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口径解读 · 办案要件指南(一)

上海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看哪些事实:沪高院办案要件指南(一)第十条至第十八条解读

德载律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核校:2026-08
要 点 摘 要

上半部管的是婚姻本身成不成立,这半部管的是具体理由:同居、家暴、虐待、遗弃、恶习、分居、失踪各自要证到什么程度,以及对方在哪两种情形下有权说“不同意离婚”而法律支持他。

第十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线在哪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十条: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事实;(二)申请人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适格申请人。

该条[说明]划出与重婚的界线:同居是指男女两性的共同居住、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有交叉重合之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则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这条区分的实际意义在于举证的难度不同。要认定重婚,得证明“以夫妻名义”这一层对外公示的事实;要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需证明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后者不要求对外以夫妻名义,门槛更低,但仍高于“出轨”“婚外情”——偶发的两性关系、来往密切、暧昧信息,都不构成本条的同居。关键词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有稳定的居所和一定的持续时间。

以现行法律为准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列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将这两种情形列为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指南的概念区分在现行法下继续适用。
实务提示
能证明共同居住的材料通常是:同一地址的租房合同与物业、水电缴费记录,长期共同出入的物业或小区记录,同住地址的快递收件记录,邻居证言,以及双方在通讯中对共同居住事实的自述。取证必须守住合法边界——私自安装摄像设备进入他人住宅、非法获取他人通信内容而取得的材料,可能不被法院采纳,还可能给自己带来责任。

第十一条 家庭暴力:上海法院认定的四个层次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十一条要求举证证明:(一)婚姻关系当事人实施了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二)施暴行为人具有过错;(三)申请人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适格申请人。

该条[说明]给出的定义与四个认定层次相当具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主体上,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多为配偶关系,并以家庭住所为特定的行为场所。客体上,包括有形的身体暴力和无形的精神暴力。主观上,行为人存在明显的故意和目的性,一般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使受害人受冻挨饿、不给治病等;同时,暴力行为已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这是家庭暴力与日常的争吵、打闹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之间的重要区别。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两个地方与很多人的预期不同。第一,精神暴力被明确纳入,长期侮辱、恐吓、威胁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不限于动手。第二,不作为也算,让受害人受冻挨饿、生病不给治,同样构成。

但门槛也写得很清楚:要有一定程度、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这是与夫妻吵架、推搡的分界。这解释了为什么“他打过我”这句话在法庭上常常不够用——法官要看的是造成了什么后果、有什么记录。

以现行法律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将实施家庭暴力列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将其列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反家庭暴力的专门制度,与离婚诉讼中的家暴认定是两回事,可以并行申请,指南制定时尚无此项制度,具体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
实务提示
家暴举证的核心是同时期形成的客观记录,事后补写的陈述效力很弱。可用的包括:报警记录与出警回执、公安机关的告诫书、医院的门诊与伤情记录、伤情照片(保留原始拍摄时间信息)、居委会或妇联的调解与求助记录、施暴方在通讯中承认或威胁的内容、目击者证言。主张精神暴力的,要把侮辱恐吓的内容、频次、持续时间整理成时间线,而不是零散截图。

第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与家暴不是同一件事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十二条: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当事人有虐待家庭成员的事实。

该条[说明]作了区分:家庭暴力与虐待虽然在行为主体、客体、过错程度、外在表现形式及后果上基本一致,但两者仍有区别,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虽可造成一定后果但尚不严重;而虐待是一种后果较为严重,并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暴力行为。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区别在两个维度:持续性和后果严重程度。偶发、间断、后果不严重的,是家庭暴力;持续、经常、后果较重的,是虐待。虐待的举证要求比家暴更高,因为要证明的是一个长期的行为模式,不是一次或几次事件。

要注意的是“家庭成员”不限于配偶。一方长期虐待老人、孩子的,另一方同样可以据此主张离婚,并不要求自己是受害人。

以现行法律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合并列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同样将其列为损害赔偿事由。家庭成员的范围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实务提示
主张虐待要按时间轴组织证据,把分散在几年里的报警、就医、求助、旁人见证串成一条持续线,才能体现“经常性、持续性”。若受害人是老人或未成年子女,其本人的陈述、学校与社区的观察记录、社区与妇联的介入记录都很重要;同时留意当事人可能不愿或不敢作证,取证节奏要照顾到这一点。

