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8日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案例数量:5 件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 ⚠ 关于案号:该批典型案例官方发布文本未公布案号,本页按官方发布的案例名称与当事人代称引用,不自行补造案号。
- 为什么选它:物业纠纷是住宅小区里最普遍、金额最小、却最容易演变成长期对抗的一类纠纷。这五件案例正好把双方各自最想问的问题都覆盖了:物业能用什么手段催费、业主能拿什么理由拒交、老物业不肯走怎么办、换物业的决定谁有权告、整栋楼都欠费时法院怎么处理。
业主和物业之间的争执,通常从很小的事开始:一笔没交的物业费、一次电梯停用、一张贴在单元门上的催缴通知。但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双方都觉得自己占理——物业觉得"不交钱凭什么享受服务",业主觉得"服务成这样凭什么交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五件典型案例,实际上是在给这场长期拉锯划定各自的边界线。以下逐件整理官方发布的案例名称、案情与要旨,然后再谈落到业主和业委会身上应该怎么做。
一、五件案例逐件:官方发布的案情与要旨
案情:张某因欠交物业费被禁止使用电梯及门禁系统,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使用功能。
要旨: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限制门禁使用超出合理限度;物业应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权,催收时不应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案情: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欠缴物业费,业主以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为由抗辩。
要旨:厨房设计不合理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属不同法律关系;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缺乏依据,应正确区分责任主体。
案情: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小区,致新物业无法进场,仍向业主追索终止后的物业费。
要旨:原物业服务人违反交接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物业交接是诚信原则下的后合同义务。
案情: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公司、选聘新物业的决定,原物业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该决定无效。
要旨:物业服务人不是业主,不受业主大会决定的约束,无权对业主大会决议提起诉讼;决议仅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维护业主自治权和共同管理权。
案情:因业主欠费导致物业难以维持运营、服务质量下降,小区有百余位业主欠交物业费。
要旨:通过现场巡回审理、以案释法,促进双方谅解,实现"一案治理一片"效果;体现"办理与治理并重"原则。
二、把五条要旨翻译成业主听得懂的话
典型案例的要旨是写给审判实践看的,落到住户身上其实是五件很具体的事。
| 案例 | 要旨管的是什么 | 对业主 / 业委会意味着什么 |
|---|---|---|
| 一 · 催交方式 | 物业催费的手段有边界:不得停电停水停热,限制门禁使用超出合理限度,应走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 | 欠费不等于可以被断掉生活基础设施。被停电梯、被关门禁,业主可以要求恢复使用功能;欠费该不该交是另一件事,两件事要分开算 |
| 二 · 拒交理由 | 房屋质量与设计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是不同法律关系 | 找错对象等于白拒。厨房排烟倒灌要找开发商,不能靠不交物业费来施压物业 |
| 三 · 退场义务 | 物业交接是诚信原则下的后合同义务;违反交接义务的原物业不得请求终止后的物业费 | 老物业赖着不走的那段时间,业主对这段时间的物业费有明确的抗辩依据 |
| 四 · 谁能告 | 物业服务人不是业主,不受业主大会决定约束,无权对业主大会决议提起诉讼 | 换物业的决定,老物业没有资格去法院告掉它。业主自治权和共同管理权在这一点上得到明确维护 |
| 五 · 群体纠纷 | 巡回审判加示范调解,一案治理一片,办理与治理并重 | 整个小区大面积欠费时,法院倾向于就地审、当场释法、推动整体解决,而不是一户一判把矛盾拖长 |
需要强调一点:这五条是从五个具体案件中提炼的要旨,不是可以套用于一切情形的公式。具体到某一户、某一年的物业费能不能减免、减多少,仍要看合同约定、服务实际履行情况与证据。
三、拒交物业费的"能"与"不能"
这批案例里,案例二回答的是业主最常问的问题:我对房子不满意,能不能不交物业费?官方要旨给的答案很清楚——房屋质量、设计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缺乏依据,应正确区分责任主体。
把这条要旨和业主日常的抗辩理由放在一起排一排,边界就清楚了:
| 业主常用的拒交理由 | 大致方向 | 更有效的做法 |
|---|---|---|
| 房子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渗漏、层高不足 | 不能据此拒交 | 这是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向责任主体主张;物业费另行按约支付 |
| 房屋空置、长期不住、没享受服务 | 不能据此拒交 | 本站规则库已归纳该项规则,见租赁与物业相邻裁判规则精选 |
| 物业确实没有按合同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 | 可以就相应部分主张 | 就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的部分主张减免或赔偿,需举证;不能一概全额拒交 |
