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第二节、第三节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号)现行条文整理,条号与款次已与官方原文逐条核对,核验日期 2026-09-05。
- 收养关系成立后,法律上完成的是一次「换」而非一次「加」:养父母这一边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生父母那一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消除。
- 「消除」落到实处是三件事:生父母不再负抚养义务、养子女不再负赡养义务、双方互不再处于法定继承人的位置;但血亲的自然事实不变,血缘上的结婚限制照旧。
- 无效与解除是两条线: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只向将来消灭关系,成因、时点、后果都不一样。
- 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原则上不得解除,例外是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且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解除后与养父母那边即行消除、与生父母那边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那边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解除后有两笔账:给付生活费的义务人是成年养子女,补偿抚养费一种情形下是养子女、另一种是生父母。
一、本页只解决收养成立之后的两件事
收养这条线上有三个先后相接的问题:关系怎么成立、哪些条件可以依法放宽、成立之后会发生什么以及能不能散。本页只写第三个。前两个分属本批同期的另外两篇,本页不重述三方的条件清单,也不重述登记的办理流程,只在讲「登记成立与登记解除首尾呼应」时把登记再点一次。
本页不写的部分:养子女的法定继承顺序与份额,见《法定继承的顺序与份额》;再婚家庭的整体安排,见《再婚家庭的继承问题》;关系存续但继承资格被剥夺的情形,见《什么情况下会失去继承权》;条文索引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要点整理》。
二、效力的第一层:养父母这一边接上了什么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这一款用的是适用,不是「视为」也不是「参照」:从登记成立那天起,婚姻家庭编里写给父母子女的规则原样搬到养父母与养子女身上。射程至少覆盖抚养赡养、监护、姓氏、继承四条线。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两款经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转接,义务与请求权同时落到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养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养子女可以要求给付抚养费;成年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给付赡养费。这条通道是双向的,多数人只记住前半句。监护同理——总则编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经转接之后,养父母就是未成年养子女的监护人。监护资格本身的确定与撤销是另一条线,本页不展开。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条文用的是可以,两头都开着。改姓不是收养成立的条件,不改姓也不影响收养关系的效力,这一处误解最多。姓氏变更另按户籍登记规定办理,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还有常被跳过的后半句: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适用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婚姻家庭编里祖孙之间、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抚养扶养义务那几条,经此同样适用于养祖父母、养兄弟姐妹。
三、效力的第二层:生父母这一边断开了什么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一款是收养制度的分水岭:收养不是在原有关系上再加一层,而是把一层换成另一层——接上的同时断开。「消除」至少是三件事。
| 消除的内容 | 断开之后的结果 | 依据 |
|---|---|---|
| 抚养义务 | 生父母不再对养子女负抚养义务,养子女也不再向生父母主张抚养费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
| 赡养义务 | 成年养子女不再对生父母负赡养义务,生父母也不再向其主张赡养费 | 同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
| 法定继承地位 | 养子女与生父母互相不再处于法定继承人的位置 | 同上;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 |
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根本区别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血缘的自然事实不因收养而改变
「消除」消除的是权利义务关系,不是血缘本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判断标准是血亲关系本身,不以身份登记的变动为转移;收养不会让原来的血亲变成非血亲,这条限制照旧成立。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三款只解决一件事——养子女、养父母、养兄弟姐妹在继承编的名单里各占哪个位置。顺序与份额是另一套规则,本页不展开,详见《法定继承的顺序与份额》。
四、枢纽:无效是自始没有,解除是向将来消灭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收养无效 | 收养关系解除 | |
|---|---|---|
| 成因 | 收养行为本身有毛病:落入民法典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的情形,或者违反收养一章的规定 | 收养行为有效,只是成立之后出现法定情形: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并有虐待、遗弃等行为,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或者当事人协议不再维持 |
| 时点 |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从头到尾没有产生过效力 | 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已发生的权利义务不被推翻 |
| 后果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两款从未启动:养父母子女关系从未建立,与生父母那边也未消除过 | 与养父母那边即行消除,与生父母那边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可协商确定),另有生活费与抚养费补偿 |
| 依据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
这道分岔口的实际意义在于主张方向不同:认为登记环节存在无效事由的,主张收养行为无效;关系有效成立、只是过不下去的走解除。两条路的举证重点不一样。
五、解除的三条通道与解除登记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款是一条禁止加一个例外: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得解除;例外只有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一种,且八周岁以上的养子女,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二款是给送养人的出口,也是本条最常被忽略的一半: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并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协议不成可以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年养子女这一侧的解除,门槛写在两个并列要件上:关系恶化与无法共同生活——条文用的是「与」不是「或」,两项都要具备,单有争吵或者单是分开住都不够。与上一条对照可以看出立法的分层:未成年阶段以不得解除为原则,成年之后才把解除的钥匙交到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双方手里,且首选仍是协议,协议不成才走诉讼。这里的适格主体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送养人不在其中。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通道 | 被收养人状态 | 由谁主张 | 条件 | 途径 |
|---|---|---|---|---|