第十三条 遗弃家庭成员:不是“他离家了”这么简单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十三条: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有抛弃他方或家庭其他成员的事实。该条[说明]界定:遗弃,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对家庭成员,包括对夫或妻以及家庭的其他成员的扶养、抚育、赡养义务,且持续一定的期限的。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遗弃的实质不是“人走了”,而是“义务不履行且没有正当理由,并持续了一段时间”。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因工作外派、异地就医、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不在家但仍在负担费用的,不构成遗弃;人虽在家却长期不给生活费、对需要照顾的一方不管不问的,反倒可能构成。

实务提示
遗弃案件的证据集中在“钱和照顾从哪天起断的”:家庭账户的流水断点、独自负担房租房贷与子女学费的凭证、独自送医陪护的记录、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通讯记录及对方拒绝或不回应的证据,加上居委会或亲友对居住与照护状况的证言。把断点的日期定准,是证明“持续一定期限”的前提。

第十四条 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轻重不同,处理也不同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十四条: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恶习不改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不改正的恶习。

该条[说明]列举的范围较宽:一方具有赌博、吸毒、不务正业、不履行家庭义务、卖淫嫖娼、酗酒等恶习,虽经亲属、基层调解组织或有关单位劝说、调解、教育仍不改正的,往往使夫妻间产生矛盾,感情难以维系,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同时给出了区分处理的态度: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情节较轻、一贯表现尚可的,应促其悔改,争取和好;如无过错方对感情和婚姻已失去信心,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认为离婚的条件已基本成就。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本条的重点落在“屡教不改”这四个字上,而不只是“有恶习”。指南把“经亲属、基层调解组织或有关单位劝说、调解、教育”作为前置事实——这意味着有第三方介入并记录下来的劝说、调解过程,本身就是重要证据;如果整件事只发生在夫妻两人之间、从未有外人知晓和介入,认定“屡教不改”会困难得多。

另外要有心理准备:情节较轻且对方一贯表现尚可的,上海法院倾向于先做和好工作。这时候己方“已失去信心、确无和好可能”的态度是否明确一致,会直接影响判断。

以现行法律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将“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列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需要注意,此项属于准予离婚的情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举的损害赔偿事由中并不单列恶习屡教不改,该条以“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是否支持赔偿需依个案事实判断,以现行法律为准。
实务提示
赌博、吸毒类的可用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与查处记录、戒治相关记录、赌博平台或借贷流水显示的资金异常、家庭财产被消耗的账目、亲属与单位出面劝说调解的书面记录及证言。请特别留意资金证据的双重作用:这些流水既证明恶习,也是主张对方挥霍、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两条主张可以并行准备。

第十五条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两个字最要紧——原因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十五条:因分居而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一)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两年;(二)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

该条[说明]的限定非常严格: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须满两年。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望的,应视为确无和好可能。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这是被误解最多的一条。“分开住满两年就能判离”并不准确,法官要查三层:第一,是不是真的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第二,分开的原因是不是感情不和——因外派、留学、异地工作、照顾老人而分开的时间不算;第三,是否满两年。三层都过,加上调解和好无望,才落到“确无和好可能”。

还有个反向的提醒:如果分居期间双方仍有明显的共同生活痕迹(一起过节、共同旅行、频繁互相照顾、共同经济生活未断),会被用来否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一要件。

以现行法律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列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与指南一致。同条另增一款: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款是《民法典》新增内容,指南制定时不存在,对第一次未判离的当事人极为重要,以现行法律为准。
实务提示
分居的证据要能证明“从哪天起、住在哪里、原因是什么”:各自的租房合同与居住证明、水电燃气与物业缴费、社区或物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单独居住地址的收件记录、双方在通讯记录中对分居事实与原因的自述,以及亲友证言。最有力的往往是对方自己发出的、承认分居及原因的文字。若已有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把判决生效日作为起算点,同步开始留存材料。

第十六条 对方被宣告失踪:只处理离婚,不处理财产和孩子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十六条:因宣告失踪而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对方已被宣告失踪。

