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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要挂上信用分了——八部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逐条读与施行前准备清单

德载律所·建设工程部最后核校:2026-10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八部门令 2026 年第 44 号,2026-07-03 公布,自 2027-01-01 起施行,全 5 章 37 条。德载律所·建设工程部

要 点 摘 要
  • 这份办法把信用记录从舆情问题变成投标资格问题:第九条列举的五类信息一旦被查到,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人。
  • 三条硬线各管一类主体:第九条管投标人,第十条管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管评标专家。第十条不是评标专家条款,极易记错。
  • 第二十四条给招标人划三条禁止线:不得把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唯一条件或赋予不合理权重、不得区别对待同一等级结果、不得以其他方式违规应用限制排斥投标人。
  • 罚则落到钱和结果:招标人违反第九条、第十条未按要求查询应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七条)。
  • 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对附带期限的行政处罚,在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上位法层面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已列入立法计划但尚未出台。

一、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文件全称《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2026 年第 44 号
通过/公布2026-06-12 第 32 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其余七部门审签;2026-07-03 以令公布,发展改革委网站 2026-07-17 刊发
施行日期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截至本页核校日尚未施行
篇幅全 5 章 37 条:总则 1—4、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5—15、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16—26、法律责任 27—33、附则 34—37
适用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第二条第一款)
官方原文公布页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607/t20260716_1406530.html ;正文 PDF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607/P020260716339950833174.pdf
本页管什么把与承包人、招标人相关的条文拆开讲,并给出准备清单
依据:第二条第一款划定射程,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三十四条界定六类公共信用信息。上位法条文见本站 招标投标法关键条文(2017 修正)。

二、三条硬线:信用记录变成资格问题

办法的分量不在评价分数,而在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这三条一票否决式的规定。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全条照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评标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人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发现下列信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也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人:(一)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三)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四)依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信息。
投标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情况应当纳入招标投标资料,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处要看清。其一,前三项都带「且期限尚未届满」——被否决的不是「曾受过处罚」,而是「禁投期限还在跑」,企业必须知道每笔处罚的期限起止。其二,第(四)项不设期限限定:一旦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册期间即可直接卡掉一个投标。其三,查询情况要进卷——第二款把「有没有查」变成可倒查的书面事实。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节选,共七项,此处引第一、六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发现下列信息的,招标人不得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六)依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结构与第九条相同:前五项(泄密、串通、行贿承接业务、在所代理项目中投标、向评标专家行贿)挂「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第(六)项不设期限条件,第(七)项兜底。落到招标人一侧,这是委托前的强制核查义务,不是尽调建议。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全条照录)
国务院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选聘评标专家时,应当核验拟聘任专家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信息的,不得聘任其为评标专家:(一)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二)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这一条管入库口,义务人是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是招标人。与前两条有一处差别:第(一)项没有「期限尚未届满」的限定,第(二)项用的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二条另规定在库专家出现八类情形时解除聘任、调整出库并向社会公开。

三、评价结果可以怎么用、不能怎么用

第三章是公共信用评价:评价规则由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行业统一制定并公开(第十六条),结果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第十八条),异议申诉机制由该部门建立(第十九条);地方部门不得自行开展信用评价(第二十条)。第十七条给评价方设四条禁止,包括不得按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设差异化得分,不得把业绩等不能反映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评价。第二十一条鼓励招标人在五个环节应用结果,并要求应用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全条照录)
招标人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当符合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中,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唯一条件,或者赋予不合理权重;(二)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的同一等级信用评价结果;(三)其他违规应用信用评价结果,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项禁止直接对应招标文件的编写。第(一)项管权重:把信用等级设成资格审查的单一门槛,或给出与项目需要不相称的高权重,均在禁止之列;权重上限还可能由行业主管部门另提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管同一等级的差别待遇。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全条照录)
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可以在出具投标、履约保函(保单)前,查询投标人、中标人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差异化保函(保单)费率。

评价结果会传导到保函与保单费率。它是授权性规定(「可以」)不是强制,但金融机构普遍采用后,信用等级高低就变成投标成本高低。第二十三条同理——行政监督部门据评价结果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四、公示、申诉与信用修复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全条照录)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5 年第 36 号)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公示相关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
对附带期限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第二款是硬约束,也最容易被讲错:写的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管的是公示状态,不是笼统的「不得提前修复」。附带期限的处罚在期限跑完前信息一直挂着,而第九条、第十条恰以「期限尚未届满」为要件。实务含义:禁投期限没走完,任何修复动作都改变不了投标资格的状态。

