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继承编与继承编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现行条文整理,条号已与站内官方全文页逐条核对,核验日期 2026-09-01。
- 丧失继承权只有五种法定情形,全部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是一份封闭清单。不孝顺、常年不来往、不出钱办丧事,都不在其中。
- 宽恕制度写在同条第二款,只适用于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前两项杀害情形不适用宽恕。
- 宽恕要同时具备两层: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缺一不可。
- 丧失继承权与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是两套规则:少分不分的人仍是继承人,只是份额被调减;丧失继承权的人直接出局。
- 依继承编解释(一)第十七条,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该晚辈血亲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 是否丧失继承权只能由法院判决确认(解释(一)第五条)。公证处与登记机构不作此认定,一旦有争议,公证路径中断,只能转诉讼。
本页只解决一个问题:一个本来在继承名单上的人,什么情况下会被划掉。围绕它拆解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三款的每一项、宽恕的适用边界、继承编解释(一)的落地口径,以及丧失继承权与「少分不分」的区别。
本页不写的部分:继承人名单与份额怎么算,见《法定继承顺序与份额》;遗嘱形式与效力,见《遗嘱六种形式与效力》与《上海立遗嘱怎么选形式》;债务怎么还,见《遗产债务清偿与父债子还的边界》;独生子女的份额问题,见《独生子女为何继承不到全部》。
一、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逐项拆开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这是一份封闭清单,清单之外的道德评价不产生丧失继承权的后果。第一步不是讲情理,而是把事实往这五项里面套;套不进去的,路径换到第四节的份额调减。
第一项、第二项:两类杀害行为
第一项的关键词是故意,过失致人死亡不属于本项;既遂未遂不影响后果。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二项要求主观目的指向争夺遗产,被害人是其他继承人而非被继承人本人。若杀害行为与遗产无关,不落入本项。这两项是宽恕制度不适用的范围。
第三项:遗弃,或者虐待情节严重
这一项援引最多也最容易失败,因为两个分支门槛不同:遗弃不要求情节严重,虐待要求情节严重。
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二款那句话很要紧:没有刑事判决,不等于不能认定。民事案件中法院可依时间(持续多久还是偶发一次)、手段(打骂、限制人身自由,还是拒不给付必需的医疗与生活照料)、后果(身体与精神状态是否恶化)、社会影响(是否引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介入)四个维度独立认定。反过来说,一次争吵、一段时间关系冷淡,通常达不到情节严重。
遗弃分支的常见误区是把「没有共同居住」当成遗弃。遗弃指向的是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被继承人因此陷于生活无着或无人照料;在外地工作不同住,但按月给付生活费、安排照护、就医到场的,不构成遗弃。
第四项: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条把认定重心从「行为多恶劣」挪到「谁被伤害、伤到什么程度」:受害对象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且客观上造成其生活困难。把遗嘱藏起一份、事后又拿出、他人份额未受实质影响的,通常够不上本项。
还要区分两条线:遗嘱的效力与继承人的资格。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伪造的遗嘱无效;依同条第四款,遗嘱被篡改的,只有被篡改的那部分内容无效。行为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另按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加解释(一)第九条判断。
第五项:以欺诈、胁迫干预遗嘱自由
本项覆盖两个方向:迫使(逼着老人立下或改成对自己有利的遗嘱)与妨碍(阻拦老人立遗嘱、阻拦其撤回或变更)。手段限于欺诈与胁迫,同样要求情节严重。
| 情形 | 是否要求情节严重 | 是否适用宽恕 | 配套落地口径 |
|---|---|---|---|
|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否 | 不适用 | 解释(一)第七条:不论既遂未遂 |
| (二)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 否 | 不适用 | 解释(一)第八条:遗嘱指定亦可确认无效 |
| (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 | 遗弃不要求;虐待要求 | 适用 | 解释(一)第六条:四维度认定,不以追刑为前提 |
| (四)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 | 要求 | 适用 | 解释(一)第九条:以受害人生活困难为标准 |
| (五)欺诈胁迫干预遗嘱 | 要求 | 适用 | 与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遗嘱效力两线并行 |
二、宽恕制度:只有第三至第五项能被原谅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限制一,范围封闭。条文写的是「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前两项杀害情形被排除在外——被继承人生前口头原谅、甚至立遗嘱把遗产指定给他,都挽回不了。这一点解释(一)说得更死。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限制二,两层要件缺一不可。条文结构是「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前一层是行为人一侧的客观改变,后一层是被继承人一侧的意思表示,缺一不成立。
