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名称:德拉甘·可可托维奇诉上海恩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恩劳务合同纠纷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号(2022年12月30日发布)
- 生效裁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3346号
- 关键词:民事/劳务合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仲裁协议效力
-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为什么选它:它回答的是涉外争议的第一道题——这场官司到底该在哪儿打。合同里写了一套看起来很周密的境外争议解决安排,纠纷真发生时却把案件送回了人民法院。对做跨境业务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关于争议解决条款怎么写才管用的现成样本。
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常见的写法是层层设防:先交给某个行业机构或专门组织处理,处理不了再交给某个境外机构,最后才谈法院。写的人图的是周密,但周密和管用是两回事。指导性案例201号呈现的正是这种结构在真实纠纷中的走向——约定本身有效,前一层机构却已经行使了管辖权,于是后一层的条件不再成立,案件回到了人民法院。同时,本案还澄清了另一个被广泛误解的问题:境外机构出具的文书名字里带着裁决二字,并不当然就是能在中国被承认执行的外国裁决。
一、案情脉络
1. 当事人与合同。一名塞尔维亚籍教练与中国的一家足球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案件在人民法院立案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方除公司外还包括一名自然人。
2. 争议的起因。合同终止后,因未支付剩余工资发生纠纷。
3. 境外机构的介入。相关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球员身份委员会就该纠纷作出裁决。这份文书的性质,正是本案第一项裁判要点要解决的问题。
4. 相对方主体的变化。合同相对方公司名称后发生变更。这一点看似程序细节,实则决定了起诉时把谁列为被告、责任如何主张。
5. 起诉与请求。该教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款项并主张连带责任。
6. 程序结果。一审曾以裁定方式处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生效裁判案号为(2020)沪01民终3346号。
二、裁判要点
1.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其内部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项下的外国仲裁裁决。
2. 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后提交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解决、如该组织无管辖权则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该约定有效;但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已经行使管辖权的,纠纷即不符合提交仲裁的条件,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把要点翻译成企业听得懂的话
两项要点分别回答了两个问题:那份境外文书算什么,以及案件最终由谁来审。
| 裁判要点 | 它在案件里管什么 | 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
|---|---|---|
|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内部纠纷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该公约项下的外国裁决 | 解决境外文书的性质认定问题:文书叫什么名字,不等于它在法律上是什么 | 拿到一份境外机构出具的裁决,不等于拿到了能在中国被承认执行的东西。能不能落地,取决于出具机构的性质与文书的法律属性,而不是标题上的措辞 |
| 多层条款有效,但前一层已行使管辖的,纠纷不符合提交条件,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 解决管辖权归属问题:约定的有效性与约定条件是否成就,是两件事 | 层层设防的争议解决条款,可能反而把案件送回法院。你以为约定了境外路径,实际结果是境内诉讼——而多数企业并未按这个结果做准备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属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条款,界定公约所适用的裁决范围。本案第一项裁判要点正是在这一范围问题上作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为该指导性案例载明的相关法条之一,具体内容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不复现其措辞。
把两项要点连起来读,本案给出的推理链条是清晰的:约定有效 → 但前一层机构已经行使管辖 → 后一层的启动条件不再具备 → 案件不属于应当排除法院管辖的情形 → 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链条上每一环都是条件判断,而不是对当事人意思的否定。这一点很重要——法院并没有说这类条款不能约定,而是说条款约定的那个条件没有成就。
四、对企业的启示
启示一:外国机构出的裁决,不一定是能在中国落地的裁决。跨境交易中,企业常常把某个行业组织、协会、专门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作终局结果,以为凭它就能到中国来申请承认与执行。本案的第一项要点明确否定了这种想当然:处理决定的名称不决定其法律性质。真正要看的是出具机构是什么、依据什么程序、其决定在法律上被归入哪一类。企业在评估境外救济路径时,应当把可执行性放在流程设计的最前面问——先问拿到之后能不能用,再决定去不去申请。外国判决一侧的承认与执行框架,另见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裁判规则。
