标准的差别,与婚姻家事司法解释汇编中的离婚损害赔偿规则应当合并阅读。
四、保护令能禁什么:措施类型与本司解的扩充
保护令的基础措施类型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其第四项是一个兜底条款——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司解第十条正是对这一兜底项的具体化,明确它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 司解第十条扩充的措施 | 覆盖的典型行为 | 对申请人的意义 |
|---|---|---|
|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 夺命连环电话、群发辱骂、向亲友散布不实信息 | 把「远程施暴」纳入禁令;保护范围延伸到近亲属,父母、子女被骚扰同样可禁 |
|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 堵门、蹲守单位、闹到学校、跟踪至小区 | 形成有明确空间边界的隔离;把孩子的学校、老人的住处一并圈进去 |
申请时请把要禁的行为写具体。司解第十条给出的是可用的措施类型,具体禁什么、禁到哪个范围,取决于申请书怎么写、证据怎么支撑。把「他每天在我公司楼下等我」「他不停给我父母打电话辱骂」这样的具体事实与对应的禁止请求一一对应写清楚,比笼统地请求「禁止骚扰」有效得多。
五、违反保护令的后果:从训诫到刑事责任
保护令不是一纸声明,它带有明确的强制力。违反的后果分三个层次:
| 层次 | 后果 | 依据 |
|---|---|---|
| 民事强制措施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七部门意见第十五条 |
| 刑事责任 |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 司解第十二条 |
| 离婚诉讼中的连带效果 |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该项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受理限制的例外通道 | 司解第十一条 |
第三条尤其值得展开。实践中最令人绝望的处境之一,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随后施暴变本加厉,而当事人以为必须干等一段法定期间才能再次起诉。司解第十一条把「违反保护令再次施暴」直接认定为可以立即再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这正是为什么在不准离婚判决之后,保护令仍然要申请、要保留、要在被违反时立即报警固定。
七部门意见第十五条还要求法院在送达保护令时注重释明和说服教育,督促被申请人遵守,并告知其违反的法律后果。当被申请人事后声称「不知道有这个东西」时,送达环节的释明记录会成为反驳材料。
六、七部门意见:谁该做什么,以及协助执行怎么运转
法释〔2022〕17号解决的是「法院怎么审」,法发〔2022〕10号解决的是「一份保护令发出去之后,社会各部门怎么让它真正起作用」。发文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七家。核心条款按部门整理如下:
| 部门 | 要做的事 | 对当事人的用处 |
|---|---|---|
| 公安机关(第六条) | 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 | 报警不只是「出个警」——可以主动要求出具告诫书,它是证据清单第(二)项 |
| 民政部门(第七条) | 加强对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的培训指导;上述机构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加强临时庇护场所建设,提供转介安置、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救助 | 需要暂时离开住所的,可以寻求临时庇护 |
| 司法行政部门(第八条) | 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申请渠道;可依托妇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做好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 | 经济困难的,可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
| 医疗机构(第九条) | 发现可能遭受家暴的伤者,详细做好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主诉、伤情和治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记录于病历;建立医警联动机制;发现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当报案 | 就诊时如实说明致伤原因,病历就是证据清单第(七)项 |
| 学校、幼儿园(第十条) |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当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加强心理疏导 | 孩子在家中目睹或遭受暴力的,学校是一条报告通道 |
| 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建立受理绿色通道,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在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导诉服务;作出保护令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视情况送达当地妇联、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 拿到保护令后,相关单位是被同步告知的,不需要自己一家家去说 |
| 协助执行单位(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 法院送达时可以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中应当明确载明协助事项,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内容予以协助。有效期内:公安机关协助督促遵守、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救助保护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发现违反情况通报法院;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学校等定期回访、跟踪记录,期满由当事人签字后向法院反馈,发现违反的进行批评教育并帮助受害人联系法院、公安机关 | 保护令被违反时,先报警——公安机关有明确的出警与通报法院义务 |
还有一条关乎安全的原则必须单独提醒:七部门意见第四条要求各部门保护当事人隐私,受害人已搬离与加害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将受害人的行踪或者联系方式告知加害人,不得在相关文书、回执中列明受害人的现住所;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不得公开。已经搬离的当事人,在提交材料时应主动提示相关部门注意这一条。
