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 5 件

电梯被停、门禁被关、物业赖着不走——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五件解读

德载律所·房地产部最后核校:2026-08
案 例 索 引
  • 案例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8日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案例数量:5 件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 ⚠ 关于案号:该批典型案例官方发布文本未公布案号,本页按官方发布的案例名称与当事人代称引用,不自行补造案号
  • 为什么选它:物业纠纷是住宅小区里最普遍、金额最小、却最容易演变成长期对抗的一类纠纷。这五件案例正好把双方各自最想问的问题都覆盖了:物业能用什么手段催费业主能拿什么理由拒交老物业不肯走怎么办换物业的决定谁有权告整栋楼都欠费时法院怎么处理

业主和物业之间的争执,通常从很小的事开始:一笔没交的物业费、一次电梯停用、一张贴在单元门上的催缴通知。但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双方都觉得自己占理——物业觉得"不交钱凭什么享受服务",业主觉得"服务成这样凭什么交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五件典型案例,实际上是在给这场长期拉锯划定各自的边界线。以下逐件整理官方发布的案例名称、案情与要旨,然后再谈落到业主和业委会身上应该怎么做。

一、五件案例逐件:官方发布的案情与要旨

说明:本节的案例名称、案情与要旨均依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整理,为便于阅读作了分栏编排,事实与表述未作改动;官方全文见文末来源[1]。该批案例官方发布文本未公布案号。
案例一 ·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限制使用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张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张某因欠交物业费被禁止使用电梯及门禁系统,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使用功能。

要旨: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限制门禁使用超出合理限度;物业应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权,催收时不应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案例二 · 业主不得以设计不合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诉徐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欠缴物业费,业主以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为由抗辩。

要旨:厨房设计不合理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属不同法律关系;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缺乏依据,应正确区分责任主体。

案例三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诉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小区,致新物业无法进场,仍向业主追索终止后的物业费。

要旨:原物业服务人违反交接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物业交接是诚信原则下的后合同义务。

案例四 · 原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权提起诉讼——某物业公司诉某小区业委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公司、选聘新物业的决定,原物业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该决定无效。

要旨:物业服务人不是业主,不受业主大会决定的约束,无权对业主大会决议提起诉讼;决议仅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维护业主自治权和共同管理权。

案例五 · 灵活运用"巡回审判+示范调解"方式批量化解涉众物业纠纷——某物业公司诉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因业主欠费导致物业难以维持运营、服务质量下降,小区有百余位业主欠交物业费。

要旨:通过现场巡回审理、以案释法,促进双方谅解,实现"一案治理一片"效果;体现"办理与治理并重"原则。

二、把五条要旨翻译成业主听得懂的话

典型案例的要旨是写给审判实践看的,落到住户身上其实是五件很具体的事。

案例要旨管的是什么对业主 / 业委会意味着什么
一 · 催交方式物业催费的手段有边界:不得停电停水停热,限制门禁使用超出合理限度,应走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欠费不等于可以被断掉生活基础设施。被停电梯、被关门禁,业主可以要求恢复使用功能;欠费该不该交是另一件事,两件事要分开算
二 · 拒交理由房屋质量与设计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是不同法律关系找错对象等于白拒。厨房排烟倒灌要找开发商,不能靠不交物业费来施压物业
三 · 退场义务物业交接是诚信原则下的后合同义务;违反交接义务的原物业不得请求终止后的物业费老物业赖着不走的那段时间,业主对这段时间的物业费有明确的抗辩依据
四 · 谁能告物业服务人不是业主,不受业主大会决定约束,无权对业主大会决议提起诉讼换物业的决定,老物业没有资格去法院告掉它。业主自治权和共同管理权在这一点上得到明确维护
五 · 群体纠纷巡回审判加示范调解,一案治理一片,办理与治理并重整个小区大面积欠费时,法院倾向于就地审、当场释法、推动整体解决,而不是一户一判把矛盾拖长

需要强调一点:这五条是从五个具体案件中提炼的要旨,不是可以套用于一切情形的公式。具体到某一户、某一年的物业费能不能减免、减多少,仍要看合同约定、服务实际履行情况与证据。

三、拒交物业费的"能"与"不能"

本节为德载律所房地产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这批案例里,案例二回答的是业主最常问的问题:我对房子不满意,能不能不交物业费?官方要旨给的答案很清楚——房屋质量、设计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缺乏依据,应正确区分责任主体。

把这条要旨和业主日常的抗辩理由放在一起排一排,边界就清楚了:

业主常用的拒交理由大致方向更有效的做法
房子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渗漏、层高不足不能据此拒交这是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向责任主体主张;物业费另行按约支付
房屋空置、长期不住、没享受服务不能据此拒交本站规则库已归纳该项规则,见租赁与物业相邻裁判规则精选
物业确实没有按合同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可以就相应部分主张就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的部分主张减免或赔偿,需举证;不能一概全额拒交
对物业费单价本身有异议看约定与备案核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大会决定的收费标准,走沟通与业委会渠道,而不是停缴
被停电梯、关门禁后赌气不交两件事分开依案例一要求恢复使用功能;欠费争议按合同和证据另行处理

反过来看物业一侧:案例一把催收手段的边界写得很直白——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限制门禁使用超出合理限度,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权,催收时不应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对物业服务人催交方式的限制是同一方向。停水停电停梯这类"自力催收",在法律上不是捷径,而是新的风险来源。

