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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当事人起诉外籍个人:2023年民诉法涉外编修正后的管辖、法院级别、送达与判决的跨境效力

德载律所·涉外争议部最后核校:2026-09English version:Foreign Nationals Before Chinese Courts After the 2023 Civil Procedure Law Amendment

德载律所·涉外争议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四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配套法释〔2022〕18号

要 点 摘 要
  • 涉外编是第四编第二百七十条至第三百零五条。本页按中方原告的动作顺序读:定法院、定级别、送达、平行程序、判决跨境效力。
  • 管辖连结点在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另设「其他适当联系」兜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被告未提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级别管辖看法释〔2022〕18号: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上海等九个辖区中级法院门槛是标的额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其余列举辖区为2000万元以上。
  • 拿到判决之后还有一条: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境内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一、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四编
文号2023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决定;配套法释〔2022〕18号等
通过/公布日期修改决定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共26项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全文306条,涉外编为第四编第二百七十条至第三百零五条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
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9/content_6901570.htm
本页管什么从中方原告一侧读涉外编:法院、级别、送达、平行程序与判决跨境效力各落哪一条

二、第一步:哪个法院管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七十六条
第二百七十六条 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款给了六个连结点,第二款是「其他适当联系」的兜底。这两款决定「能不能在国内起诉」:先看六个连结点有没有一个落在境内,没有再看第二款。第一款的射程是「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 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百七十七条是协议管辖,条文未对被选择法院与争议的联系另作要求。第二百七十八条是应诉管辖:对方未提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原告是机会,对被告是风险点。第二百七十九条另列三类专属管辖案件。

⚠️ 法释〔2025〕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2025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共5条)正文明文限定于「非涉外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等民事案件管辖」。该批复不适用于涉外案件,其中关于协议选择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要求,不得套用到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涉外协议管辖上

三、第二步:哪一级法院

法释〔2022〕18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条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三层结构: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中级法院按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三类情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50亿元以上的案件。标的额门槛分两档: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法院为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该条列举的其余辖区为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

第七条还有一层容易漏掉的射程: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六条把涉外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排除在外。

四、第三步:送得到吗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八十三条(摘录)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十项方式里,中方原告最先该查的是落在境内主体身上的那几项:第(五)项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以及条文列举的有权接受送达的境内主体;第(六)项被告为外国人且在境内法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与之为共同被告的。第(七)项针对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不在本页场景内。这两项不依赖对方所在国法律。

第(八)(九)(十)项则相反:邮寄送达以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为前提,电子送达以其法律不禁止为前提。本页不代为判断某一国别可否邮寄或者电子送达,以受理法院的适用为准。末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五、对方已在境外起诉,或主张不方便法院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摘录)
第二百八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则是:平行诉讼本身不阻却受理;但当事人订立了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且不违反专属管辖、不涉及主权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八十一条另规定中止诉讼的处理与恢复诉讼。

第二百八十二条是不方便法院:五项要件须同时具备,且以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为前提。末款的回转条款对原告同样重要——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拒绝管辖或者迟迟不审的,当事人再起诉的,应当受理。

六、判决之后:往外走与进来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两条是对开的门。第二百九十七条是中方原告最容易忽略的一条: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境内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二款对境内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另有同类规定。第二百九十八条是反方向的入口。

外国判决进来的审查标准在第二百九十九条,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五项情形在第三百条,第(一)项转致到第三百零一条对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三种认定。对裁定不服的,按第三百零三条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互惠标准的演进见延伸阅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法释〔2023〕15号与本页并行——本页讲程序,该解释讲条约与惯例的适用。

七、中方当事人怎么用

常见误区
  • 误解:被告不在境内,只能到对方所在国起诉。 实际: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列了六个连结点,第二款另设「其他适当联系」兜底。
  • 误解:涉外协议管辖也要求所选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实际:第二百七十七条未作此要求;法释〔2025〕15号正文明文限于非涉外案件。
  • 误解:拿到国内判决,对方财产在境外就没办法。 实际: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律师提示
  • 起诉前按两步定法院:先按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判断管辖,再按法释〔2022〕18号判断级别(上海等九个辖区中级法院门槛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
  • 把送达路径排查放在立案准备之前:先查第(五)(六)项落在境内主体身上的入口是否存在,再考虑第(八)(九)项——后者取决于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
  • 对方在境外已起诉的,按第二百八十条判断是平行诉讼还是排他性管辖协议情形;被告提出不方便法院抗辩的,按第二百八十二条核五项要件是否同时具备。
  • 判决的跨境效力在起诉阶段就要考虑:按第二百九十七条评估财产所在地与可能的承认执行路径;外国判决在华申请承认执行的,按第三百条、第三百零一条核。
依据与来源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项;修改后全文306条。官方原文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9/content_6901570.htm 。本文引用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七、二百七十八、二百八十、二百八十二、二百八十三、二百九十七、二百九十八条,另提及第二百七十九、二百八十一、二百九十九、三百、三百零一、三百零三、三百零五条。合并全文取自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站点转载件 https://fgw.sh.gov.cn/ys-syjf-zc-2.4.1-h5/20240408/073febdb2b04464390546232d4089f51.html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2022年8月16日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14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9条。本文引用其第一、二、七条,另提及第三、六条。官方原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fdec7c5a7c0ccb27598fd487c521e.html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2025年11月24日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共5条,正文明文限于非涉外民事案件管辖。官方原文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524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5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官方原文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1922.html 。
  4. 效力与时点提示:法律与司法解释原文以发布机关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条号为2023年修正后的现行序号。第二百八十三条各项送达方式是否可用取决于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以受理法院的适用为准;本文未就某一国别的可用性下结论,也未写审理周期、案件走向一类预期。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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