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二)项及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诉王鹏案)与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并结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规〔2026〕10号)整理。
- 法律上没有「末位淘汰」这个解除事由;它是一套管理办法,不是一条法条。本文只讲企业最常走的第四十条第(二)项。
- 准确的说法不是「末位淘汰一律违法」,而是:末位淘汰这一做法本身不是法定解除事由;仅凭考核末位解除,属于违法解除。企业可以做考核,但「末位」到「不能胜任」的证明链条要自己补上。
- 指导案例18号的核心判断: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考核办法自己规定了末等的固定比例,末位是被制度制造出来的。
- 第四十条第(二)项是两段式条文:先证明不能胜任,再证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两段都由企业举证;调岗必须是因不能胜任而调,组织调整时的转岗填不进这一步。
- 程序还有四道关: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第四十二条禁止情形排查、第四十三条通知工会、解除通知载明真实事由。走通付经济补偿,走不通按第八十七条付 2N。
一、法律里没有「末位淘汰」这一条
末位淘汰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强制分布式的绩效考核(按固定比例把员工分进若干等次),加上对末等者的后续处理。它在法律上不是可以直接援引的解除事由——单方解除的入口是封闭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另有第三十六条的协商解除。一份写着「因末位淘汰予以辞退」的通知,在这几个入口里没有对应的格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末位淘汰要落地为一次解除,路径只有一条:把「考核排在末位」翻译成「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这不是文字游戏,而是一整套要由企业举证的事实。
另一种常见绕行,是在员工手册里写「连续两次考核末位视为严重违纪」,改走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这条线本站已有专文,见员工严重违纪怎么解除才站得住,本文不重复。
二、指导案例18号:法院究竟否定了什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05 年 7 月王鹏进入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销售。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绩效考核分为 S、A、C1、C2 四个等级,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 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 C2。王鹏原在分销科,2009 年 1 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仍从事销售,三个考核期结果均为 C2。公司据此解除了劳动合同。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作出(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判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余额 36596.28 元,双方均未上诉。
原告中兴通讯以被告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
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鹏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虽然2009年1月王鹏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鹏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鹏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
三句话正对应第四十条第(二)项的三个受力点:举证责任在谁、第一段证明得了吗、第二段成立吗。该案官方列出的相关法条是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但说理展开的只有第(二)项这条线。
三、从这一案提取的三条规则
规则一:比例分布式考核不是胜任能力评价
考核办法自己规定了末等的固定占比,末位便成了制度的产物而非能力的映射:团队再强也必然有人被排进那 10%。判决的关键词是「限定考核等级比例」与「仅凭」。改造方向随之清楚:支撑不能胜任的必须是绝对标准(岗位职责、量化指标、达标线),相对排名可继续用于奖金分配与晋升排序,但不宜承担认定不胜任的作用。
规则二:调岗必须是因不能胜任而调岗
第四十条第(二)项里的「调整工作岗位」不是任意一次岗位变动,而是针对不胜任的补救性安排。本案中王鹏确实转过岗,但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且存在分销科解散这一根本原因,法院据此认定不能证明其系因不能胜任而转岗——这一步在法律上等于没有发生。调岗的合理性审查见调岗降薪的合法边界;只强调一层:审查过关只解决「这次调岗有效」,要填进第二段还得证明「是因为不胜任才调的」。
规则三:两段举证,都在企业这边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企业不是「证明自己没错」就够了,而要正面证成两段事实。断得最多的是第二段——考核材料一大摞,培训与调岗只有一句口头通知。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 构成 | 企业要证成的事实 | 指导案例18号的失败点 |
