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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文书拿到内地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三年之后,哪些文书仍然走不了单步认证

德载律所·涉外争议部最后核校:2026-09English version:Apostille, Three Years On: What Still Cannot Take the Single-Step Route into China

德载律所·涉外争议部 |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本页另引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七十五条、法释〔2019〕19号第十六条

要 点 摘 要
  • 公约取代的只是领事认证这一道环节,不是全部证明手续。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其他要件仍按各自法律执行。
  • 三条边界写在官方文本里:只覆盖公约第一条界定的公文书,只覆盖缔约国之间,且仅证明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
  • 私文书走不了单步。授权委托书一类文书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仍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公证之后附加证明书证明的是公证印鉴。
  • 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不是公约意义上的「外国」路径。法释〔2019〕19号第十六条第三款单独写为「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一、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文件全称《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本页另引民事诉讼法、法释〔2019〕19号、人社部令第54号)
文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配套国内文本见文末
通过/公布日期1961年10月通过草案,1965年正式生效;中国2023年3月8日加入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中国自该日起签发附加证明书
制定机关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国外交部为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
官方原文https://www.mfa.gov.cn/wjbxw_new/202310/t20231023_11165858.shtml
本页管什么从内地一侧读:收到或要提交的境外文书够不够用、还差哪一道、入口在哪一条

二、被取代的到底是哪一道

外交部2023年10月23日公告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中国外交部是《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并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

对内地一侧来说,这一段要读出两个方向。进来的: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出去的: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只需办理中国的附加证明书,签发机关是外交部及受其委托的地方外事办公室。被替换掉的只有使领馆领事认证这一道环节——文书本身要满足什么条件、内容是否可信,都不在替换范围内。

⚠️ 本页只写签发机关这一层规范结构,不写办理流程、受理机关名单、费用与时限;这些事项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三、三条边界,出处都在官方文本里

中国领事服务网《公约》简介(页面自载发布时间2024年9月4日)
《公约》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缔约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约》第一条中所述的公文书(以下简称文书)出具附加证明书后,即可送各缔约国使用,无需再办理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

这两句划出了适用范围的两条线:文书类型来源国身份。同一页还有第三句,划的是证明力的那条线:

中国领事服务网《公约》简介(同页)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具备同等功能,仅证明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三条边界都能从这两段里直接读出来:

边界官方文本依据内地一侧的含义
只覆盖公文书「为《公约》第一条中所述的公文书……出具附加证明书」不属于公约第一条界定的公文书的,走不了单步;私文书须先经公证转化
只覆盖缔约国之间「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先确认来源国是不是缔约国,再谈用哪条路径
仅证明印鉴、签名属实「仅证明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解决的是形式要件,不解决实体审查;内容是否被采信另按受理机关或者法院的规则判断
⚠️ 本批未取到《公约》中译本 PDF 正文(中国领事服务网该页附件链接返回的是网页壳页),因此本页不逐条列举公约第一条界定的四类公文书,只写「按公约第一条界定的公文书」。该页所载「目前有126个成员」是该页发布时点的数字,缔约国名单以主管机关现行公布的名单为准。

四、内地这一侧的入口条文

附加证明书是怎么进到内地程序里来的,靠的不是公约本身,而是内地法律里那句「或者履行……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这一条对内地一侧有两层用法。作为受托一方:内地受托人接受境外当事人委托时,授权委托书须按本条列的形式要件走完才「具有效力」。作为对方当事人一侧:审查对方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第一件要核的不是有没有附加证明书,而是有没有「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这一句在两条路径上都保留,附加证明书接在公证之后,证明的是公证机关的印鉴与签名。

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三款对应内地一侧准备证据时的三种核对顺序: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按第一款走一道(公证证明或者条约手续);涉及身份关系的按第二款走两道(公证证明并经使领馆认证),条约手续是替代路径而非简化路径;形成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按第三款另行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做法因此是先按三类给证据分栏,再逐栏决定认证路径;先办认证再回头分类,返工多半就在后两栏。

