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律所·劳动人事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成文日期2023年8月18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门槛在选择权之前:29号公告第一条的适用对象是「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非居民个人没有这项选择权。
- 二选一是排他而非择优:可以选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但不得同时享受。
- 「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的行使对象是纳税年度,不是雇佣合同期;纳税年度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写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第二款另规定对居民个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得拒绝扣除。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 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成文日期2023年8月18日,正文落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全文两条,第二条载「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 官方原文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1526/content.html |
| 本页管什么 | 从用人单位一侧读:这项选择的门槛在哪、落在薪酬包与扣缴动作的哪几处、选错的法律后果归谁 |
二、门槛在选择权之前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9号公告第一条的开头是「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这六个字是一道前置门槛:不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不适用本公告的选择权。对本单位来说这是个顺序问题:居民个人身份按纳税年度逐年判定,因此这道门槛要在每一个纳税年度重新过一遍,而不是在入职时过一次;把二选一写成薪酬方案里的固定条款,遇到员工当年不构成居民个人的年份就会落空。
第三款还给出了另一个尺度:纳税年度是公历年。后文「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的那个「年度」,指的就是这一段,不是入职周年,也不是外派期间。居民个人身份的具体判定规则(居住天数与相关年限)属另一篇射程,本页不展开。
三、二选一的条文本身
一、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整份公告只有两条。第一条里有三层意思要分开看:可以选 A(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 B(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但不得同时享受,且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两点须照录不放大:其一,B 的范围写的是「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等」字是官方原文,不是封闭列举;其二,公告援引的是1994、1997、2004三件文号,本页照录文号与文件名,不引其条文(本批未取到这三件的官方全文页)。
四、延续到2027年这条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链条是三环:财税〔2018〕164号 → 2021年第43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第29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本批未取到财税〔2018〕164号的官方全文页,该文号仅经43号公告正文逐字转引入本页,因此本页不引其条号、不复述其条文内容。另需注意一处:29号公告正文并未提及164号,它直接援引的是上一节列出的三件文号——本页照录29号自己写的,不替它补。
五、扣缴义务人一侧的三层后果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这两句定住了用人单位在这件事上的全部法律地位:本单位不是选择权人,而是扣缴义务人。选择权在员工手里,扣缴动作在本单位手里,而第十一条第二款把其中一个方向写死了——员工提供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按月预扣预缴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项附加扣除的定义句在第六条第四款,六项名称即上文所列。具体范围、标准与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本页不引其条号与标准数字(本批未取到该办法官方页)。
把条文合起来看,「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本单位有三层后果:
| 层次 | 条文依据 | 本单位要对齐的是什么 |
|---|---|---|
| 行使对象是纳税年度 | 29号公告第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 | 薪酬安排与扣缴口径按公历年切分,不按入职周年或者外派期间切分 |
| 不得同时享受,是排他而非择优 | 29号公告第一条「但不得同时享受」 | 选B的,津补贴的名目与凭证要与公告表述对得上;选A的,按第十一条第二款处理员工提供的信息 |
| 年度内不得变更 | 29号公告第一条末句 | 年度内的事实变化(子女入学、租房变购房、外派中止)按条文文义不构成变更事由;本页不写成税务机关的处理口径 |
需要与选择结果对齐的合同与制度条款也就集中在三处:津补贴的名目与凭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提供与接收、按月预扣预缴的执行。本页只写「哪些条款需要与选择结果对齐」,不写筹划方案、不给数字测算、不写申报操作;个案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六、用人单位怎么用这几条
- 误解:把二选一写进薪酬方案模板,对外籍员工一体适用。 实际:29号公告第一条的适用对象是「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而这一身份按纳税年度逐年判定——同一名员工今年适用、次年未必适用,固定条款会有落空的年份。
- 误解:本单位可以按测算结果替员工定一边,年中再按实际情况调。 实际:选择权在员工,本单位的地位是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且公告写的是「不得同时享受」与「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年度内没有调整通道。
- 误解:员工年中租房变购房、子女入学,本单位可以随之改按另一边扣缴。 实际:公告对年度内的事实变化未设例外,按条文文义不构成变更事由;本页不代税务机关给出个案处理口径。
- 误解:员工选了津补贴免税,本单位就不必再理专项附加扣除的事。 实际:第十一条第二款是对扣缴义务人的强制规定——居民个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按月预扣预缴时应当按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 先核门槛再谈条款: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判断员工在该纳税年度是否构成居民个人,这是29号公告第一条适用的前提。
- 把「纳税年度」写进制度语言:按第一条第三款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要在文件里用入职周年、合同年度、外派期间替代。
- 按选择结果分两套对齐薪酬包:选津补贴免税的,名目与凭证要与公告表述对得上;选专项附加扣除的,按第十一条第二款接收信息并按月预扣预缴,不得拒绝。
- 把时点写进排期:29号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7纳税年度是本政策下最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2028年起是否延续截至核验日未见官方文本,不宜在方案中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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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成文日期2023年8月18日,全文两条,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引用其第一条、第二条。官方原文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1526/content.html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成文日期2021年12月31日。本文引用其正文。官方原文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58/content.html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本文引用其第一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四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官方原文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28/content.html 。
- 2023年第29号公告正文所援引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本批未取到官方全文页,本文只照录文号与文件名,未引其条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同样未取到官方全文页,仅经2021年第43号公告正文转引。
- 效力与时点提示:法律与公告原文以发布机关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本文未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条号与标准数字(本批未取到其官方页),只引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的六项名称。2028年起是否另有延续,截至2026年9月5日未见官方文本,本文未作推测。「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的三层后果为条文文义推论,不是税务机关的处理口径。本文不涉及任何申报与汇算清缴操作,程序性事项一律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