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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与旁系血亲收养:哪些条件可以放宽

德载律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核校:2026-09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章、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号)与现行收养登记、收养评估两份部门文件的现行条文整理,条号与款项已与官方原文逐条核对,核验日期 2026-09-05。

要 点 摘 要
  • 民法典收养章明文放宽条件的只有四处: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两款、第一千一百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放宽的对象是被点名的条与项
  •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放开的是整个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五项全部解除,含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二款与第一千一百条第二款放开的只是该条第一项
  • 门槛降下来,前提抬上去: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的适用前提是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条文写的是「生父母」不是「配偶」。
  • 办成收养与「只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是一回事:前者依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关系,后者依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只是叠加
  • 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的除外——办了收养,离婚不切断关系。
  • 从不放宽的两条底线: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的双方自愿与八周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登记成立要件——没有登记就没有收养关系。

本页只解决一个问题:民法典收养章里哪几种情形被明文放宽了条件,各自放宽的到底是哪一条哪一项。放宽条款一律写成「可以不受……规定的限制」,指向精确到项,少看一个字就会差出好几道门槛。

本页不写:常规收养的三方要件与登记流程另有同期稿,本页只在说明「放宽了哪一项」时把那一项点出来;收养成立后的效力与解除同样另有同期稿;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承上的地位另有专文,本页只写到关系是否存续为止。再婚家庭的整体安排见《再婚家庭的继承问题》。

一、先认清放宽的对象

放宽条款反复点到的只有五个坐标,先逐字摆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这两项是同一条链的两端——一端是被收养人的资格,一端是送养人的资格,构成要件都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四处放宽里有三处同时免掉这两项,效果是不再要求送养一方证明陷入特殊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这道门槛只针对一种组合:收养人无配偶且收养异性子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五项的逐项含义不在本页展开。只需两个信息:第一项是人数条件,被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二款与第一千一百条第二款单独点名放开;整条是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的放开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款是收养名额,与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是两件事:前者管「这次能收几个」,后者管「原来有几个」。第二款自身即一处放宽,只看被收养人是谁

二、四种放宽情形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二款的关键字是:不另起一套规则,而是在第一款三项豁免之上再加一项——普通情形免三项,华侨身份的情形免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逐字对一遍点名清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无项号,整条)、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前两处点到项、第四处点到款,只有第三处写到条为止——这不是省略,而是五项全部不适用。读成「不受该条第一项的限制」,就会把年满三十周岁这道硬门槛留在原地。

情形条文依据明文不受限制的条款哪些门槛没了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一百零二条不必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不再要求年龄差四十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款三项之外,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上一行全部,再加人数条件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第一千一百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名额限制解除;收养人名下已有几个子女也不再是障碍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五项全部)、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送养一端的特殊困难要件解除;五项条件整体解除;名额限制解除
三处点名只差几个字: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二款与第一千一百条第二款点的是「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只免一项;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点的是「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五项全免。核对时先看点到项还是点到条。

另需如实说明: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不在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点名放宽的范围内。该条在继父母收养情形下如何适用,收养章未另设条款,以受理的民政部门与承办法院的认定为准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办成收养和「有扶养关系」是两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两条的第一层结果一样,都是「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差别全在第二层。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是「加」:新关系因抚养教育的事实产生,孩子与生父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条文里没有任何消除的表述。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是「换」: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依据: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的适用前提写在条文最前面——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用的是「生父母」而不是「配偶」。门槛降到最低,同意拿不到,收养仍然办不成。只有一方生父母在世、另一方下落不明或者不同意时如何处理,收养章未另设条款,以受理的民政部门与承办法院在个案中的认定为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结构是「原则+两项除外」:离婚后当事人主张不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仅凭抚养教育事实建立的那层关系,会随婚姻关系解体而失去支撑;两项除外中的第一项就是「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办了收养的,离婚不切断关系;该款给出的除外事由不是共同生活的年头。关系存续与否在其他方面的后果,本页不展开,另有专文。