|---|---|---|
| 第一段:不能胜任工作 | 标准事先明确并被知悉;依绝对标准作出;过程留痕 | C2 由 10% 的固定比例产生,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 |
| 第二段:培训或者调岗 | 培训针对短板并有记录;或调岗系因不胜任而调,有对应文件 | 转岗根本原因是分销科解散,前后均从事销售 |
| 第三段:仍不能胜任工作 | 给予合理再评价周期,再按标准考核 | 第二段不成立,无从检验 |
四、「不能胜任工作」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其一,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必须事先明确。没有事先讲清的岗位要求,事后评价就没有参照系;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指标确认单是基础载体。
其二,标准要能独立于他人表现成立。「本季度回款完成率低于 60%」是绝对标准;「排名部门末两位」则是相对排名,后者必然产生末位,与实际能力无关。
其三,考核过程要留下劳动者知悉或参与的痕迹。指标下达确认、结果书面反馈与签收、面谈记录、异议处理,既体现程序公正,也是证明劳动者知道自己没达标的证据。
其四,一次考核通常撑不起结论。不能胜任指向持续状态而非一次波动。绩效改进计划把「持续不达标」变成可见的过程,但它不是法定程序,只承载证据。考核办法本身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受《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约束。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民主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公示,三项并列,缺一即难以被采纳。
五、第二段动作:培训或者调岗,选一条走完
条文用的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是选择关系:不必两件都做,但选了哪一条就要能证明走完了。
| 路径 | 要素 | 常见踩坑 |
|---|---|---|
| 培训 | 针对考核暴露的具体短板;有安排、参加记录与结业评价;给出可衡量的再评价标准 | 全员通识培训点名充数;只有口头安排,无记录 |
| 调岗 | 决定书写明系因不能胜任原岗位而调整;新岗与其能力经验匹配;给予适应与再评价周期 | 调到明显无法完成的岗位以制造第二次不胜任;借组织调整调岗后追认 |
「合理的再评价周期」法律没有规定天数,要看岗位性质与业务周期:销售岗至少覆盖一个完整销售周期,研发岗至少覆盖一个交付节点。判断标准只有一条——是否足以让一个正常水平的员工展示改善。调岗后是否同步降薪属于劳动报酬变更,不因不胜任就能单方下调。
六、四道程序关口
第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两者择一。第二,排查第四十二条的禁止情形:该条只有一款,列明六项——(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存在任一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计算见医疗期不是普通病假。
第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解除通知要载明真实的依据与事由——看似最小,代价却常常最大。
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本身是一起违纪解除案件,其裁判要点确立的是解除合法性的审查对象——以通知载明的内容为准。一份写着「因末位淘汰予以辞退」的通知,等于把依据钉死在一个法律上不成立的理由上,事后补充其他事由能否被采纳存在明显不确定性。稳妥的写法是对应法条,写明依据第四十条第(二)项、不能胜任的事实与依据、培训或调岗的经过、再评价结论。全文见指导案例180号。
七、算钱:走通了付 N,走不通付 2N
| 情形 | 依据 | 后果 |
|---|---|---|
| 依第四十条第(二)项解除 |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 | 付经济补偿;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另付一个月工资 |
| 仅凭考核末位解除,或第二段未走完 | 第八十七条 | 按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
| 协商一致解除 |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的付经济补偿,金额可谈 |
本文不做计算器。年限折算与两个上限见经济补偿与赔偿金 N / N+1 / 2N 到底怎么算,违法解除的类型与裁判规则见违法解除的认定与 2N 赔偿裁判规则,上海的基准数见2026 年在上海算劳动争议赔偿,用哪几个数,具体数额以受理机构现行掌握的口径为准。另有一个常被忽略的选项:违法解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大不了赔 2N」并不总能兜住风险。
八、不解除的处理方式
末位淘汰的落点并不只有解除。从条文与指导案例18号的逻辑看,考核结论在解除之外仍有空间且风险更低:把末位作为启动绩效改进与培训的触发条件;按调岗一般规则作岗位调整;用于绩效工资与奖金分配——浮动薪酬本就以相对贡献为依据,规则若已在合同或经民主程序的制度中明确并公示,一般不产生解除争议。降级降薪则要格外谨慎,在上海还有一条底线。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要读准射程:这一条规范的是因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降薪的下限,不是说凡考核末位就可以降薪到最低工资线;纯以考核结果调整固定工资的,仍回到变更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则。该办法全文见《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现为 2740 元(沪人社规〔2025〕10号),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行公布的标准为准。双方均无意继续合作时,第三十六条的协商解除往往是更可控的出口,筹码清单见辞退谈判的补偿底牌怎么算。
