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生效,须经中国中级人民法院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审查后承认,再进入执行。
- 互惠认定标准已明显放宽:从早年要求对方国家先有承认中国判决先例的"事实互惠",转向"法律互惠 / 推定互惠 / 互惠承诺"三条更宽的路径。
- 标志性口径来自 2022 年《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审判指导性文件,非司法解释)。
- 2023 年修正、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进一步完善了承认执行的审查事由与拒绝情形。
- 实务含义:同一份外国判决,早几年可能被认定"无互惠"不予承认,如今可能因规则放宽而获承认——能否在华执行,要按现行标准重新评估。
一份在境外拿到的胜诉判决,若被告或其财产在中国,能不能真正"执行到钱",取决于中国法院是否承认并执行这份外国判决。承认是前提、执行是结果——不获承认,判决在中国就只是一张纸。而承认与否的核心门槛,长期卡在"互惠"这两个字上。近年这道门槛发生了实质变化,本文把它讲清楚。
一、法律框架:条约优先,其次互惠
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依据是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两国之间订有司法协助条约或参加相关公约的,按条约办;没有条约的,看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这一基本结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2023 年修正、2024 年施行的现行版)中,配套的程序与审查事由也在同一编。管辖上,申请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规则骨架见《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站内全文。
问题在于:中国与很多主要经贸伙伴(如美国、英国、日本等)之间并无相互承认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于是"互惠"就成了这些国家判决能否在华落地的决定性关口。
二、旧口径:严格的"事实互惠"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法院对互惠采取严格的"事实互惠"标准:只有当申请国法院此前已有实际承认并执行过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才认定两国存在互惠。这套标准形成一个死结——双方都在"等对方先认",谁也不肯先走第一步,导致大量无条约国家的判决在华长期难以获得承认。这也是早年不少当事人"境外赢了官司、在中国却执行不了"的制度根源。
三、新口径:法律互惠、推定互惠、互惠承诺
转折以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为标志(需说明:会议纪要属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性文件,非司法解释,供审判参考,具体适用以现行法与个案受理法院口径为准)。纪要把互惠的认定从单一的"事实互惠"扩展为多条路径:
| 认定路径 | 大意 |
|---|---|
| 法律互惠 | 依申请国法律,中国法院作出的同类判决能够得到该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即可认定存在互惠——不再要求已有实际先例,而是看"法律上是否可能"。 |
| 推定互惠(互惠谅解 / 共识) | 中国与该国之间达成互惠谅解或共识的,可据以认定互惠。 |
| 互惠承诺 | 该国通过外交途径或中国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作出互惠承诺,且无相反证据证明对方拒绝承认中国判决的,可认定互惠。 |
三条路径的共同方向,是把互惠从"要有过先例"改为"法律上可行或有承诺即可",大幅降低了无条约国家判决在华获得承认的门槛。纪要同时明确了应不予承认的情形(如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秩序、被告未获合法传唤、判决系通过欺诈取得、存在平行诉讼冲突等),使审查更成体系。
四、现行民诉法涉外编的完善
2023 年修正、2024 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受理、审查与拒绝事由进一步明确化、成文化,包括对平行诉讼(同一纠纷中外法院都在审)、不予承认的具体情形等作出规定。这使得"互惠 + 法定拒绝事由"的双层审查结构更清晰:先看有没有条约 / 互惠这道门,再看是否落入公共秩序、送达、管辖、欺诈等拒绝执行的例外。
五、实务含义:三个判断
第一,时点很重要。互惠标准这些年在放宽,同一份判决在不同年份申请,结果可能不同——早年"无先例即无互惠"会被拒,如今可能因"法律互惠"获认。手里有旧判决的,值得按现行标准重新评估在华执行的可行性。
第二,别只看互惠,还要过例外关。即便互惠成立,判决仍可能因送达不合法、违反公共秩序、通过欺诈取得、存在管辖或平行诉讼问题而被拒绝承认。原审程序是否对被告合法送达、被告是否获得答辩机会,往往是审查重点——这也提示涉外诉讼从一开始就要把送达做扎实,见涉外诉讼流程与周期。
第三,反向同理。要拿中国判决去境外执行,也要研究目的国对中国判决的承认条件与互惠态度,并办妥当地要求的文书与认证。境外落地由本所联合当地协作律所办理,见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