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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对方抢走藏起来: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与抚养权后果

德载律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核校:2026-09

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民法典相关条文与反家庭暴力法现行文本整理,案例部分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

要 点 摘 要
  •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同时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和孩子本身的权益。解释(二)第 12 条第一款给出两条并列救济: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共同的证据底盘是报警记录、就诊记录、通讯往来与学校社区的接触记录。
  • 保护令的基础是反家庭暴力法,指向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禁令参照民法典第 997 条,指向正在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两者按事实基础择路。
  • 抢夺方常以「对方赌博、吸毒、家暴」作抗辩。第 12 条第二款的处理是:告知其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变更抚养关系解决;未举证又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的,仍按第一款处理。
  • 分居期间被抢夺藏匿、致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第 13 条允许法院参照民法典第 1084 条暂时确定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一方负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 抢夺藏匿在抚养权上有直接不利后果:第 14 条第四项把它列为应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但附带例外——另一方不存在该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情形。

一方把孩子直接带走、断绝联系、不告知去向,另一方连孩子在哪个城市、上不上学都无从知晓。这类情形在离婚谈判和分居阶段并不少见,过去常被当作「大人之间的事」,处理手段有限。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它作了一组集中安排。

本页只写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一种情形下的三条救济,以及它在争夺抚养权时的后果。不写的部分:保护令在上海具体怎么申请(去哪家法院、准备什么材料、与市妇联的联动怎么落地),见站内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上海怎么申请;已有生效判项、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强制执行,见站内探望权在上海法院怎么强制执行。离婚后抚养关系的一般变更规则、祖辈的探望问题,均不在本页射程内。

一、把这件事放回法律框架里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是监护人。一方以抢夺、藏匿方式独占孩子,损害两层利益:另一方的抚养、教育、保护权被架空;孩子被迫与熟悉的照护者、居住环境、学校割裂。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解释(二)用三条覆盖这一情形的不同侧面。

  • 第 12 条第一款——正在发生的抢夺、藏匿怎么制止: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 第 12 条第二款——抢夺方主张有「合理事由」时怎么处理。
  • 第 13 条——分居期间孩子被藏起来:暂时确定抚养事宜并课以协助义务。
  • 第 14 条第四项——离婚诉讼争夺抚养权时的不利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全文见站内解释(二)全文页

二、救济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十二条第一款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它的基础是反家庭暴力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设立的制度。该法把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作出保护令的条件为三项: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情形。抢夺、藏匿能落进这套制度,是因为它常伴随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或对孩子的精神侵害,而不只是「把孩子接走」。

官方案例:目击者也是受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未成年人专题)》案例一中,父亲在探望时以暴力方式抢夺孩子,并当着孩子的面殴打其母亲,致孩子面部受伤、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法院认定该行为对孩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侵害,属于家庭暴力,依法作出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侮辱、威胁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并禁止其在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影响其生活、学习的活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未成年人专题)》案例一,全文见站内该批案例全文页。该案确认:即便暴力的直接对象是另一位家长,遭受连带侵害的未成年子女也可以是保护令的申请人。

几个容易被忽略的规则

  • 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释〔2022〕17号明确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 证明标准不是「确实充分」。该规定确立的标准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家暴或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即可作出保护令;并列举了当事人陈述、告诫书、出警与接警记录、悔过书、视听资料、通讯记录、诊疗记录、有关单位收到求助的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多类证据。
  • 对方辩称你有过错,不影响作出保护令。该规定写明,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保护令。
  • 时限、期限与后果。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可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不服的可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违反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并可处以罚款、拘留。逐条要点见站内人身安全保护令实务

三、救济之二: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条禁令的要件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的是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抢夺、藏匿的持续状态——切断亲子接触、隔绝就学与就医、孩子长期处于陌生环境——正是「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典型样态。

最高人民法院配发解释(二)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即有一例是法院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同时组织家庭教育指导,现场督促抢夺一方第一时间将子女送回。该案见站内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全文页

两种令怎么选

比较项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解释(二)第 12 条第一款民法典第 997 条(参照适用);同款
指向的行为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正在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核心要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家暴或现实危险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可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由法院依申请与案情确定

第 12 条第一款用的是「或者」,两条路并列而无先后顺序,且都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选择取决于事实基础:抢夺过程中存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恐吓,或孩子目睹暴力并因此受损的,保护令的要件更易落实;未伴随明显暴力、但孩子被长期藏匿的,禁令的说理更贴合。两者不互相排斥,可依事实一并主张。

四、抢夺方的「合理事由」抗辩会怎么处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十二条第二款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一款回应最常见的辩解:我是为了保护孩子才把他带走的。条文态度明确——即使对方确实存在严重侵害子女权益的情形,自力救济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方式,应当走三条正当途径:

  • 撤销监护人资格——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资格者仍应继续负担相应费用。
  • 中止探望——民法典第 1086 条就探望权及其中止与恢复作了规定: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
  • 变更抚养关系——诉请变更直接抚养人,由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审查。

更要紧的是后半句:主张有合理事由却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又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法院仍按第一款处理,照样支持对方的申请。这项抗辩要求抗辩方拿出证据并真的启动上述程序。至于「合理期限」有多长,条文未规定天数,以法院在个案中的释明与要求为准。

五、救济之三:分居期间暂时确定抚养事宜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这一条填的是一个真实的空当:夫妻尚未离婚、诉讼尚未审结,孩子却已被藏起来数月,另一方过去往往找不到可主张的请求。要件可拆成四项:

  • 处于夫妻分居期间——不是离婚后,也不限于已起诉离婚。
  • 行为主体为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把孩子交由对方父母藏匿的同样落入本条。
  • 后果是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不知去向、无法联系、无法参与就学就医决定。
  • 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启动本条的诉讼请求形式。

