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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怎么成立: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与登记

德载律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核校:2026-09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第一节、总则编,以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第二次修订)与《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现行条文整理,条号、款项与天数已与官方原文逐条核对,核验日期 2026-09-05。

要 点 摘 要
  • 收养关系不是共同生活出来的,是登记出来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写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三方各有一张封闭清单:被收养人限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三类未成年人,送养人限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的三类个人与组织,收养人须同时具备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五项条件。
  • 有配偶的必须夫妻共同收养(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生父母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 孩子的意见是要件不是礼节: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要求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长期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却始终没办登记的,不因时间长而自动成立收养关系;个案中怎么定性,以承办法院与受理的民政部门的认定为准。

本页只解决一个问题:一段收养关系在法律上怎样才算真的成立——三方各要什么条件、意愿怎么表达、登记为什么是成立要件、办出问题时后果是什么。

本页不写的部分:法律明文放宽的几种情形(旁系血亲之间的收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华侨与外国人在华收养)另有同期稿;成立以后的效力与解除另有同期稿;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指定与撤销另有同期稿——收养是建立一段新的父母子女关系,监护是在既有关系上定谁来行使职责。养子女的继承顺序与份额见《法定继承的顺序与份额》,再婚家庭的整体安排见《再婚家庭的继承问题》。

一、三张清单: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两个门槛藏在条文里:年龄——整条的主语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在被收养人范围内;原因——三项对应父母不在、父母找不到、父母尚在但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第三项最常见,落点是无力抚养这一事实,不是父母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这一组有三个硬要求。生父母送养要两个人一起送:只有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才可以单方送养,「联系不上」与「不同意」不是一回事,后者不构成单方送养的理由。监护人送养孤儿须先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同意不成时不是径行送养,而是依民法典第一编另行确定监护人。父母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当然可以送养:还须叠加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这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条文用的是同时具备,五项并列不是择一。第(四)项并非把所有违法犯罪记录一概列入,要看是否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以受理的民政部门审查认定为准;第(三)项对应登记时要交的健康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零一条、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条各管一件事:人数——无子女的最多两名,有子女的只能再收养一名;共同收养——有配偶的一方不能自己去办;年龄差——只针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二、意愿要件:双方自愿,八周岁以上要问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前一句要求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一方是被逼、被骗或者被以其他方式促成的,这段关系从根上就有瑕疵。后一句用的是「应当」,因此征得八周岁以上孩子的同意是成立要件的一部分,不是登记时的礼节性询问。这条线来自总则编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

三、登记是成立要件,不是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款只有两句话,却决定了整件事的性质。其一,登记是成立要件而不是备案:登记不是把已经存在的关系报上去留底,而是这段关系从无到有的那一刻,此前协议签得再细、公证办得再齐都没有成立。其二,成立时点是确定的一天——登记之日,此前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能倒推为收养期间。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民法典写的是「县级以上」,部门规章把办理机关落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另按被收养人的来源分别规定了管辖地。在上海对应的是向上海市各区民政部门办理,具体受理点与是否预约,以受理的民政部门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第五条还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夫妻共同到场,一方来不了的须有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书面委托。

「事实收养」:养了很多年,也不会自动变成收养关系

把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倒过来读,就得到一个对很多家庭都要紧的结论:长期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户口甚至落在一起,只要没有办过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就没有成立。时间长短、感情深浅、周围人怎么称呼,都不改变这个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这一条正面承认了另一种安排的合法性,但后半句把界限划清了——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不产生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所以常说的「事实收养」,在现行法上不是一个可以据以主张收养关系成立的名目。

现行法律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均未规定「事实收养」的成立条件、年限或者补办规则。共同生活多少年、有没有户口关联、有没有邻里证明,都不构成把关系补成收养的通道。已经形成长期抚养事实的,这段关系如何定性、能否补办登记,以承办法院与受理的民政部门在个案中的认定为准

四、登记周边:公告、协议、公证、评估、户口与保密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后四款强弱不同:第二款是登记机关的义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登记前公告;第三款的收养协议是「可以签订」,不影响成立;第四款的收养公证,各方或者一方提出即应当办理;第五款是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把落户交给公安机关,登记办法第九条把凭证写明了:收养登记证,它也是这段关系对外证明力的落点;第十三条则给这套程序上了一把锁——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这一条给的是消极义务,义务人是知情的其他人:当事人提出保密要求的,知情者即负有不泄露的义务。

