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口径解读 · 办案要件指南(一)

上海法院审离婚案先查婚姻本身合不合法:沪高院办案要件指南(一)第一条至第九条解读

德载律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核校:2026-08
要 点 摘 要

上海各区法院审离婚案时,手上有一份内部的“要件清单”;这半部管的问题是:你们这段婚姻在法律上到底成立不成立、是有效还是无效可撤销,以及要拿什么证据来证明。

第一条 哪些案子按这份要件指南来审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一条把适用范围划得很窄:所谓离婚纠纷案件,指当事人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要求解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案件。这份文件由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草、上海高院民一庭多次组织讨论后于2005年3月4日以沪高法民一〔2005〕2号下发给全市两级法院民庭及各派出法庭,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两层含义。第一,它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是上海法院内部的审判参考文件,法官不会在判决书里引用它,但它塑造了上海一线法官的审查顺序和提问方式——开庭时法官问什么、先问什么,往往就是这份清单的顺序。第二,它管的只是“解除婚姻关系”这一件事。同居关系析产、婚约财产返还这类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诉求的案子,不走这套要件。

以现行法律为准
指南制定于2005年,通篇依据的是当时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姻法》已随《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而废止,离婚现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范。下文凡指南口径与现行规定不一致处,均另行标注,一律以现行法律为准;指南的价值在于呈现上海法院的审查思路与举证要求,这一层多数仍在延续。
实务提示
准备上海的离婚开庭,按“婚姻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对方有无抗辩—有无程序障碍”四段来整理材料,与法官的审查顺序对齐,庭审效率会明显不同。

第二条 离婚主张成立的四个要件:法官脑子里的那张表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二条把“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立”拆成四项,必须同时具备:

(一)婚姻关系合法;(二)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四)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

该条[说明]逐项展开:合法包括合法办理结婚登记且不属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准予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律同时列举了确认感情破裂的五种情形;抗辩事由如现役军人对非军人配偶离婚主张的法定抗辩权、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特定期间离婚主张的抗辩;妨碍性事实主要指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很多人以为离婚官司只有一个争点——法官判不判离。实际上是四道闸门,任何一道过不去,诉请就落空,而且失败的形态完全不同:第一道不过,可能变成宣告婚姻无效或按同居关系处理;第三道不过,是对方有权说“不同意”且法律站在他那边;第四道不过,是连立案受理都过不了,与感情好坏毫无关系。

第四道那条“六个月”尤其值得记住。第一次起诉撤诉或被按撤诉处理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所谓新情况、新理由,是指第一次撤诉之后新发生或新发现的事实,不是把上次的材料重新交一遍。

以现行法律为准
准予离婚的标准现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并列举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五种情形,同时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以及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最后这一款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指南写作时尚不存在,现行法下已成为第二次起诉的重要依据。
实务提示
第一次起诉不判离而准备第二次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把分居事实的证据链留下来(各自居住地址、房租水电、通讯记录中的分居陈述等),这是现行法下第二次起诉最扎实的一条路。

第三条 证明“我们的婚姻是合法的”,是起诉方的责任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三条: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的,提出离婚请求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婚姻关系合法。该条[说明]明确:婚姻关系合法的基本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一般情况下即为合法缔结婚姻的证据。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这是一条被大量当事人低估的门槛。结婚证在对方手里、被对方藏起来或撕毁的情形并不少见,而举证责任在起诉一方。指南给出了替代路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说,证不在手不等于起诉不成,向原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即可补上。

实务提示
结婚证遗失或被对方控制的,先到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证明,再立案,可以避免因主体资格材料不全被要求补正而拖延。跨省登记、多年前登记的,预留更多时间;档案查档结果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改名、身份证号升位等),同时准备户籍部门的对应关系证明。

第四条 没领证但以夫妻名义过了多年:事实婚姻怎么认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四条要求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举证证明:(一)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该条[说明]给出事实婚姻的三个特征: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未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通奸、姘居等非婚两性关系的重要要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

时间分界点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指南按该日期分别处理:条例实施前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条例实施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指南同时确认: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彼此关系适用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1994年2月1日这个日期决定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一切按夫妻办: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配偶继承权、子女是婚生子女。被按同居关系处理的,法院不解除“婚姻”(本无婚姻可解除),只处理财产和子女,财产按一般共有和各自出资情况处理,双方之间没有配偶继承权。对早年共同生活、后来一方去世的家庭,这一条往往决定房产和存款的最终归属。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路径:指南明确“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补办登记是把不确定的关系变确定的最简单办法。

以现行法律为准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事实婚姻的认定与1994年2月1日的分界处理,源自指南所依据的当时司法解释,现行法下相应规则由《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规定,请以现行规定为准。实务方向未变:未登记且不属于可认定事实婚姻情形的,不按离婚处理。
实务提示
主张事实婚姻的,重点不在感情,在“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公开性证据:办过酒席的照片与在场亲友、街坊邻里与单位同事的证言、以夫妻身份办理的登记材料、共同的户籍与子女出生记载。同时要证明当年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年龄凭身份材料,无配偶凭婚姻登记查档。

第五条 判准离婚的两个要件: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五条:判决准予离婚的,应具备(一)感情确已破裂;(二)经调解无效。该条[说明]写明,审判实务中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己见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则应视为离婚条件已基本成就。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这五项,就是上海法官在离婚案件中真正在评估的东西,也解释了为什么法庭上的提问看起来像在问家常:怎么认识的、结婚多久、什么时候开始出问题、现在还住不住一起、有没有可能和好。回答这些问题时说的话,比提交的书面材料更影响法官的判断。