- 误解:员工手册写了末位淘汰,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就可以据此辞退。实际:民主程序解决的是制度能否作为裁判依据,解决不了「末位等于不能胜任」这个实体判断——本案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同样是成文制度。
- 误解:连续三次考核末等,事实就够充分了。实际:次数解决「持续」问题,解决不了「标准」问题;末等若由固定比例分布产生,重复三次仍推不出不能胜任。
- 误解:条文要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两件都做才保险。实际:这是选择关系,做一件即可,关键是做完整并留痕。
- 误解:只要给员工换了岗,第二段就算走完了。实际:必须是因不能胜任而调岗;因部门撤销、业务调整发生的转岗,即便换了岗位也不构成那一步。
- 误解:解除通知写笼统一点,庭上可以灵活主张。实际:指导案例180号确立的规则是以解除通知载明的内容为合法性认定依据,超出通知另行提出其他事由的主张不予支持。
- 先删掉制度里的那个等号。把考核办法中「末位视为不能胜任」「连续两次 C 级即予解除」一类条款改写为「触发绩效改进程序」,把强制比例分布限定用于奖金分配、晋升排序。修改仍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走民主程序并公示。
- 为每个岗位补一条绝对达标线。在岗位说明书或年度目标确认单中写明可验证的最低要求(数量、质量、时效、合规),由员工签收,这是日后论证不能胜任的支点。考核过程按指标下达确认、期中反馈、结果告知与签收、申辩与答复四环节各留一份文件,拒签的书面送达留凭证。
- 启动第二段前先写一份方案。写明针对哪些不达标项、采取什么措施、周期多长、再评价按什么标准,交付员工并留痕。调岗决定书必须写明系因不能胜任原岗位而调整。
- 解除前跑一遍清单。排查第四十二条禁止情形;确认提前三十日通知或代通知金已落实;已建工会的先行书面通知工会并留存回复;解除通知按第四十条第(二)项写明事实与依据,不写「末位淘汰」四个字。
- 劳动者一方同样有具体动作。先索取并保存解除通知原件、历次考核表与评分规则、岗位说明书、培训或调岗文件,不签内容不明的协议。流程见上海劳动仲裁办理流程。
常见问题
公司搞强制分布考核,本身违法吗?
指导案例18号否定的不是考核制度的存在,而是「仅凭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直接证明不能胜任这一推论。企业设置等级与比例用于奖金分配、晋升排序属于用工自主权范畴,制度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问题出在把排名位次当作法律上的不能胜任。
考核末位一次就被辞退,能主张什么?
依《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若解除通知载明的理由就是考核末位,又没有培训或因不胜任而调岗的经过,第二段即明显缺失。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依第八十七条主张二倍赔偿金。具体请求以受理机构审查为准,本文不预测个案结果。
公司说先调岗、不适应再说,要不要去新岗位?
实务中最忌两种极端:负气不到岗,可能被以旷工为由按违纪处理;长期默默接受,可能被认定以实际行为同意了变更。较稳妥的做法是书面提出异议、保留证据,同时按要求到岗提供劳动。要留意调岗决定书写的理由是组织调整还是不能胜任,这直接关系到能否被用作第二段。见调岗降薪的合法边界。
试用期内考核末位,可以直接辞退吗?
试用期走的是另一条线: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录用条件事先明确并已告知,且有证明不符合的证据,不能用排名末位代替。详见试用期能约多长、能不能随便辞人。
企业已经走完培训和再考核,就一定不会被认定违法吗?
本文只讲构成要件与证据要求,不对具体安排作出合法性保证。第四十条第(二)项的适用要看整条链条:标准是否事先明确且非相对排名、考核过程是否可举证、培训或调岗是否针对性完成、再评价周期是否合理、禁止情形是否排除、工会程序与解除通知是否到位。任一环节的证据强弱都会影响结论。
- 员工严重违纪怎么解除才站得住 —— 第三十九条这条线的完整写法。
- 调岗降薪的合法边界 —— 调岗合理性审查五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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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 年 11 月 8 日发布(官网页面发布时间 2013 年 11 月 16 日);原审(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官方原文地址: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6002.html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第 32 批),2022 年 7 月 4 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规〔2026〕10号,2026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31 年 7 月 31 日)第十七条(官方文本编号作「十七、」);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2740 元(沪人社规〔2025〕10号)。相关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行公布的口径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