本页讲的是全国层面的条文规则;上海本地公检法与妇联之间具体如何衔接、转介、跟踪,属于本地联动机制层面,见上海反家暴联动机制页。
七、从被打到拿到保护令,实际要走的几步
把上面的条文压成一张动作清单。请按顺序做,不要跳步——每一步都在为下一步生产证据。
| 步骤 | 做什么 | 为什么(依据) | 常见错误 |
|---|---|---|---|
| 1 · 确保当下安全 | 先离开危险现场;必要时联系民政部门体系内的临时庇护场所 | 七部门意见第七条(临时庇护) | 为了「留在家里守住房子」而继续同处一室 |
| 2 · 报警 | 报警并要求出警;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记下接警编号与出警民警信息 | 司解第六条第(二)(三)项;七部门意见第六条 | 只报警不索取告诫书;事后才想起要出警记录 |
| 3 · 就医 | 及时就诊,如实告知致伤原因,要求完整记录主诉、伤情与治疗过程;伤情较重的做伤情鉴定 | 司解第六条第(七)(十)项;七部门意见第九条 | 病历上写「不慎摔伤」,之后无法自证 |
| 4 · 固定电子与书面证据 | 保存威胁辱骂的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监控视频;保存对方写的悔过书、保证书原件 | 司解第六条第(四)(五)(六)项 | 只截图不留原始载体;气头上删除聊天记录 |
| 5 · 收集第三方记录 | 向居委会、村委会、单位、妇联等求助并保留记录;必要时取得亲友、邻居证言 | 司解第六条第(八)(九)项 | 只向亲友倾诉,未留下任何机构记录 |
| 6 · 写申请书 | 写明遭受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的具体事实,并逐条对应写清请求禁止的行为与范围(含近亲属、住所、单位、学校) | 司解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只笼统写「请求保护」,未指明具体禁止内容与地点范围 |
| 7 · 向法院提出 | 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或诉讼服务中心申请,要求导诉;本人无法申请的,由第二条列举的主体根据本人意愿代为申请;自己拿不到的证据,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 司解第二条、第五条;七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 误以为必须先起诉离婚才能申请 |
| 8 · 拿到后的动作 | 确认法院已同步送达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留意是否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搬离的要求不得向对方披露现住所与联系方式 | 七部门意见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拿到令就锁进抽屉,不确认送达与协助执行 |
| 9 · 被违反时 | 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步保留材料,用于后续离婚诉讼 | 七部门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司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忍下不报,导致既无处罚记录也无新证据 |
如何使用本页
本页是条文层的操作说明:申请要件、证据清单、措施类型、违反后果。上海本地的部门联动与转介机制见上海反家暴联动机制页;条文原文见法释〔2022〕17号全文与七部门意见全文;离婚诉讼中家暴事实的认定与损害赔偿规则,见婚姻家事司法解释汇编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要点整理;相关裁判例见经典案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 受理条件、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支撑第一节。站内全文见法释〔2022〕17号全文;官方来源见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
- 同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 代为申请的触发条件与主体范围、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支撑第二节「谁能申请、谁能代办」与第三节的取证配套。
- 同规定第六条 —— 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与十一类相关证据的完整列举,支撑第三节「证明标准与十一类证据」的全部表格内容。
- 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且其未发表意见不影响出令、被申请人主张对方有过错不影响出令、离婚案件中仅以曾作出保护令为由主张家暴需综合认定,支撑第三节末尾三条配套规则。
- 同规定第十条 —— 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其他措施的具体化(禁止电话短信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禁止在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一定范围内活动),支撑第四节「保护令能禁什么」。
- 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违反保护令实施家暴可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新情况新理由、违反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支撑第五节「违反保护令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法发〔202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第二条至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 证据意识与受害人意愿原则、隐私保护与不得披露行踪、各部门职责、绿色通道与导诉服务、24小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与协助执行内容、违反保护令的训诫罚款拘留,支撑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第六节及第七节动作清单。站内全文见七部门意见全文;官方来源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 —— 保护令的管辖、申请方式、作出时限、措施类型、有效期与撤销变更延长、复议、送达与执行、违反后果,是本页各节所解释的上位法依据;本页对这一层指向而不复述,条文与实务说明见反家庭暴力法全文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实务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