限制三,须由被继承人本人在生前作出。「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自带形式载体,举证相对容易;「表示宽恕」没有法定形式,常见证据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书面文字、录音录像、有见证人在场的当众表态,以及恢复共同生活或接受其照护的持续事实。仅由该继承人自己陈述老人早已原谅,不足以支撑。
三、丧失继承权之后,连锁发生什么
受遗赠权一并丧失
依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实践意义在于:不在法定继承名单上、只被写进遗嘱接受遗赠的人(照护多年的邻居、侄甥、朋友),实施五项行为之一同样出局。
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留了一个口子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这要与代位继承的一般规则对读: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前提是被代位人本身享有继承权;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便无位可代。后半句的救济不是代位继承,而是独立的酌情分配——份额不受被代位人原应继承份额约束,也不把该晚辈血亲变成继承人。
丧失的只是继承权,不是他本人固有的财产权
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遗产。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健在配偶即便丧失继承权,仍拿得到自己那一半共有份额——那一半从来就不是遗产。清点时先析产、再谈继承,顺序不能颠倒。
名单变了,份额要重算: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某人被确认丧失继承权后,其份额不是留在原地,而是由同一顺序其余继承人依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均等原则重新分配,再按该条第二至第五款调节。
四、「少分不分」是另一套规则,别和丧失继承权混着说
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五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比较维度 | 丧失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不分或者少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 |
|---|---|---|
| 法律性质 | 继承资格的剥夺 | 继承份额的调减 |
| 触发事由 | 五项法定恶性行为,清单封闭 |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 |
| 是否仍是继承人 | 否,退出名单 | 是,仍参与分配程序 |
| 对代位继承的影响 | 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 不影响代位继承规则的适用 |
| 可否被宽恕 | 第三至第五项可,前两项不可 | 不适用宽恕;由法院综合个案裁量 |
| 举证重心 | 行为发生与情节严重程度 | 有无扶养能力和条件、有无实际履行 |
第四款的举证重心在于同时证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与「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本人重病、长期失业、自身尚需救助的,即便没有照顾老人,也可能不落入本款。继承编解释(一)另就继承人愿意尽扶养义务、而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的情形作了规定,此种情形一般不影响其份额。
隐匿的是遗嘱,还是遗产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把它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摆在一起,区别就清楚了:第四项管遗嘱被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后果是可能丧失继承权;第四十三条管遗产被隐匿、侵吞或争抢,后果是酌减应继承的遗产。一个针对文件、一个针对财物,一个动资格、一个动份额,张冠李戴就写错了请求权基础。
另有一条方向相反的底线:依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留份保障特定弱势继承人拿到最低限度,与继承权丧失把行为人清出局方向相反,可能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出现。
五、要主张对方丧失继承权,程序怎么走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上海办理遗产继承有两条常规路径:无争议的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再持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或金融机构办理过户与提取(见《上海办理继承的完整流程》与《房产继承过户》);有争议的只能起诉。材料与办理时限以受理机构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案由一般为继承纠纷或法定继承纠纷,诉讼请求通常两段:先请求确认某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再请求依法分割遗产,也可以在遗产分割之诉中一并提出。继承遗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一般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上海即落到相应区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继承权纠纷同样受其约束,起算与中止中断结合个案判断,均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
杀害类情形通常以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材料证明;其余三项的取证方向如下。
| 主张的情形 | 核心待证事实 | 常见证据方向 |
|---|---|---|
| 第三项 虐待情节严重 | 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 | 就医住院与伤情材料、公安出警接警记录、居民委员会与所在单位介入记录、邻居与护工证言 |