该条[说明]写明了当时的路径与理由:依《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从配偶一方离开家庭住所且与家庭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法院依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即可宣告失踪人失踪。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不能履行对家庭、子女和配偶的责任,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对其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由于只处理离婚问题,而无法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故一般应判决准予离婚。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关键在最后一句:这条路走得通,但只解决身份问题。法院只判离婚,不分财产、不定子女抚养——因为对方不在场、无法查明财产状况也无法参与抚养安排。也就是说离婚证到手了,房子、存款、孩子的抚养费仍然悬着,日后可能需要另案处理。

其次,这是两步走的程序: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生效后再以此起诉离婚,两个程序都要经过公告查找的时间,整体周期不短。

以现行法律为准
宣告失踪现由《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指南所引《民法通则》已废止,以现行《民法典》规定为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同时明确: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比指南“一般应判决准予离婚”的表述更为明确。
实务提示
决定走这条路之前,先算清楚代价:只判离婚意味着财产与子女问题留待日后。若手上已掌握主要财产线索、且有其他可用的离婚理由(如分居满二年),综合考虑哪条路径更完整地解决问题。申请宣告失踪需准备下落不明的起算证据:报警的失踪受理记录、户籍或社区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最后一次联系的时间凭据。

第十七条 对方是现役军人:他有权不同意,但有例外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十七条是抗辩要件:依婚姻法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而对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提出抗辩的,应举证证明(一)提出抗辩一方为现役军人;(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一方不是现役军人;(三)提出抗辩一方不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

该条[说明]明确: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非经军人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审理时要考虑三点:其一,现役军人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不属于此范围。其二,本条限于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其三,军人一方没有法定的重大过错——重大过错指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这是本份指南里少见的、能实质挡住离婚请求的抗辩权,但它的适用范围被限得很死,三处限制都要落实:

  • 身份限制:必须有军籍且在服现役。军队文职、未取得军籍的工作人员、已退役复员转业的,都不能主张。
  • 方向限制:只保护被起诉的军人一方。军人自己起诉离婚,或者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这条抗辩用不上。
  • 过错限制: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抗辩权归零。指南列举的四类过错与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高度重合。
以现行法律为准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条文内涵与指南口径一致,具体以现行法律为准。
实务提示
面对军婚抗辩,主张离婚一方的突破口通常在“重大过错”这一项,而重大过错的四类情形与前述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举证要求是同一套。军人身份与是否在服现役的证明由主张抗辩一方负责,起诉一方可关注对方是否已退役、转业——身份一变,抗辩基础即不存在。涉军案件材料常有涉密限制,取证与举证方式宜提前与法官沟通。

第十八条 女方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间:男方一般不得起诉离婚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十八条:依婚姻法对女方的特殊保护规定而提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一)解除婚姻关系主张的提出是在女方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等特定时期内;(二)不存在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情况。

该条[说明]列出四个适用条件:其一,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其二,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限制;其三,限制的是男方的诉权而非剥夺诉权,期限一旦届满,其离婚诉权自行恢复;其四,特殊情况下,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此时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对女方而言,这是一段确定的保护期: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不能起诉离婚。对男方而言,需要清楚两件事:一是这不是永久阻断,期限一到诉权自动恢复;二是存在“确有必要”的例外,但门槛很高——要有重大、紧迫的事由,且不及时受理会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最后半句常被忽略:即使法院基于“确有必要”受理了,也只是解决受理问题,是否准予离婚仍要按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审。受理不等于判离。

以现行法律为准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期间与例外与指南一致,以现行法律为准。
实务提示
时间点以男方提出离婚请求之日为准,因此相关的医学证明(妊娠、分娩、终止妊娠的日期)是核心材料,须与起诉日期对照。提示两点:这一保护期不影响女方在期间内主张抚养费、要求分割财产等其他权利,也不影响遭受家庭暴力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届满后男方重新起诉,不属于本条问题,仍适用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般审查。
依据与来源
  1. 出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沪高法民一〔2005〕2号,2005年3月4日下发。本站全文转载见 /family/fagui/qw-34.html。本文解读第十条至第十八条,第一条至第九条见《上海法院审离婚案先查婚姻本身合不合法》。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德载中怡 咨询微信二维码

咨询律师

电话 021-8012-0918 微信 邮箱
邮箱 contact@middlapartners.com · 二维码扫码或长按识别
邮箱、微信请备注写明:联系婚姻家事部
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