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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被处一至五年不准入境:841号令第五条三类情形的分野、救济路径,与中方组织自身被课以的义务

德载律所·劳动人事部 |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第五条、第六条,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要 点 摘 要
  • 第五条三款不是一个规则的三种表述,而是三套规则:第一款虚假材料、第二款受过处罚、第三款反制措施,法律性质、决定主体、期限、起算点与路径都不同。
  • 第三款不是行政处罚:反外国制裁法第七条明文规定依据第四条至第六条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文本给出的路径是向作出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
  • 同一份反制清单,对被列入者是限制,对中方境内组织是义务: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一条要求执行反制措施,第十二条禁止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的歧视性限制措施,803号令第十三、十七条各设处理措施。
  • 841号令第六条的书面告知义务写的是「不准出境」,第五条的「不准入境」不在该条射程内;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末款还明文允许可以不说明理由。一至五年也不是唯一时钟:被驱逐出境的,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一、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文件全称《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另引反外国制裁法、国务院令第803号、出境入境管理法)
文号国务院令第841号(另:国务院令第803号;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通过/公布日期841号令:2026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落款2026年7月22日,2026年7月31日公布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841号令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全文19条;803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22条;反外国制裁法全文16条
制定机关国务院(反外国制裁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
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7/content_7077172.htm
本页管什么从中方一侧读第五条:不准入境属于哪一类、路径在哪里,中方组织自己有没有义务

二、这为什么是中方的事

第五条的相对人是外国人,条文里没有一个字写「用人单位」,但它落到中方单位身上有两条路。

第一条路是业务后果:外籍员工被决定一段时期内不准入境,岗位安排、项目排期、合作方来华行程都会受影响;若起因是本单位材料被认定不实,本单位另有出具责任,见单位出具邀请函件与申请材料的法定责任

第二条路更容易被忽略:第三款情形下,中方境内组织自己就是被课以义务的一方。这一层写在反外国制裁法与803号令里,单读841号令看不见。

⚠️ 本页只做法律规范解读。外籍员工无法入境之后劳动合同如何履行、能否解除、如何结算,属劳动法一般规则下的个案判断,不在本页射程内,本页不下结论

三、三类情形,三套规则

国务院令第841号 第五条
第五条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可以决定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
外国人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采取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关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按照职责实施。

三款并排看:

比较项第一款(虚假材料)第二款(受过处罚)第三款(反制措施)
法律性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反制措施,不是违法制裁
决定主体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移民管理机构按职责实施
期限与起算点1年至5年以内;起算点条文未规定,本页不代为推定1年至5年以内;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条文不设期限区间,亦未规定起算点
对中方单位与本单位所出具材料是否属实直接相关取决于该外国人既往违法记录与个人违法无关;中方组织另有义务

四、第三款不是处罚,路径也不在行政法那一条上

反外国制裁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七条是分野的关键:依据第四条至第六条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与之配套的是第八条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以及803号令给出的申请入口:

国务院令第803号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

因此第三款情形下文本给出的路径是:向作出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并提供改正行为、消除后果的事实和理由。803号令第十五条另规定该部门可以组织评估执行情况和效果,第十六条规定特殊情况下经同意可以进行被禁止或者限制的活动。本页只写文本给出的路径,不写成「可以起诉」或者「可以复议」。

依据:803号令第六条规定,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由国务院外交、国家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第九条把「其他必要措施」列举到包括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不止于入境环节。

五、同一份清单,对中方组织是义务

这一节是中方读者与外籍当事人读同一部法最大的分野:清单公布之后,中方境内组织不是旁观者。

反外国制裁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两条方向相反:第十一条是应当执行本国反制措施,第十二条是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对受境外母公司政策约束的境内企业,两条同时适用。第十四条另规定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务院令第803号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
第十七条 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进行约谈,责令改正,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列举的后果直接落在经营资格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进出口与国际服务贸易。三种法律地位摆在一起看:

身份依据法律地位
被列入清单或被采取反制措施的外国人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一项;841号令第五条第三款被采取不予签发证件、不准入境等措施;决定为最终决定,路径见803号令第十四条
中方境内组织与个人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一、十二、十四条;803号令第十三、十七条应当执行本国反制措施,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违反的可被责令改正并限制经营活动
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我国公民、组织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803号令第十八条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六、告知义务的射程差,与另一套时钟

国务院令第841号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

第六条写的是不准出境,第五条讲的是不准入境,不在第六条射程内。把第六条的书面告知义务套到不准入境上,是最容易出现的误读。相反方向的条文倒是明确的:

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前两条末款是签证机关与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的明文依据。后两款是另一套时钟:第五条第一、二款的一至五年,与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是两套并行期限,触发条件与决定主体都不同,不得混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还明文规定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中方单位怎么用

常见误区
  • 误解:不准入境都是一至五年,且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理由与救济途径。 实际:一至五年只出现在第五条第一、二款,第三款不设期限区间,被驱逐出境的按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是十年;第六条的书面告知义务对象是「不准出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末款还明文允许可以不说明理由。
  • 误解:第三款和前两款一样走行政法上的路子。 实际:反外国制裁法第七条明文规定依据第四条至第六条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路径是向作出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
  • 误解:反制清单是别人的事,本单位只是受影响方。 实际: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一条要求我国境内组织和个人执行反制措施,第十二条禁止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律师提示
  • 拿到不准入境的结果后,第一步是按第五条三款分清属于哪一类:这决定了决定主体、有没有期限区间以及路径在哪里。
  • 属于第三款情形的,按反外国制裁法第七条与803号令第十四条判断路径:向作出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并准备改正行为、消除后果的事实和理由;具体形式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 同一份清单公布后,回头核对本单位自己的义务: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与803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落在采购、招标投标、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数据跨境提供这些日常业务上,不限于人员入境安排。
依据与来源
  1.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2026年7月31日公布,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全文19条。本文引用第五条(三款)、第六条。官方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7/content_7077172.htm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施行,全文16条。本文引用其第六、七、八、十一、十二条,另提及第四、五、十四条。本批实测 www.gov.cn 与 npc.gov.cn 均未取到全文页,取自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站点转载全文 https://mo.ocmfa.gov.cn/chn/xwdt/202106/t20210613_8884541.htm 。
  3.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03号,2025年3月2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令文落款2025年3月2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日期栏2025年3月24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22条。本文引用其第十三、十四、十七条,另提及第六、九、十五、十六、十八条。官方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3/content_7015400.htm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93条,至今未修正。本文引用其第二十一条末款、第二十五条末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与第三款。官方原文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7/c1013311/content.html 。
  5. 效力与时点提示:法律与行政法规原文以发布机关官方公布文本为准。841号令第五条第一、三款未规定期限起算点,本文未代为推定;第三款的决定,反外国制裁法第七条明文规定为最终决定,本文只写文本给出的申请路径,未就可诉性、可复议性下结论。803号令「公布之日」在令文落款日与发布日期栏之间有一日之差,两个日期分别写明。程序性事项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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