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为本所对该法与房产交易高度相关条文的要点与关键条文整理:核心条文按官方公布文本转录,其余按条文要旨归纳并标注条号,供学习研究;条文原文与现行版本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文本为准。
一、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买房前先排雷
这是二手房、法拍房、大宗物业尽调的第一张排雷清单:只要落入下列情形,房子就转让不了,勉强签约也可能无效或无法过户。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出让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投入开发达25%以上"是防止炒地皮、倒卖生地的门槛,在大宗地块与在建工程转让的尽调中尤为关键。)
三、期房预售的四个硬条件
买期房最怕烂尾。开发商能不能合法预售,法律定了硬门槛;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内部认购"往往是风险的开始。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四、其余相关规则要旨(按条文归纳,条号供检索)
房地产转让与登记——房地产转让、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
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具体登记备案要求以地方规定为准)。
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并依法设立、依法执业;从事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活动的规则,是二手房买卖中"中介跳单""吃差价"争议的规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