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整理范围:第三编 合同 ·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第703–734条)
本页整理房屋租赁最常适用的关键条文:核心条文按官方公布文本转录,其余按条文要旨归纳并标注条号。与定金、转租、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相关的条文全文,另见合同编·定金与房屋租赁条文(选录);本页侧重租赁期限、书面形式、租金维修与优先承租权。条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文本为准。
一、什么是租赁、能租多久、要不要书面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705条是识别"超长租""20年以上倒签长租"是否有效的依据;第707条提示:半年以上的房租务必签书面合同。)
二、维修、租金与解除(按条文要旨归纳,条号供检索)
第708—712条——出租人应交付符合约定用途的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其适租状态;承租人应按约定方法使用,因未按约定或未按性质使用致损的承租人担责。
第713条——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不维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第721—722条——承租人应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23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请求减免租金。
第724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转租、买卖不破租赁与优先购买权
这三组是房屋租赁纠纷的高频规则,条文全文见合同编条文选录(第716–719条转租;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第726–728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要点: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租赁物在租期内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买卖不破租赁");出租人卖房应在出卖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四、租期届满:返还与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734条第二款的"优先承租权"是民法典新增: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比新租客优先续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