| 对物业费单价本身有异议 | 看约定与备案 | 核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大会决定的收费标准,走沟通与业委会渠道,而不是停缴 |
| 被停电梯、关门禁后赌气不交 | 两件事分开 | 依案例一要求恢复使用功能;欠费争议按合同和证据另行处理 |
反过来看物业一侧:案例一把催收手段的边界写得很直白——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限制门禁使用超出合理限度,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权,催收时不应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对物业服务人催交方式的限制是同一方向。停水停电停梯这类"自力催收",在法律上不是捷径,而是新的风险来源。
四、换物业:程序怎么走,老物业赖着不走怎么办
案例三与案例四合在一起看,回答的是小区治理中最难的一段路:把老物业换掉。这条路上通常有两个坎。
第一个坎是"决定做出来会不会被推翻"。案例四的要旨给了明确回应:物业服务人不是业主,不受业主大会决定的约束,无权对业主大会决议提起诉讼;决议仅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老物业不能通过起诉确认决议无效的方式,把业主大会的选聘决定顶回去。这条要旨的意义在于,它把小区自治的决定权稳稳地放在了业主一侧——业主自治权和共同管理权因此得到维护。
第二个坎是"老物业不肯退场"。这是实践中更常见、也更耗人的情形:合同已经终止,新物业进不来,老物业继续在小区里收费。案例三的要旨把这段时间的费用责任讲清楚了:物业交接是诚信原则下的后合同义务,原物业服务人违反交接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对业主而言,这意味着面对老物业在这段时间发出的催缴,有了明确的抗辩依据;对业委会而言,这意味着把"合同何时终止""交接何时受阻""受阻原因在谁"这三件事的证据留好,比事后争论更重要。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的具体议事程序、表决比例、公示要求,各地实施细则并不完全一致,启动换聘前建议先核对本地规定与本小区管理规约。相关的物业与相邻权裁判规则,见本站租赁与物业相邻裁判规则精选;各类规则的总入口见房地产裁判规则库。
五、动作清单
| 身份与时点 | 该做的事 | 为什么 |
|---|---|---|
| 业主 · 被停梯或关门禁时 | 当场拍照录像固定情形,书面(微信、邮件、快递函均可)要求恢复使用功能并留存回执 | 案例一的要旨支持恢复使用功能的诉求,但需要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过 |
| 业主 · 想拒交物业费前 | 先分清抗辩指向的是房屋本身还是物业服务:前者找开发商,后者才是物业费的抗辩事由 | 案例二的要旨明确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找错对象抗辩不成立 |
| 业主 · 认为服务不达标时 | 逐项记录未履行事项(时间、部位、照片、报修记录、回复),按项主张而非全额停缴 | 就相应部分主张需要举证到项,笼统的"服务差"很难被支持 |
| 业主 · 收到催缴或起诉时 | 核对计费期间、单价、面积与合同约定,注意区分合同终止前后的费用 | 案例三把合同终止后且原物业拒不退场期间的费用单独切了出来 |
| 业委会 · 启动换聘前 | 核对本地实施细则与管理规约的表决比例、公示与备案要求,全程留痕 | 程序瑕疵是决议被质疑的主要突破口,与是否会被起诉是两回事 |
| 业委会 · 决定作出后 | 书面通知原物业合同终止时间与交接安排,明确交接清单(钥匙、档案、设备、维修资金台账、收费明细) | 案例三把交接定性为诚信原则下的后合同义务,通知与清单是履行交接的起点 |
| 业委会 · 老物业拒不退场时 | 逐日记录受阻情况(现场照片、新物业进场受阻说明、报警或投诉记录),并书面催告交接 | "违反交接义务"的事实需要证据支撑,事后补记往往说不清 |
| 业委会 · 小区大面积欠费时 | 先厘清欠费原因(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历史遗留),主动配合调解与释法工作 | 案例五体现的是办理与治理并重、一案治理一片的处理思路 |
业主一侧的高频疑问(物业费能不能只交一部分、维修资金怎么用、车位与公共收益归谁)另见房地产实务问答;房屋买卖与交付质量一侧的规则,见商品房逾期交付与面积差异裁判规则。
六、这批案例没有回答的问题
把边界说清楚,比把结论说满更有用。以下几点,官方发布文本并未涉及,本页也不作推断:
- 物业费该减免多少。案例只解决了"以什么理由能不能抗辩",没有给出服务瑕疵情形下的减免比例。
- 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争议如何处理。案例四解决的是原物业没有起诉资格,并未处理业主之间就决议效力发生争议时的判断标准。
- 拒不退场期间的其他责任。要旨限定在"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未涉及此期间的其他法律后果。
- 案号与裁判文书全文。该批典型案例官方发布文本未公布案号,本页不作补造,也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
因此,具体到某个小区、某一段期间的费用与责任,仍需结合合同、管理规约、服务记录与本地规定逐项判断。本页不对任何个案的处理结果作出预测或承诺。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12月8日发布,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共5件)—— 支撑第一节五件案例的案例名称、案情与要旨,第二节要旨对照表的全部要旨表述,以及第六节关于官方发布文本未公布案号的说明。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费的支付与物业服务人催交方式的限制)—— 支撑第三节末关于催收手段边界与案例一要旨方向一致的说明。本站相关规则条目见租赁与物业相邻裁判规则精选。
- 本站房地产裁判规则库中"物业与相邻权"类规则条目 —— 支撑第三节抗辩理由对照表中关于房屋空置、未接受服务不得拒交物业费一项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