四、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代际怎么数,登记去哪里

民法典未在收养章内对「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另设定义条款。下面是通行的数法,不是法定标准。「代」按世代计,起点是两人同源的那一支直系血亲:甲与乙同出于一对父母的,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各自的父母同出于一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是三代以内;再往上追一代才同源的,超出范围。条文另加同辈二字,要求甲与乙处于同一世代,被收养的是其中一方的子女。代际关系是否落在这一范围内,以受理的民政部门按第七条第四款末句要求的亲属关系证明审核为准——该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或者经过公证,是登记环节的实际抓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四款、第七条第四款末句、第十五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层信息。其一,管辖:登记地不在收养人一侧,而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其二,亲属关系:要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代际数法最终落到这份证明上。其三,华侨:管辖与材料按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在本条内未设定义,身份认定以受理的民政部门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五、外国人在华收养:另一套登记层级与双重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不是放宽,方向恰好相反——在通常要求之外另加了四道:所在国主管机关依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六类证明材料(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由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应当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登记层级抬高到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落到上海即向上海市民政部门登记。第三款再加双重认证。认证路径见《跨境继承文件准备清单》,材料与时限以受理的民政部门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六、从不放宽的部分,与办理环节的两处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一条底线是意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要征得本人同意;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孩子往往已经不小,这一项经常是真正的关口。第二条底线是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是成立要件而不是备案。四处放宽全都发生在「够不够条件」这一层,没有一处触及「怎么才算成立」——共同生活多久、以父母子女相称多少年,都不能替代这一次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第二条
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一处是材料简化,一处是不进行收养评估,都与第一千一百零三条免除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整条配套。但简化只发生在这一层,不动第一千一百零四条与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半分。具体提交什么,以上海市及各区民政部门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常见误区
  • 误解: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里只有「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那一项不适用。实际: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点名的是整条,五项全部不适用,含年满三十周岁这一项。
  • 误解:孩子跟着一起生活很多年,就等于收养了。实际: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共同生活的事实可能构成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抚养教育关系,但依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该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可能不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误解: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去区里的登记机关办就行。实际:第一千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要求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在上海即上海市民政部门。
  • 误解:条件都放宽了,夫妻两人愿意就能办。实际: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的前提是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的双方自愿与八周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也从不放宽。
  • 误解:办了收养,孩子和原来那边的关系照旧,只是多一位法律上的父亲或者母亲。实际: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律师提示
  • 动手前先做一张「点名清单」:把要适用的那处放宽条款抄下来,逐字对准点到的是条还是项——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点到条(五项全免),另两处点到项(只免第一项)。
  • 继父母收养的第一件事不是备材料,是确认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要求的那份同意能不能拿到;取得方式以受理的民政部门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先核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能否取得;登记管辖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
  • 再婚家庭若看重「离婚之后关系还在不在」,路径只有办成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同时把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后果讲明白。

常见问题

我今年二十八岁,能不能收养配偶与前一段婚姻所生的孩子?

年龄这一项不构成障碍。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五项要求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但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明文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限制——点名的是整条,五项条件全部不适用。放宽只发生在收养人条件这一层: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的双方自愿与八周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登记成立要件,都不在放宽清单里。

孩子已经跟着我生活了八年,还有必要专门去办收养吗?

要看你希望这层关系在什么情况下还站得住。仅凭抚养教育的事实,依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可以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依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这层关系不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其共同生活。另一面也要讲清楚:收养一经成立,依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收养继子女要不要做收养评估?材料是不是也简化了?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该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材料方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简化只发生在这一层,第一千一百零四条与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不受影响,办理前以上海市及各区民政部门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一千一百条、第一千一百零一条、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千一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官方文本: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7f184078694d811fb3314f6af9accf.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官方文本: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f1c5234ac6688dfb149449142d53ab.html
  3.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1999年5月25日发布,2019年第一次修订,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官方文本: https://xzfg.moj.gov.cn/law/download?LawID=1681&type=pdf
  4.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2020年12月30日成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官方文本: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01/content_5576084.htm
  5. 登记办理只写现行职能分工,具体要求以受理的民政部门现行公布的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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