法院可以做两件事:参照民法典第 1084 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抚养事宜;明确暂时直接抚养一方负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暂时」两个字要读清楚:本条项下的安排是为分居阶段设的过渡性措施,不等于离婚案件中对抚养权的最终判决,也不构成对最终归属的预先认定。这里的协助义务针对监护职责的履行——知情、参与决定、维持接触,与判决生效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一回事,后者见站内探望权在上海法院怎么强制执行

六、抚养权上的后果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节录第四项)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这一项有三处要注意:

  • 限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不满两周岁的,民法典第 1084 条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第四项自带例外。抢夺藏匿方处于不利地位的前提是「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即另一方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这与第 12 条第二款的抗辩机制呼应:抢夺方若真能举证,格局会不同,但举证责任在他。
  • 是「优先考虑」,不是自动判归。落脚点始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抢夺藏匿是分量很重的负面因素,但法院仍要综合孩子的年龄、生活与就学的稳定性、双方的照护条件、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等因素判断。

需要区分的是:家庭暴力落在第 14 条第一项,抢夺藏匿落在第四项,两者并列而各有各的事实与举证。家暴在离婚诉讼中的三重后果另有专题,本页不展开。

七、孩子被带走之后的动作顺序

阶段做什么为什么
发生当时报警并要求出具接警或出警记录;有推搡、殴打、受伤的及时就医并保留诊疗记录出警记录、告诫书、诊疗记录是法释〔2022〕17号列举的证据类型
当天至次日把经过写成书面记录;保存与对方及其亲属的通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记录;向学校与所在社区说明情况并留下接触痕迹当事人陈述、通讯记录、有关单位收到求助的记录同属可用证据
随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参照民法典第 997 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或依事实一并主张解释(二)第 12 条第一款;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
分居中/进入离婚诉讼分居的依解释(二)第 13 条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法院暂时确定抚养事宜;起诉后把抢夺藏匿的事实与证据作为抚养权主张的一部分提出第 13 条解决审结前的空当期;第 14 条第四项决定抚养权上的不利后果
拿到裁定或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违反保护令的向法院报告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与居委会、村委会等协助执行

管辖方面,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上海对应各区人民法院。申请方式、材料准备与上海高院、市妇联的联动机制,见站内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上海怎么申请上海反家暴联动机制要点整理;离婚立案环节见上海起诉离婚立案流程。材料份数与格式以受理法院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常见误区
  • 误解:孩子是我亲生的,我带走不违法。实际:父母双方都是监护人,一方以抢夺、藏匿方式独占孩子,侵害的是另一方的监护权与孩子本人的权益。解释(二)第 12 条第一款明确支持另一方申请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 误解:对方有问题,我先把孩子藏起来再说。实际:第 12 条第二款要求走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途径;只主张而未举证、又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的,法院仍照第一款处理。
  • 误解:对方抢夺藏匿了,抚养权就一定判给我。实际:第 14 条第四项写的是「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且以另一方不存在该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情形为前提,最终仍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判断。
  • 误解:分居期间没起诉离婚就只能干等。实际:第 13 条提供了一条独立路径: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法院暂时确定抚养事宜并明确协助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 误解:必须先起诉离婚、且必须有验伤报告才能申请保护令。实际:法释〔2022〕17号规定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其确立的证明标准是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可用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出警记录、通讯记录、诊疗记录等多类,不限于伤情鉴定。
律师提示
  • 第一时间报警并拿到记录。接警、出警记录与告诫书是这类案件中最稳定的证据形态;无论现场是否发生肢体冲突,都应留下报警痕迹。
  • 把孩子的生活痕迹与沟通一并留痕。学校的考勤与联络记录、就诊记录、日常接送安排,既能证明藏匿造成的实际影响,也能说明谁是长期实际照护者;要求告知孩子所在地与健康状况的,用短信或即时通讯发出并保存,对方拒不回应的记录本身就是证据。
  • 两条令按事实基础择路,不必二选一。伴有暴力、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或孩子目睹暴力的,保护令要件更易落实;无明显暴力但长期藏匿、切断亲子接触的,参照民法典第 997 条的禁令更贴合,必要时一并主张。
  • 分居阶段不要空等离婚判决。符合解释(二)第 13 条要件的及时提出请求,让法院先把抚养事宜与协助义务暂时定下来,避免事实状态被拖成既成格局。
  • 不要以抢回孩子作为回应。对等的自力救济会使自己同样落入第 14 条第四项的评价范围,并削弱此前全部主张的说服力。

常见问题

孩子被对方父母带走藏起来,也适用这些规定吗?

适用。解释(二)第 12 条第一款的表述是「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第 13 条同样写「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实施的抢夺藏匿行为落在射程内。申请时应把实际实施行为的人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并说明其与配偶一方的关系。

拿到保护令或禁令,对方还是不把孩子送回来,怎么办?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并可处以罚款、拘留。同时应把违反行为记录下来,它印证第 14 条第四项所针对的行为仍在持续。

孩子已经八岁了,他说想跟抢走他的那一方,法院会怎么看?

民法典第 1084 条就已满八周岁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作了规定,但「尊重意愿」不等于照单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出,未成年人的意愿可能受成年人影响,表达出现反复的应当全面客观看待,结合其生活状况了解真实意愿,最终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孩子长期处于被藏匿状态、只与一方接触的,其表达形成的环境本身也在审查范围内。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保护令的受理与作出条件、时限、措施、有效期与延长、复议、送达与执行、违反后果以及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证明标准与证据类型、被申请人过错抗辩不影响作出保护令的规定。
  4.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未成年人专题)》案例一;配发解释(二)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一例。上海部分依反家庭暴力法所定管辖规则落至各区人民法院,材料与办理要求以受理法院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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