“调解无效”不是形式。法院组织调解是必经环节,一方明确坚持离婚、双方谈不成一致方案,这一要件即告满足。反过来说,在调解中表达犹豫、反复,会直接削弱“感情确已破裂”的说服力。

实务提示
准备回答“有无和好可能”这个问题时,态度需要前后一致。同一份材料里既写“对方多次悔改我也考虑过”又主张感情彻底破裂,两句话会互相抵消。婚姻基础与破裂原因的时间线,最好在起诉时就以书面形式一次交清。

第六条 审离婚过程中发现婚姻无效:法院会主动确认,撤诉也不准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六条: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能够认定婚姻无效的,法院应确认婚姻无效。该条[说明]依据当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请求方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这一条的分量在最后一句。一般民事案件里原告有撤诉的自由,婚姻无效是例外:一旦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段婚姻属于法定无效情形,原告想撤诉“算了不离了”,法院不予准许,会径行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判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差别很大。判决离婚,婚姻在此前是有效的,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宣告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不按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分割,而是另有处理原则。

以现行法律为准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指南所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随《婚姻法》一并废止,其相应内容由现行配套司法解释承继,请以现行规定为准。
实务提示
起诉离婚前先核对一下自己这段婚姻有没有无效瑕疵——尤其是对方是否在与你登记时另有未解除的婚姻。这类瑕疵一旦在庭审中暴露,案件性质会从“离婚”改道到“婚姻无效”,财产处理规则随之改变,诉讼策略必须提前调整而不是当庭应变。

第七条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要证明三件事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七条要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举证证明:(一)现存婚姻具有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存在;(二)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三)申请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

该条[说明]将无效情形分为两类:违反婚姻实质要件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违反结婚程序要件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上,以重婚为由申请的,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以重婚以外其他理由申请的,只能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当收缴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并将已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时限上,申请既可在双方生存期间提出,也可在一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该一年为除斥期间;但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宣告无效时已达法定婚龄的,不得再以此为由申请。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三点最实用。其一,能提出申请的不只有夫妻本人,重婚情形下近亲属和基层组织都是适格主体,这为原配一方的亲属提供了救济通道。其二,一方去世后一年内仍可申请,这一年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不能延长,实践中多出现在继承争议中——认定后一段婚姻无效,直接改变继承人范围。其三,瑕疵消失即不再支持,“未到婚龄”这类随时间自动消解的瑕疵,拖过去就无法再主张。

以现行法律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将婚姻无效限定为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指南列举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已不再是无效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改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定婚龄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请以现行法律为准,指南在此处的表述已经过时。
实务提示
因重婚主张婚姻无效,核心证据是两次婚姻登记的档案记录,须到相应婚姻登记机关分别调取。涉及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需要户籍与亲属关系的书面证明。若相关人已去世,把一年期限倒推排期,先立案再补证据,不要先凑齐材料再起诉。

第八条 被逼着领的证:撤销婚姻的四项举证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八条要求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举证证明:(一)现存婚姻是因为胁迫缔结的;(二)结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三)申请人是拟申请撤销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四)申请未超出法定期限。

该条[说明]界定胁迫: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意愿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撤销权只能由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行使,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期限上,指南表述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可撤销与无效是两条不同的路。无效婚姻的申请人范围较宽,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本人能提,父母、亲属都不行;而且期限极短,一年,且是不可中断的除斥期间。

还要注意“胁迫”在法律上的含义比日常语言窄得多。被家人反复劝说、被舆论压力推着结婚、为了户口或房子而结婚,都不构成本条意义上的胁迫;必须是以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受损害相要挟。

以现行法律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已修改起算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指南写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是《婚姻法》时期的口径,现行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以现行法律为准——对持续受胁迫的当事人,这一改动实质性地延长了可主张的窗口。另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
实务提示
撤销婚姻案件的胜负基本落在两点:胁迫行为的证据(报警记录、伤情材料、往来通讯中的威胁内容、知情人证言),以及胁迫行为终止的时间点认定——后者直接决定一年期限从哪天起算,起诉前必须先把这个日期想清楚并有据可依。

第九条 以重婚为由要求离婚:证两件事,另带赔偿请求权

上海高院怎么说

指南(一)第九条:以重婚为由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一)当事人原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二)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重婚的事实。该条[说明]界定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事实上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并明确在因重婚而离婚的纠纷中,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无过错方均有权请求赔偿。

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重婚有两种形态,第二种更常见也更难证:不办登记,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证明的落点不是“有没有出轨”,而是“有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如何介绍彼此、邻居和同事怎么称呼、有没有共同的住所与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

最后半句是本条最有价值的地方: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无过错方均有权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即使是重婚一方先起诉离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样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必自己先起诉才有资格。这一请求权的具体要件和提出时点,见指南(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解读。

以现行法律为准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列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实务提示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两个不同概念,界限在有无登记、有无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见指南(一)第十条及本站下半部解读)。举证时不必咬定更重的那一个:两者都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也都支持损害赔偿请求,按手上证据能证到哪一步就主张哪一步,比主张过高而举证不足更稳。取证须在合法边界内进行,通过侵入住宅、非法获取通信内容等方式取得的材料,可能不被采纳。
依据与来源
  1. 出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沪高法民一〔2005〕2号,2005年3月4日下发。本站全文转载见 /family/fagui/qw-34.html。本文解读第一条至第九条,第十条至第十八条见《上海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看哪些事实》。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德载中怡 咨询微信二维码

咨询律师

电话 021-8012-0918 微信 邮箱
邮箱 contact@middlapartners.com · 二维码扫码或长按识别
邮箱、微信请备注写明:联系婚姻家事部
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