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研究 · 承认与执行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新实践:从"事实互惠"到"法律互惠"

德载律所·涉外争议部 · 研究组最后核校:2026-07
要 点 摘 要
  • 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生效,须经中国中级人民法院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审查后承认,再进入执行。
  • 互惠认定标准已明显放宽:从早年要求对方国家先有承认中国判决先例的"事实互惠",转向"法律互惠 / 推定互惠 / 互惠承诺"三条更宽的路径。
  • 标志性口径来自 2022 年《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审判指导性文件,非司法解释)。
  • 2023 年修正、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进一步完善了承认执行的审查事由与拒绝情形
  • 实务含义:同一份外国判决,早几年可能被认定"无互惠"不予承认,如今可能因规则放宽而获承认——能否在华执行,要按现行标准重新评估

一份在境外拿到的胜诉判决,若被告或其财产在中国,能不能真正"执行到钱",取决于中国法院是否承认并执行这份外国判决。承认是前提、执行是结果——不获承认,判决在中国就只是一张纸。而承认与否的核心门槛,长期卡在"互惠"这两个字上。近年这道门槛发生了实质变化,本文把它讲清楚。

一、法律框架:条约优先,其次互惠

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依据是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两国之间订有司法协助条约或参加相关公约的,按条约办;没有条约的,看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这一基本结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2023 年修正、2024 年施行的现行版)中,配套的程序与审查事由也在同一编。管辖上,申请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规则骨架见《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站内全文

问题在于:中国与很多主要经贸伙伴(如美国、英国、日本等)之间并无相互承认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于是"互惠"就成了这些国家判决能否在华落地的决定性关口。

二、旧口径:严格的"事实互惠"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法院对互惠采取严格的"事实互惠"标准:只有当申请国法院此前已有实际承认并执行过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才认定两国存在互惠。这套标准形成一个死结——双方都在"等对方先认",谁也不肯先走第一步,导致大量无条约国家的判决在华长期难以获得承认。这也是早年不少当事人"境外赢了官司、在中国却执行不了"的制度根源。

三、新口径:法律互惠、推定互惠、互惠承诺

转折以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为标志(需说明:会议纪要属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性文件,非司法解释,供审判参考,具体适用以现行法与个案受理法院口径为准)。纪要把互惠的认定从单一的"事实互惠"扩展为多条路径:

认定路径大意
法律互惠依申请国法律,中国法院作出的同类判决能够得到该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即可认定存在互惠——不再要求已有实际先例,而是看"法律上是否可能"。
推定互惠(互惠谅解 / 共识)中国与该国之间达成互惠谅解或共识的,可据以认定互惠。
互惠承诺该国通过外交途径或中国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作出互惠承诺,且无相反证据证明对方拒绝承认中国判决的,可认定互惠。

三条路径的共同方向,是把互惠从"要有过先例"改为"法律上可行或有承诺即可",大幅降低了无条约国家判决在华获得承认的门槛。纪要同时明确了应不予承认的情形(如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秩序、被告未获合法传唤、判决系通过欺诈取得、存在平行诉讼冲突等),使审查更成体系。

四、现行民诉法涉外编的完善

2023 年修正、2024 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受理、审查与拒绝事由进一步明确化、成文化,包括对平行诉讼(同一纠纷中外法院都在审)、不予承认的具体情形等作出规定。这使得"互惠 + 法定拒绝事由"的双层审查结构更清晰:先看有没有条约 / 互惠这道门,再看是否落入公共秩序、送达、管辖、欺诈等拒绝执行的例外

五、实务含义:三个判断

第一,时点很重要。互惠标准这些年在放宽,同一份判决在不同年份申请,结果可能不同——早年"无先例即无互惠"会被拒,如今可能因"法律互惠"获认。手里有旧判决的,值得按现行标准重新评估在华执行的可行性。

第二,别只看互惠,还要过例外关。即便互惠成立,判决仍可能因送达不合法、违反公共秩序、通过欺诈取得、存在管辖或平行诉讼问题而被拒绝承认。原审程序是否对被告合法送达、被告是否获得答辩机会,往往是审查重点——这也提示涉外诉讼从一开始就要把送达做扎实,见涉外诉讼流程与周期

第三,反向同理。要拿中国判决去境外执行,也要研究目的国对中国判决的承认条件与互惠态度,并办妥当地要求的文书与认证。境外落地由本所联合当地协作律所办理,见律师咨询

一句话结论:外国判决能否在中国执行,先看有无条约、再看互惠是否成立(现按法律互惠 / 推定互惠 / 互惠承诺从宽认定)、最后看是否落入公共秩序等拒绝事由。规则在放宽,值得按现行标准逐案重新判断,切勿沿用早年"没有先例就没戏"的旧印象。
依据与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2024-01-01 施行)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平行诉讼、拒绝承认情形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 年,属审判指导性文件,非司法解释)关于互惠认定的口径。以上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court.gov.cn)公布文本为准。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研究观点,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互惠实践与各受理法院口径存在差异,个案以受理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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