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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公告要点:2026年第21号与税务总局2026年第15号

德载律所·家族财富部最后核校:2026-07
阅读须知:本页为两份公告的要点整理与规则梳理非条文原文逐字转录;条文序号、用语表述、征管细节与技术性认定标准,均须以财政部(szs.mof.gov.cn)、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fgk.chinatax.gov.cn)公布的公告原文为准。新规实施初期,征管口径与配套细则可能进一步明确,具体申报或架构调整前须核对最新规定并逐案判断。本页不作税务测算,也不构成税务意见。
本 页 要 点
  • 两份公告、同日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共十八条)规定实体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规定征管与申报。两份公告均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日起实施
  • 只管离岸信托。适用对象是依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依《信托法》设立、由境内持牌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境内家族信托,不在适用范围内
  • 没有新税种。公告未新设税种、未单独规定税率,而是把相关所得归入《个人所得税法》既有类别——"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按现行法均适用20%比例税率。
  • 三个最要紧的规则。①装入即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②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按年申报,受托人报酬等费用不得抵减;③终止清算与居民转非居民均为应税环节。
  • 一次性过渡窗口。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所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以及2026年1月1日前存续期间的收益,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据实施日推算窗口在2026年10月下旬届满,具体截止日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一、两份公告的关系与效力时点

  • 21号公告(实体法)——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共十八条,规定离岸信托的界定、各环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境外税款抵免、价值认定与过渡安排。
  • 15号公告(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解决"报什么、什么时候报、向哪个税务机关报",并规定报送资料与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本要求。
  • 时点——两份公告均于2026年7月2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没有额外准备期。
定位提示:这是中国税法体系内第一次系统规定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此前实务中长期存在"装入是否视为转让""不分配是否需要纳税"等缺乏明确答案的问题,两份公告把装入、存续、分配、终止整条链路写进了规则。

二、适用范围:什么是"离岸信托"、什么算"财产装入"

公告对"离岸信托"的界定不看名称、看实质——写的是"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据此,一些不叫"信托"的境外架构,只要在功能上实现同样的财产隔离与按规则分配效果,也可能被纳入。境外持牌金融机构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另有处理,具体排除范围与用语须核对公告原文。

类型说明是否适用
离岸信托依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常见于香港、新加坡、开曼、BVI、泽西等法域)适用(直接规制对象)
境内家族信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设立、由境内持牌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监管口径下属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不适用(公告未涉及,仍循现行税法一般规则)
受托人控制的境外实体财产未直接转给信托或受托人,而转给由离岸信托或其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公司等实体适用(一并纳入"财产装入")
借他人名义的安排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而该财产实际由本人出资、负担、控制适用(视为本人取得并装入,代持不改变纳税义务人)

三、十八条择要(按信托生命周期)

提示:下表为要点概括,条文序号与准确用语以21号公告原文为准。
条文环节要点
第一条总纲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按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定义界定"离岸信托"与"财产装入"的四类情形(见上节表格)。
第三条装入居民个人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
第四条存续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分别归入"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不得相互抵减;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等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按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确定税基;向关联方转移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
第五条终止信托终止时的税务处理及清算收益计算方式,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处理。
第六条身份转变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时的税务处理。
第七条继承居民个人死亡后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
第八、十二条非居民与受益人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处理;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视同分配收益的情形(涉及境内居民受益人)。
第九条共同装入多个个人共同向同一离岸信托装入财产时的归属与分配处理。
第十条境外抵免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第十一、十三、十四条认定标准"有住所居民个人"的判定;"境外实体"的构成条件;"控制境外实体"的判定标准——决定是否被规则覆盖的技术性条款。
第十五条申报纳税申报的时间、方式与要求(配套细则见15号公告)。
第十六条价值认定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与成本认证机构核定财产价值。
第十七条过渡历史年度补报与不加收滞纳金的安排(见第五节)。
第十八条施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日为2026年7月24日)。

税率:归类适用现行20%比例税率

公告未设立新税种、未单独规定税率,而是把离岸信托各环节的所得归类到《个人所得税法》既有项目:财产处置类收益归入"财产转让所得",投资收益与清算收益归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两类所得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变化在于何时视为取得所得、由谁申报,而非税率本身。

四、15号公告:申报时点与报送材料

情形申报期限主要报送材料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装入次年 3月1日至6月30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离岸信托年度报告表+信托历年财务报表
居民个人存续期间收益每年 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同上;首次申报还需报送信托文件与财产清单
非居民个人装入(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装入次月15日内非居民适用的申报表(A表)及相关资料
居民受益人自非居民个人信托取得分配取得分配次年 3月1日至6月30日分配凭证及信托相关资料
历史年度补报(过渡期)公告实施之日起 90日内,不加收滞纳金信托设立年度及2025年度报告表、信托历年财务报表等

主管税务机关按三级顺序确定:①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②纳税人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按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所在地确定;③既无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也无相关境内财产的,按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外文资料需附中文译本。

此外,据官方配套解读,纳税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在按期申报的前提下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分不超过五个年度缴纳;具体条件、办理方式与年限表述须核对15号公告原文及官方解读。

五、过渡窗口:90日内补报不加收滞纳金

  • 范围——居民个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所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2026年1月1日之前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 期限与待遇——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实施,据此推算窗口在2026年10月下旬届满;具体截止日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 性质——这是新规给出的一次性带缓冲的补报安排;窗口内主动申报与窗口过后被查出,法律后果不同。是否落入补报范围、税基如何计算,须逐案核对信托文件与历年财务报表,而取得境外历年报表本身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是窗口内的主要瓶颈。

六、公告未涉及的事项(同样重要)

  • 两份公告只处理个人所得税规定境内不动产、股权装入信托的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
  • 建立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制度——境内非现金资产入托的税费障碍依然存在;
  • 涉及遗产税(中国大陆目前不征遗产税,也无公布的开征时间表,见《遗产税会来吗:跨境家庭的未雨绸缪》);
  • 改变境内家族信托的税务处理——"不适用"不等于"免税",境内信托各环节是否涉税,仍回到现行税法一般规定逐案判断。
依据与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2026年7月2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共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2026年7月2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及国家税务总局同期发布的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得项目、第三条比例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告原文以财政部(szs.mof.gov.cn)、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fgk.chinatax.gov.cn)公布文本为准。
本页为要点整理与一般性法律信息,非条文原文逐字转录,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税务意见或对任何金融产品的推介。文中"90日窗口于2026年10月下旬届满"为依公告实施日推算;条文序号、分期缴纳条件、境外金融产品排除范围等技术细节,须以公告现行有效原文为准。税额测算与申报表填报须由持牌税务专业人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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