环节时限或要求条号
信息归集行政监督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六条第一款
查询(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查询、应用;查询情况随书面报告提交监督部门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
公示有误的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的七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网站及时更新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异议按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渠道和程序提出第十九条第二款

上表申诉与异议两行射程不同:第十四条针对公示信息有误,第十九条针对评价结果本身。渠道与材料要求以受理机关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现行公布的为准。

五、罚则:钱、中标结果与责任人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全条照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款才是风险点:罚款有上限,中标无效没有上限——已完成的招标要推倒重来。第九条第二款的查询记录由此成为招标人自证合规的凭据。

违反哪一条谁被追责后果条号
第九条、第十条: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公共信用信息招标人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七条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公共信用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追责条款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评标、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等行政处罚;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应用评价结果限制、排斥投标人招标人依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应追责条款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另就行政机关及信息发布维护单位的归集失当、非法干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设了处分与刑事责任衔接条款。除第二十七条自设十万元以下罚款外,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不另设罚则,而是把招标投标法与其实施条例的既有追责条款接过来用,上位法条文见本站 招标投标法关键条文。

六、施行前该改哪几件事

施行前的准备按主体拆三张清单。投标人:把近年行政处罚按「有无禁投或禁业期限、期限起止」重新登记,核对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示有误的按第十四条申诉。招标人:模板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补载明条款、按第二十四条自查权重,委托前核查按第十条固化为流程节点,查询记录按第九条第二款进卷。招标代理机构:对照第十条七项自查。

上位法仍在修,本页只讲已公布的规章。《招标投标法》的修订草案已列入《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26〕14 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修订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2026 年 6 月 26 日至 7 月 25 日,现已结束。截至本页核校日 2026 年 9 月 6 日,该修订草案尚未通过、尚未生效。本页不引该草案条文,也不预测审议与施行时间;现行有效的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 年修正)及其实施条例。此外,同样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还有七部门令 2026 年第 43 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两件须并看。
常见误区
  • 误解:信用差就是扣点分,标还是能投。 实际:第九条列举的五类信息属于否决投标事由,不是扣分项。
  • 误解:受过处罚就一辈子进不了场。 实际:第九条前三项以「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为要件,期限届满即不再构成该项否决事由;但第(四)项失信被执行人不设期限条件。
  • 误解:第十条讲的是评标专家。 实际:第十条是招标人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七种情形,评标专家选聘禁止在第十一条,在库专家调整出库在第十二条。
  • 误解:做了信用修复,处罚期限内也能恢复投标资格。 实际: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而第九条的否决要件正是期限尚未届满。
律师提示
  • 建立处罚期限台账:按第九条第一款前三项的口径逐笔登记处罚文号、种类、禁投或禁业期限起止日,投标前比对是否届满。
  • 把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列为投标前固定核查项:第九条第(四)项与第十条第(六)项不设期限条件,一旦在册即构成否决或不得委托事由。
  • 招标人在 2027-01-01 前完成三件事:模板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补载明条款、按第二十四条自查权重、把第九条第二款的查询记录进卷固化。
  • 代理合同增加一条:受托方承诺不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期间内发生时立即书面告知;委托前的核查结果一并存档,以应对第二十七条的倒查。
  • 公示信息有误走第十四条、评价结果有异议走第十九条,入口与受理主体不同;渠道与材料要求以受理机关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现行公布的为准。
依据与来源
  1.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八部门令 2026 年第 44 号,2026 年 6 月 12 日审议通过,2026 年 7 月 3 日公布,发展改革委网站 2026 年 7 月 17 日刊发,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全 5 章 37 条。本页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公布页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607/t20260716_1406530.html ;正文 PDF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607/P020260716339950833174.pdf
  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七部门令 2026 年第 43 号,2026 年 7 月 3 日公布,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946/202608/content_7079360.html
  3. 《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26〕14 号,2026 年 5 月 11 日发布。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5/content_7068346.htm
  4.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5 年第 36 号)与国办发〔2026〕8 号两处文号取自 44 号令正文,本页未引其内容。
  5.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页核校日为 2026 年 9 月 6 日。44 号令已公布但尚未施行,施行日为 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前的现行规则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 年修正)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尚未出台、尚未生效,不得作为现行规则援引。本页条文逐字取自 44 号令官方 PDF 附件,与官方公布文本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查询、申诉、异议与修复的渠道与材料要求,以受理机关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现行公布的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