四、换物业:程序怎么走,老物业赖着不走怎么办

本节为德载律所房地产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案例三与案例四合在一起看,回答的是小区治理中最难的一段路:把老物业换掉。这条路上通常有两个坎。

第一个坎是"决定做出来会不会被推翻"。案例四的要旨给了明确回应:物业服务人不是业主,不受业主大会决定的约束,无权对业主大会决议提起诉讼;决议仅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老物业不能通过起诉确认决议无效的方式,把业主大会的选聘决定顶回去。这条要旨的意义在于,它把小区自治的决定权稳稳地放在了业主一侧——业主自治权和共同管理权因此得到维护。

第二个坎是"老物业不肯退场"。这是实践中更常见、也更耗人的情形:合同已经终止,新物业进不来,老物业继续在小区里收费。案例三的要旨把这段时间的费用责任讲清楚了:物业交接是诚信原则下的后合同义务,原物业服务人违反交接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对业主而言,这意味着面对老物业在这段时间发出的催缴,有了明确的抗辩依据;对业委会而言,这意味着把"合同何时终止""交接何时受阻""受阻原因在谁"这三件事的证据留好,比事后争论更重要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的具体议事程序、表决比例、公示要求,各地实施细则并不完全一致,启动换聘前建议先核对本地规定与本小区管理规约。相关的物业与相邻权裁判规则,见本站租赁与物业相邻裁判规则精选;各类规则的总入口见房地产裁判规则库

五、动作清单

身份与时点该做的事为什么
业主 · 被停梯或关门禁时当场拍照录像固定情形,书面(微信、邮件、快递函均可)要求恢复使用功能并留存回执案例一的要旨支持恢复使用功能的诉求,但需要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过
业主 · 想拒交物业费前先分清抗辩指向的是房屋本身还是物业服务:前者找开发商,后者才是物业费的抗辩事由案例二的要旨明确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找错对象抗辩不成立
业主 · 认为服务不达标时逐项记录未履行事项(时间、部位、照片、报修记录、回复),按项主张而非全额停缴就相应部分主张需要举证到项,笼统的"服务差"很难被支持
业主 · 收到催缴或起诉时核对计费期间、单价、面积与合同约定,注意区分合同终止前后的费用案例三把合同终止后且原物业拒不退场期间的费用单独切了出来
业委会 · 启动换聘前核对本地实施细则与管理规约的表决比例、公示与备案要求,全程留痕程序瑕疵是决议被质疑的主要突破口,与是否会被起诉是两回事
业委会 · 决定作出后书面通知原物业合同终止时间与交接安排,明确交接清单(钥匙、档案、设备、维修资金台账、收费明细)案例三把交接定性为诚信原则下的后合同义务,通知与清单是履行交接的起点
业委会 · 老物业拒不退场时逐日记录受阻情况(现场照片、新物业进场受阻说明、报警或投诉记录),并书面催告交接"违反交接义务"的事实需要证据支撑,事后补记往往说不清
业委会 · 小区大面积欠费时先厘清欠费原因(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历史遗留),主动配合调解与释法工作案例五体现的是办理与治理并重、一案治理一片的处理思路

业主一侧的高频疑问(物业费能不能只交一部分、维修资金怎么用、车位与公共收益归谁)另见房地产实务问答;房屋买卖与交付质量一侧的规则,见商品房逾期交付与面积差异裁判规则

六、这批案例没有回答的问题

把边界说清楚,比把结论说满更有用。以下几点,官方发布文本并未涉及,本页也不作推断:

  • 物业费该减免多少。案例只解决了"以什么理由能不能抗辩",没有给出服务瑕疵情形下的减免比例。
  • 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争议如何处理。案例四解决的是原物业没有起诉资格,并未处理业主之间就决议效力发生争议时的判断标准。
  • 拒不退场期间的其他责任。要旨限定在"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未涉及此期间的其他法律后果。
  • 案号与裁判文书全文。该批典型案例官方发布文本未公布案号,本页不作补造,也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

因此,具体到某个小区、某一段期间的费用与责任,仍需结合合同、管理规约、服务记录与本地规定逐项判断。本页不对任何个案的处理结果作出预测或承诺。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12月8日发布,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共5件)—— 支撑第一节五件案例的案例名称、案情与要旨,第二节要旨对照表的全部要旨表述,以及第六节关于官方发布文本未公布案号的说明。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费的支付与物业服务人催交方式的限制)—— 支撑第三节末关于催收手段边界与案例一要旨方向一致的说明。本站相关规则条目见租赁与物业相邻裁判规则精选
  3. 本站房地产裁判规则库中"物业与相邻权"类规则条目 —— 支撑第三节抗辩理由对照表中关于房屋空置、未接受服务不得拒交物业费一项的指引。

效力与时点提示:典型案例不同于指导性案例,其发布旨在明确裁判导向、统一裁判尺度,具体个案仍以事实、证据与生效裁判为准。本页所引案例名称、案情与要旨均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该批典型案例官方发布文本未公布案号,本页按官方发布的案例名称与当事人代称引用,未自行补造案号,亦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公开案例解读,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不构成委托关系;本所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也不对个案是否立案、如何裁判作出预测。第三节、第四节与第五节动作清单为本所解读,已与官方发布内容分节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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