收养评估:不是审批,是登记的参考依据

评估办法第二条把射程定为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收养继子女的除外(继父母收养的规则另有同期稿);第三条把评估定义为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作的调查、评估与出具报告,正好对应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二)项。

依据:《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第二条、第三条。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
……
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点值得记住:评估看的是一整个家庭,家庭成员意见、邻里关系、社区环境都在内容里;融合有法定下限,不少于30日;报告是参考依据不是审批结论;评估不收费,以评估费、加急费名义收钱的都与第十四条不符。

五、办事线:要交什么、审多久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这张单子与实体条件一一对应:健康检查证明对应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三)项,子女情况声明对应第(一)项。送养人一侧另有一张,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要求提交身份与户口证件,以及依民法典须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书面意见。清单与份数以受理的民政部门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整条线由此串起来:提交材料→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同条第二款另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登记前应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认领的才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且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加上评估期间同样不计入,实际时长往往长于30日。

六、办出问题的后果:无效是自始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款给的是无效的两个来源:民法典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规定,以及违反婚姻家庭编本编规定——三方条件、意愿要件、登记要件,任何一项被违反都可能落入。第二款给的是后果: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是从被认定那天起失效,而是从头到尾没有产生过效力。

比较项无效解除
针对的对象不符合成立要件、或者有民法典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的收养行为已经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
时间方向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面向将来终止
办事层面骗取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登记证(登记办法第十三条)条件与程序另有同期稿

记住:无效是这段关系从来没有存在过,解除是真实存在过的关系从某个时点起不再继续。

常见问题

亲戚的孩子从小养在我家十几年,一直当亲生的养,能不能算收养?

要看有没有办过收养登记。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写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共同生活的年头替代不了这一步。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则写明,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的,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章的规定。现行法律与两份部门规章都没有规定「事实收养」的成立条件、年限或者补办规则,如何定性以承办法院与受理的民政部门的认定为准;想要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只能回到登记这一步。

收养协议签了、公证也办了,是不是就算成立了?

不是。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写的是「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第四款写的是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协议解决双方之间的约定,公证解决证据与形式,都不是成立要件;让关系从无到有的仍然是第一款的登记。先谈妥、再签协议或者办公证、最后办登记,顺序没有问题,但登记办结之前这段关系还没有成立。

孩子已经十岁,他本人不同意,还能不能办?

不能。第一千一百零四条后句写的是「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属于成立要件的一部分;这条线来自总则编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同条前句还要求双方自愿,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可能落入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情形。

常见误区
  • 误解:孩子接回家养了十几年,早就是自己的孩子。实际: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把登记设成成立要件,没登记就没有成立;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还明确,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的,关系不适用收养章的规定。
  • 误解:签了收养协议、做了公证,就等于办成了。实际: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的协议是「可以签订」,第四款的公证是当事人要求时应当办理,都不是成立要件。
  • 误解:孩子还小,问不问他无所谓。实际:第一千一百零四条后句要求,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未征得同意的,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 误解:生父母中一方同意送养就够了。实际:第一千零九十七条前句是「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只有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
律师提示
  • 动手之前先对三张清单:被收养人是否落在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三项之一,送养人是否落在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的三类之内,收养人是否同时具备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五项条件。
  • 依登记办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场、夫妻共同到场,一方不能前往的备好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书面委托。
  • 孩子已满八周岁的,把征求本人同意这一步做在前面并留下书面记录——第一千一百零四条后句是成立要件,事后补不回来。
  • 材料按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先备主件,清单与份数以受理的民政部门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时间按几段预留:30日审查、60日公告、60日评估报告,后两段不计入登记办理期限。评估不收费。
  • 登记办结后凭收养登记证按登记办法第九条办理落户或者迁移;材料上不弄虚作假——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骗取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并收缴登记证。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条、第一千一百零一条、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第一千一百一十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官方文本: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7f184078694d811fb3314f6af9accf.html
  2.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2019年第一次修订,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官方文本: https://xzfg.moj.gov.cn/law/download?LawID=1681&type=pdf
  3.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2020年12月30日成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官方文本: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01/content_5576084.htm
  4. 上海办理部分依各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现行职能分工整理;受理点、预约方式、材料清单与份数以受理的民政部门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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