| 协议解除 | 未成年 | 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 | 协议一致;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协议后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送养人请求解除 | 未成年 | 送养人 |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 先协议,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关系恶化解除 | 已成年 | 养父母或者成年养子女 | 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 先协议,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关系因登记而成立,协议解除也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一头一尾都在民政部门。这意味着:只签一份解除协议、双方各自搬离、多年不再往来,不等于收养关系已经解除;未办解除登记的,抚养、赡养、法定继承几条线仍按已成立的收养关系处理。诉讼解除的以生效裁判为准;上海办理解除登记的受理机关与材料,以受理的民政部门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六、解除后的两笔账:谁向谁给付,给付什么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本条的要害在未成年与成年的分界。解除时被收养人尚未成年的,与生父母那边自行恢复,不需要谁同意,也不需要另办手续,恢复后生父母重新负担抚养义务;成年养子女那一边是否恢复则可以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建议落成书面,否则日后主张赡养费时容易各执一词。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要点只有一句:先看义务人是谁,再看给的是生活费还是抚养费的补偿。三项逐格对准如下。
| 义务人 | 成立条件 | 给付内容 | 依据 | |
|---|---|---|---|---|
| 生活费 | 成年养子女 | 该养子女曾经养父母抚养,且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两项同时具备) | 给付生活费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前段 |
| 抚养费补偿(一) | 养子女 |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 | 养父母可要求其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后段 |
| 抚养费补偿(二) | 生父母 | 生父母要求解除;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的除外 | 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第一行给付的是生活费,看的是养父母当下的生活状况,与解除的原因无关。第二、三行给付的是抚养费的补偿,看解除的原因:由养子女成年后的虐待、遗弃引起的,义务人是养子女;由生父母要求解除引起的,义务人是生父母而不是养子女,且带一条但书——解除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引起的,生父母不必补偿。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把这一款与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前段并排,结构几乎一致: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长辈,向曾受其抚养的成年晚辈请求给付生活费。差别在于继子女这一款明写了法院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与负担能力,并带长辈曾虐待、遗弃的除外这条但书。有扶养关系继子女在继承上的地位另有专文,本页不展开。
常见问题
收养关系成立后,孩子还能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法定继承的地位在消除之列,双方互不再作为对方的法定继承人;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养子女、所称父母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互相进入对方的名单。需要区分的是,法定继承与遗嘱是两回事,生父母仍可通过遗嘱作出安排。顺序与份额见《法定继承的顺序与份额》。
解除以后,与亲生父母的关系是不是自动就恢复了?
要看解除时被收养人是否已经成年。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那一边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未成年时解除的自动恢复;成年后解除的,赡养义务与法定继承地位是否重新接上取决于协商结果,建议把范围与时点写进书面协议。
解除时该给的钱,到底是谁给、给什么?
分两笔看。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前段,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同款后段是另一笔,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第二款的义务人换成生父母: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的除外。最常见的写混是把第二款的义务人记成养子女。数额条文未规定计算方法,以承办法院在个案中的认定为准。
- 误解:办了收养,孩子和亲生父母只是不住在一起,关系还在。实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写得很直接,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抚养、赡养、法定继承地位都在其内。
- 误解:继父母把孩子抚养长大,和办了收养差不多。实际: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只让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生父母那一边不断;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则接上与断开同时完成。
- 误解:双方签一份解除协议,关系就解除了。实际: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协议解除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没有办理解除登记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仍然存续。
- 误解:解除以后跟亲生父母那边一律自动恢复。实际: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但书写明,成年养子女那一边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自动恢复只针对解除时未成年的情形。
- 手上有收养登记证的,先确认关系现状:仍然存续、已办解除登记,还是只有一纸协议而未办登记。依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协议解除必须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登记与否直接决定抚养、赡养与继承的走向。
- 被收养人尚未成年的,先看解除的入口在哪一款:走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是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走第二款的主张人是送养人。入口选错,请求主体就错了。
- 解除时被收养人已成年的,把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但书的协商结果落成书面:写明与生父母那一边是否恢复、自何时起恢复、恢复到什么范围。
- 主张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生活费,围绕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与该成年养子女曾受养父母抚养三项取证;主张第二款的补偿,先固定解除是由生父母要求的这一事实与收养期间的费用凭证,并留意但书。
-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份额——名单里的位置定了以后份额怎么算。
- 再婚家庭的继承问题与什么情况下会失去继承权——前者写继子女与养子女在再婚家庭里的分野,后者写关系存续但继承资格被剥夺。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全文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要点整理——本页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出处,以及收养一章条文的整体索引。
- 收养关系怎么成立: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与登记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与旁系血亲收养:哪些条件可以放宽——分别写成立要件与法定放宽,与本页构成收养线三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总则编第二十七条。官方文本: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7f184078694d811fb3314f6af9acc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官方文本: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f1c5234ac6688dfb149449142d53ab.html
- 在上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受理机关与材料,依民政部门的现行职能分工整理,具体要求以受理的民政部门现行公布的为准。本文未使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婚姻家庭类办案要件指南,亦未引用沪房规范〔2021〕13号。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