启示二: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在实践中会因为前一层已行使管辖而落空。这是本案最有价值的实务提示。合同起草时,多层结构看起来是给当事人留余地;纠纷发生时,它变成了一串条件判断题:第一层是否有管辖权、是否已经行使、是否穷尽、什么算穷尽。任何一环出现分歧,都会先打一场程序仗。本案的结果是,条款没有把案件送到当事人预想的地方,反而把案件送回了法院。
启示三:起草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宁可单层清晰,不要多层嵌套。一个能被稳定预期的争议解决条款,价值远高于一个看起来面面俱到的条款。把机构、地点、语言、规则、适用法律一次写清,比设计三层递进更能守住结果的可预测性。如果业务上确实需要前置的行业内部处理,那也应当把两件事写明:前置程序的触发范围与完成标志,以及前置程序完成或落空之后的唯一确定出口。含糊的衔接语句,是争议中被攻击的第一个点。管辖规则的成文框架,见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
启示四:相对方发生名称变更或主体变更时,责任主体的锁定要在起诉阶段就查清。本案中,合同相对方公司名称后发生变更,原告起诉时要求支付款项并主张连带责任,被告方还包括一名自然人。跨境交易的现实是:签约主体与几年后仍然存在的主体,未必是同一个名字,也未必是同一个壳。起诉前的主体核查,属于必做动作而非可选动作——查工商变更记录、查名称变更的承继关系、查是否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这些工作决定了判决将来能不能落到有财产的人身上。
启示五:涉外案件的第一道题永远是在哪儿打,不是有没有理。本案在实体上是一笔欠付工资,程序上却走到了二审、由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审理。管辖之争消耗的时间与费用,往往超过实体争议本身。这也是把争议解决条款当作商业条款来谈的理由——它决定的不是文本的整洁度,而是将来的成本结构。
五、动作清单
| 时点 | 该做的事 | 为什么 |
|---|---|---|
| 合同起草时 | 争议解决条款优先采用单层、确定的安排,避免多层递进 | 多层结构会把条件判断变成争点,先打一场程序仗 |
| 合同起草时 | 确需前置程序的,写明触发范围、完成标志与落空后的唯一出口 | 本案的落空点,正在于前一层已行使管辖、后一层条件不成就 |
| 合同起草时 | 把机构或法院、地点、语言、适用规则、适用法律一次写全 | 缺项越多,争议阶段可被攻击的面越大 |
| 合同起草时 | 对拟采用的境外处理路径,先评估其结果在中国的可执行性 | 处理决定的名称不决定其法律性质,拿到了未必用得上 |
| 合同签署时 | 核对签约主体的准确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署权限,留存底档 | 为将来主体变更后的追索留下比对基准 |
| 履行过程中 | 对相对方的名称变更、股东变更、注销与合并保持定期跟踪 | 主体变化是跨境交易的常态,发现越晚补救越难 |
| 争议初起时 | 先做管辖判断:合同条款指向哪里、条件是否成就、境外机构是否已介入 | 这决定了起诉地与全部程序成本 |
| 起诉之前 | 完成责任主体核查:现名称、承继关系、是否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 被告列错,判决拿到手也难以落地 |
| 起诉之前 | 排查对方在境内的可供执行财产,把执行落点与起诉地一起考虑 | 管辖与执行是一道题的两面 |
| 作为被告时 | 如认为人民法院不应管辖,管辖异议须在答辩、反诉之前提出 | 这是一次性窗口,先答辩即关闭争点 |
关联阅读:涉外管辖的成文规则与连接点,见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准据法一侧,见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裁判规则与国际货物买卖与公约适用;判决跨境落地,见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裁判规则;程序推进中的送达取证,见域外送达与域外取证的规则;整体流程与周期,见涉外诉讼办理流程。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号《德拉甘·可可托维奇诉上海恩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恩劳务合同纠纷案》(2022年12月30日发布)—— 本页第一节案情脉络、第二节裁判要点两项、案例索引中的关键词与相关法条,均出自该发布文本。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334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该指导性案例的生效裁判,支撑第一节第6点程序结果与第四节启示五。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约的适用范围)—— 该指导性案例载明的相关法条,支撑第二节第一项裁判要点与第三节的条文功能说明;条文措辞以公约官方文本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 —— 该指导性案例载明的相关法条之一,本页仅列明条号、未复现其措辞,内容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效力与时点提示:指导性案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本页所引案例名称、编号、发布日期、关键词、相关法条、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要素与生效裁判案号,均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官方发布文本以外的当事人往来、日期与金额一律未作补充。管辖的认定高度依赖合同条款与个案事实,具体以受理法院的实际认定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公开案例解读,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第三节后半、第四节与第五节为本所解读,已在页面上分节标注。
延伸阅读:涉外裁判规则总览 · 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站内全文) · 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