五、诉讼之外的同一道门

这条门不只开在法院。对内地用人单位来说,眼下把公约直接写进条文的一处就在境外年度资格核验这一步:

人社部令第54号 开篇与决定第三项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并结合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证件名称和编码规则的变化,现决定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也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写法与第二百七十五条同构:先写原有的公证加使领馆认证路径,再用一句「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把条约路径接进来;该令开篇自述的修改动因,正是履行加入公约的义务。对内地一侧的用法是:遇到任何要求境外文书的环节,先在该环节的现行条文里找有没有这一句转致——找得到,才谈得上条约路径;找不到,就仍按该条文原有的要求办。

六、内地当事人最常踩的三处

情形为什么走不了单步条文出处
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声明书、公司内部决议一类私文书公约覆盖的是公文书;私文书须先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转化后才谈得上附加证明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法释〔2019〕1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限「公文书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第三款单独规定「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不是公约意义上的「外国」路径法释〔2019〕19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来源国不是公约缔约国「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中国领事服务网《公约》简介

还有一处不算「走不了单步」但同样常被误算: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一类)在第二款下的原路径本就是两道。把第一款的「一道」记忆套到第二款上,是另一处高频误算。

七、内地当事人怎么用这几条

常见误区
  • 误解:对方发来的文书带了附加证明书,收下就能直接用。 实际:先分类再看认证——不属于公约第一条界定的公文书的,认证再全也不解决问题;私文书要先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附加证明书证明的是公证机关的印鉴与签名。
  • 误解:本单位送到境外用的文件也一律办附加证明书。 实际:这条路只在缔约国之间通行,送往非缔约国的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我方公文书由外交部及受其委托的地方外事办公室签发。出方向与进方向适用同一组边界。
  • 误解:与香港、澳门关联公司之间的文件按公约路径办。 实际:这不是「外国文书」的问题,而是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证明手续问题——法释〔2019〕19号第十六条第三款把这类证据单列,规定「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与前两款的路径不同。
律师提示
  • 拿到一份境外文书,先按三步判断:是不是公约第一条界定的公文书;来源国是不是缔约国;这份文书在本案或者本次事务中要满足的是形式要件还是实体审查。
  • 授权委托书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核对:两条路径都保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不要把「已办附加证明书」当成可以省去公证。
  • 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按法释〔2019〕19号第十六条第二款核对,它的原路径是公证证明并经使领馆认证两道,与第一款的一道不同。
  • 诉讼之外的事务同样要判断路径:人社部令第54号第七条现行文本已把「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写进条文,可作对照。
依据与来源
  1.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中国2023年3月8日加入,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外交部2023年10月23日公告,官方原文 https://www.mfa.gov.cn/wjbxw_new/202310/t20231023_11165858.shtml 。中国领事服务网《〈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介》,页面自载发布时间2024年9月4日,官方原文 https://cs.mfa.gov.cn/zggmcg/fjzms/qxwggwsrzyqdgy/202310/t20231018_11162932.shtml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3年9月1日通过修改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全文306条。本文引用其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决定官方原文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9/content_6901570.htm ;2023年修正后的合并全文本批未取到可读官方合并页,取自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站点转载件 https://fgw.sh.gov.cn/ys-syjf-zc-2.4.1-h5/20240408/073febdb2b04464390546232d4089f51.html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本文引用其第十六条三款。官方原文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12721.html 。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人社部令第54号,2024年12月23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文引用其开篇修改动因句与决定第三项。官方原文 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06/202501/content_6999379.html 。
  5. 效力与时点提示:公约与国内法原文以发布机关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本批未取到公约中译本正文,本文未逐条列举公约第一条界定的公文书类别;缔约国数目「126个成员」为中国领事服务网该页发布时点数字,名单以主管机关现行公布的名单为准。本文未引民事诉讼法解释条号(本批未取到其官方全文页)。办理附加证明书的程序、受理机关、费用与时限不在本文范围内,一律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证据能否被采信是受理法院的职权。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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