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律所·劳动人事部 |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 第三条第三款管的不只是用工:主语是「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邀请境外客户、供应商、专家来华都在射程内。
- 扩的是义务条款,不是罚则:第三条第三款把责任对象从「邀请内容」扩到「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并新增配合核实的作为义务;第七十四条早已对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设三层罚则。
- 三层责任主体也不是新的:第七十四条两款已把个人、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写入,罚额与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同。
- 上位法多一项:第七十四条两款均写「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841号令未重复;第十一条第二款末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正是转致该条。
- 材料不实的第一层后果落在被邀请人身上:不予签发证件、不准出境入境,境外申请与口岸申请环节还可能1年至5年内不准入境。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 |
| 文号 | 国务院令第841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2026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令文落款2026年7月22日(成文日期);2026年7月31日公布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全文19条,为首次制定,无修订沿革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官方原文 |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7/content_7077172.htm |
| 本页管什么 | 从中方单位一侧读第三条与第十一条: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承担什么义务、罚到谁头上 |
二、这一条管的不只是用工
把第三条第三款当成外籍员工入职材料的条款,是最常见的一处误读。条文主语写得很宽——「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锚定的是出具行为而非用工关系:只要一份文件是为某个人的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申请而出具,出具方就落在这一款里。
因此本页的读者不止 HR。常见出具场景至少四类:邀请境外客户、供应商、合作方来华洽谈或者参展;邀请境外专家、技术人员来华;为在职外籍员工出具在职、薪酬、岗位等证明事项;为境外人员的随行家属出具邀请函件。它们分散在几条线上,适用同一句义务。
本页只讲出具材料这一侧的义务与责任。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时,机构自身的备案与六类禁止行为是另一篇的主场。
三、上位法本来就有两条:一条义务,一条罚则
这一款不是凭空新增。出境入境管理法里本来就有两条与它对应——一条写义务,一条写罚则。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写在签证一章,射程止于签证环节的邀请函件,责任对象是「邀请内容」。但它不是孤条——法律责任一章另有一条,射程宽得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点要看清:第一款射程写的就是「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比第十九条宽;第二款把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写入,三层责任主体早已存在;两款还都有一项 841 号令没有重复的内容——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所以 841 号令扩的是义务条款,不是罚则。
841号令把义务这一侧提到总则性位置:
第三条 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
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在核实出境入境人员的身份、申请事由时,可以询问相关情况,要求其出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信息,出境入境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款把「事由真实、合法」写成一项行政法规上的法定义务,适用于全部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申请。义务人虽是申请人本人,但它决定了本单位材料是为什么样的申请服务的:事由不真实、不合法的,材料再齐备也补不上。第二款把核实手段写明了。
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应当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有关信息。
出境入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
把第三款与第十九条第二句并排,义务这一侧扩了两处、新增一项:责任内容从「邀请内容的真实性」扩到「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文件范围从「邀请函件」扩到「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罚则一侧的第七十四条本已如此写);并新增「配合核实有关信息」这一作为义务。
新增这一项的日常影响最直接:前两处是结果性要求,它是事后的作为义务——材料发出去并没有结束,出具依据、审批留痕、经办人是谁,被询问时要拿得出来。配合的形式与时限条文未规定,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四、第三条四款是一条完整的义务链
四款连读是一条完整链条:事由要真实合法(第一款)→ 机关有权核实、相对人应当配合(第二款)→ 出具方对真实性负责并配合核实(第三款)→ 材料虚假的,机关有权不予签发或者不准出境入境(第四款)。
第四款的后果落在被邀请人身上:材料被认定不实,第一层结果是对方证件办不下来或者人进不来;出具方一侧的罚则见第五节。对方一侧的后果还可能不止于本次申请——
第五条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可以决定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
这一款把风险从「这次办不成」放大到「这个人一段时期内进不来」。第五条第一款未规定起算点,本页不代为推定;三类情形的分野见同期稿。
五、罚则不是第一次出现:两条并行,上位法多一项
第十一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的,由移民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个人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由移民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处理骗取证件本身,转致出境入境管理法与护照法。第二款是出具虚假材料的专门罚则——与上位法第七十四条逐档并排,差别只在最后一行:
| 责任主体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841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
|---|---|---|
| 个人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同 |
| 单位 |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同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出境费用 | 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两款均有) | 未规定 |
因此第十一条第二款末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是空转致:它正指向第七十四条。对本单位的实际意义是——罚款数额两条逐档相同,但出境费用只写在上位法里。
第三层最值得先看清:材料被认定为虚假,第一个问题就是「这份材料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谁」。两条都没有规定这两类人员的认定标准,本页不代为设定识别规则;答案来自出具环节的实际情况,不来自岗位名称。与用工场景的接口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与第八十条第三款,属另一篇射程。
时间分工(本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令文未设施行前已出具材料的过渡条款):
| 时点 | 依据 | 发生什么 |
|---|---|---|
| 出具材料时/机关核实时 | 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真实性责任成立(邀请内容与证明事项);出具方另负配合核实义务 |
| 认定虚假时(对被邀请人) | 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一款 | 不予签发证件或者不准出境入境;境外申请、口岸申请环节可决定1年至5年内不准入境 |
| 认定虚假时(对出具方) | 第十一条第二款;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按三层分别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依第七十四条另责令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
六、中方单位怎么用这一条
- 误解:这是外事或者人力资源部门的条款。 实际:第三条第三款锚定的是出具行为而非用工关系;市场部发给境外客户的参展邀请函、商务部门出具的洽谈邀请同样在射程内。
- 误解:单位交了罚款,经办人就不再被处罚。 实际:第十一条第二款在单位一档之后另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是同一结构。
- 误解:841号令是新规,此前出具材料没有罚则。 实际: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早已设三层罚则,并责令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第十一条第二款末句正是转致该条。
- 误解:证件办下来这件事就结束了。 实际:第三条第三款后半句是「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有关信息」,是事后的作为义务,不因申请已获批准而消灭。
- 先摸清本单位「谁在出具」:凡为某个人的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出具的文件,无论用印与否,都在射程内。
- 核对材料时把「邀请内容」与「证明事项」分开核:两项并列,只核邀请事由不核所附证明事项,覆盖不全。材料交第三方机构准备的,义务人仍是出具方。
- 评估风险要把两条一起看:第十一条第二款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罚款逐档相同,但出境费用只写在第七十四条,只读841号令会漏掉这一项。
- 三层责任分别评估:「谁是直接责任人员」的答案来自出具环节的实际情况,两条均未设认定标准,不宜用岗位名称代替判断。
- 把第三条第四款与第五条第一款的后果算进业务安排:材料被认定不实,第一层结果落在被邀请人身上——证件办不下来、不准出境入境,还可能1年至5年内不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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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2026年7月31日公布,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全文19条。本文引用其第三条(四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两款)、第十九条。官方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7/content_7077172.htm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并公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93条,至今未修正。本文引用其第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两款),另提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三款。官方原文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7/c1013311/content.html 。
- 效力与时点提示:国务院令第841号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法律与行政法规原文以发布机关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令文未设施行前已出具材料的过渡条款;「虚假」的认定标准、过失的法律效果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841号令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均未规定,本文未代为补足。第十一条第二款与第七十四条并行适用,罚款数额逐档相同,出境费用一项只见于第七十四条。程序性事项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