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传承 · 香港(重点法域)

香港资产的传承要点:遗嘱、遗产管理与两地衔接

德载律所·家族财富部最后核校:2026-07
本 页 要 点
  • 香港已于 2006 年起取消遗产税——《遗产税条例》相关征收停止,此后去世者的遗产不再课征香港遗产税。这与日本、美国征遗产税形成明显对比。
  • 但"没有遗产税"不等于"没有手续":香港遗产要通过遗产承办处理,有遗嘱的走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无遗嘱的走遗产管理(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 香港遗嘱与内地遗嘱各有适用,跨两地资产时要相互衔接、避免冲突
  •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安排,为跨境继承争议的执行提供了制度路径。
  • 境内外文件在两地之间使用,通常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转递。
  • 德载接受委托、本所统筹,联合香港协作资源共同办理。

香港是内地高净值家庭最常见的境外资产所在地之一:香港的银行账户、保单、公司股权、不动产,以及经香港持有的境外投资,都很普遍。很多人有一个误区——听说"香港没有遗产税",就以为香港资产传承"没什么手续、去世后自然就归家人"。前半句是对的,后半句是错的。没有遗产税,省的是税;但要把资产合法转到继承人名下,仍要走香港的一整套遗产承办程序。本页从法律角度把香港资产传承的关键环节讲清楚,只谈制度与办理路径,不推介任何金融产品。

一句话结论

香港资产传承的特点,可以概括成一句话:税上宽松、程序讲究、两地要衔接。香港自 2006 年起不再征遗产税,这是它相较日本、美国的显著优势;但香港沿用普通法下的遗产承办制度,遗产在承办完成前不能随意处分,程序要件严格。对同时持有内地与香港资产的家庭,真正的功夫在于把两地的遗嘱、承办与执行路径接顺,不让任何一端成为卡点。

香港已取消遗产税:优势与边界

香港曾长期征收遗产税,但相关征收已自 2006 年起停止——即在此之后去世者的遗产,不再课征香港遗产税。对内地家庭而言,这意味着:

  • 持有香港资产本身不产生香港遗产税负担,这是香港作为资产配置与传承地的一项确定性优势;
  • 但取消遗产税不改变继承程序——遗产仍需依法承办才能过户到继承人名下;
  • 取消遗产税也不代表其他税费为零,如涉及不动产等,仍可能有印花税等其他税费;且这只关乎香港一地,家庭若同时在日本、美国有资产,那些法域的遗产税规则另行适用,须分别核对当地现行规则。
提醒:"香港没有遗产税"是关于香港一地的确定事实,但不能简单外推到整个家庭的全球资产。跨法域家庭的税务全貌,需要把日本、美国等其他资产所在地的规则一并纳入,逐地判断。

还需注意境内一侧的申报义务:香港虽不征遗产税,但中国税务居民在香港设立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时,依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实施的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装入、存续、分配、终止各环节仍有境内个人所得税申报义务,详见《家族信托要交税了吗:离岸信托个税新规逐条解读》

遗产承办:遗嘱认证与遗产管理

香港的遗产要经过遗产承办程序,由主管机构向合资格的人授予处理遗产的权限。据有无有效遗嘱,分两条路径:

  • 有遗嘱——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由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授予书,确认遗嘱有效并授权执行人依遗嘱管理、分配遗产。
  • 无遗嘱——遗产管理(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没有有效遗嘱时,由合资格的遗产管理人申请授予书,依香港的无遗嘱继承规则管理、分配遗产。

无论哪条路径,银行、公司股份登记、不动产等机构通常都要见到相应授予书才会配合办理承继过户。换言之,没有承办授予书,香港资产实际上处于"锁定"状态——这也是"有遗嘱"能显著缩短流程、减少家人奔波的现实意义所在。

香港遗嘱与内地遗嘱的适用与衔接

持有两地资产的家庭,常见且稳妥的做法,是就香港资产与内地资产分别作出安排、彼此衔接

  • 各管一摊、避免冲突。香港遗嘱依香港法处理香港资产,内地遗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处理内地资产(内地继承规则见家事传承栏目)。两份文件要写清各自的适用范围,避免出现"后立的遗嘱把先立的整体撤销"这类无意冲突。
  • 形式要件分别达标。香港遗嘱、内地遗嘱各有形式要求(见证人、签署等),要分别按各自法域的要件做对,任何一份形式瑕疵都可能拖慢承办。
  • 统一由律师统筹。两地文件由本所统一设计、核对适用范围与衔接,避免"两地各请一位律师、互不知情"导致的冲突。

两地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跨境争议的执行路径

如果继承过程中发生争议并涉及诉讼,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安排,为跨境执行提供了制度路径——在符合相关安排条件的情形下,一地作出的相关民商事判决可在另一地申请认可与执行。这意味着两地资产的传承争议,不再是"隔着一道墙、判了也执行不到"。具体哪些判决、在什么条件下可获认可执行,须依相关安排的现行规定逐案判断。

文件跨境使用:中国委托公证人转递

内地文件要在香港使用、或香港文件要在内地使用,通常涉及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由司法主管机关委任的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就相关文书出具公证证明,并经指定机构加章转递,使文件在两地之间得到认可。亲属关系证明、婚姻证明、身份文件等,往往都要走这一转递环节。德载会统一列出两地所需文件清单、跟进公证转递进度,并以中文向您汇报。

德载怎么做:接受委托、内地与香港协同

涉港传承事务,德载是您的受托方与责任主体,不是把您转手介绍给香港某位律师了事:

  • 内地段的传承规划、内地资产遗嘱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的组织,由本所直接办理;
  • 香港段的遗产承办申请、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账户与股份承继、文件公证转递等程序,依香港法由香港当地执业律师办理,本所联合香港协作资源共同推进、德载受托统筹与全程对接沟通;
  • 全程一个统筹人与您中文沟通、汇报进度、双语交付关键文件。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传承事务,是本所长期投入的重点方向之一。
我们的立场:律师做的是法律架构设计与法律服务——设计两地遗嘱与衔接、办理遗产承办、统筹跨境文件,不销售、不推介任何保险、信托或理财产品。我们只对法律与统筹负责。
依据与来源
  1. 香港《遗产税条例》相关征收自 2006 年起停止的规定 —— 支撑"香港已取消遗产税:优势与边界"一节。
  2. 香港遗产承办制度(遗嘱认证 Grant of Probate、遗产管理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及相关法院与主管机构程序 —— 支撑"遗产承办:遗嘱认证与遗产管理"一节。
  3. 内地与香港关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相关安排 —— 支撑"两地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跨境争议的执行路径"一节。
  4.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制度及文件转递规则 —— 支撑"文件跨境使用:中国委托公证人转递"一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 —— 支撑"香港遗嘱与内地遗嘱的适用与衔接"一节中的境内法一侧。

效力提示:香港程序与两地安排的具体条件会更新,各法域税费规则以当地现行规定为准,具体办理前须核对现行有效规则,并由本所联合香港协作资源共同处理。

本页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与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税务意见或对任何金融产品的推介。

德载中怡 咨询微信二维码

咨询律师

添加德载官微,由家族财富部专业律师一对一沟通。

微信扫码加官微 邮箱 contact@middlapartners.com
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