| 第三项 遗弃 |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被继承人陷于无人照料 | 照护与生活来源记录、机构费用缴纳记录、他人代为照护的证明、催告记录 |
| 第四项 涉遗嘱行为 | 行为发生,且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生活困难 | 遗嘱原件与笔迹鉴定、形成过程的见证与录音录像、受害继承人的收入与劳动能力材料 |
| 第五项 欺诈胁迫 | 手段为欺诈或胁迫,且情节严重 | 立遗嘱现场录音录像、见证人证言、被继承人认知与健康记录、往来沟通痕迹 |
- 误解:他多年不孝顺、不来看老人,肯定没有继承权。实际:不孝顺不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五项清单内。正确出口是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主张份额调减而非资格剥夺,且须同时证明他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
- 误解:老人生前说过原谅他,所以他还能继承。实际:宽恕写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只适用于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前两项杀害情形不适用,而且还要求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仅有一句原谅不够。
- 误解:父亲丧失了继承权,孙子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实际: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只有该晚辈血亲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尽赡养义务较多时才可适当分给遗产,那是酌情分配而非代位继承。
- 先做事实归类再定打法:把已掌握的事实逐条对照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五项,套得进去的走资格之诉;套不进去但涉及长期不尽扶养义务的,改走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的份额调减。两条路诉讼请求写法不同,不要在一份起诉状里含糊表述。
- 虐待与遗弃类主张,证据按「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四条线分别归集,特别要收集第三方介入的痕迹——公安出警与接警记录、居民委员会调解记录、医疗机构就诊记录、养老照护机构的费用与探视记录。只有家庭内部的口头描述,认定难度很大。
- 主张宽恕的一方,把两层要件分开举证:一层是确有悔改表现的客观事实(恢复照护、承担费用、当面致歉的可查痕迹),另一层是被继承人生前本人的宽恕表示或将其列为继承人的遗嘱,缺哪层补哪层。
- 遗产有被处分风险的,对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账户同步考虑保全,必要时推动确定遗产管理人(见《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上海怎么用》);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老案,法律适用可能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就民法典时间效力另有专门规定,立案前先核对时间线。
常见问题
老人生前立遗嘱把全部财产留给了曾经虐待过他的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要分情形。若该儿子的行为落入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且情节严重,被继承人又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这正是第二款宽恕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要同时具备「确有悔改表现」,他不丧失继承权,遗嘱按内容处理。但若行为落入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依继承编解释(一)第八条,法院可以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无论哪种情形,遗嘱都须依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他把父亲的存款偷偷取走了,算不算丧失继承权?
取走存款针对的是遗产而非遗嘱,通常不落入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应规则是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后果是份额酌减而非资格丧失。取款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且构成对老人侵害的,可另循相应法律途径处理,数额巨大、性质恶劣的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丧失继承权的人,还要不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以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价值为限,这是继承编确立的限定继承原则。丧失继承权的人不取得遗产,也就不因继承关系承担清偿责任。但有两点例外:他本来就是该笔债务的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责任来源不是继承,不受影响;已实际占有遗产财物的,仍须返还。见《遗产债务清偿与父债子还的边界》。
- 法定继承顺序与份额——名单怎么排、份额怎么算,本页的上游。
- 遗嘱六种形式与效力与上海立遗嘱怎么选形式——第四、五项争议多围绕遗嘱展开。
- 上海办理继承的完整流程与房产继承过户——公证与诉讼的分岔点。
-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上海怎么用——资格之诉期间的遗产保管。
- 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全文与民法典继承编要点整理——本页条文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上海本地办理路径部分,依上海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继承过户的现行职能分工整理,具体材料与办理时限以受理机构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