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两份意见(法〔2016〕128号、法发〔2018〕12号)与《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法发〔2023〕7号)现行文本整理,条项已与官方原文逐条核对,核验日期 2026-09-05。
- 家事案件立案之后不走普通民事案件那一套:家事调查、心理疏导、财产申报、审理中的冷静期都来自改革意见,多数由法院启动。
- 家事调查员由法院从名册中指派,不少于两人,自委托之日起 15 日内出报告,延长最长不超过 30 日;它与心理疏导情况报告的定位只有一句——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不作出裁判结论。
- 审理程序中的冷静期与婚姻登记环节的三十日撤回期不是一回事:前者由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设置、须经双方同意、不超过 3 个月。混淆这两者是本题最普遍的误解。
- 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随受理案件通知书一并送达财产申报表;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的,除分割时可依法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训诫、记入征信,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罚款拘留。
- 判后回访有出处:审理离婚案件、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判后回访是其环节之一(法发〔2023〕7号)。上海层面未见公开的现行专门文件可供独立引用,具体安排以承办法院现行做法为准。
本页只解决一件事:案件已经立上,进入审理程序之后,法院会用哪些普通民事案件用不到的机制,它们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本页不写的部分:立案之前的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与要不要同意调解,见《上海法院家事诉前调解》;登记离婚的三十日与六个月门槛,见《起诉离婚:三十日冷静期、六个月门槛》;去哪个法院立案,见《在上海起诉离婚去哪个法院》;查对方财产,见《离婚前怎么查对方财产》;保护令申请,见《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上海怎么申请》;抢夺藏匿子女,见《孩子被对方抢走藏起来》。财产保全另有同期稿。
一、这套机制从哪来,管到哪一步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开展试点,2018 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把跑通的做法写成一份共 49 项的操作文件。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财产申报表,源头都在这里。
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探索相关公益性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合法院调查审理家事案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
家事审判要处理的不只是权利义务,还有关系与情绪:判决能结束案件,结束不了此后几十年的相处。改革由此把心理学、社会学的力量接进审判辅助环节。
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当增强调解意识……将调解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除外。
案件正式立上不等于调解结束——调解贯穿审判全过程。但后半句同样要记住: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不能调解;保护令解决的是止暴,不是分歧。
二、家事调查:谁来查、查什么、报告怎么用
依第 15 项,审理中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项,法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委托相关机构调查,也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对特定事实进行调查。三条路里,家事调查最容易被误解——上门的人不是法官,也不是对方请来的:法院应当建立名册并发证,人选由司法行政、教育部门、妇联、社区等单位及基层群众组织推荐、由法院选任(第 16、17 项);具体案件中不少于两人,选定后应当在 3 日内通知当事人,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另行选择确认(第 19 项);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第 20 项)。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个人经历、性格、教育程度、身心状况、家庭情况、夫妻关系、居住环境、工作情况等;(2)对子女的抚养情况、子女的心理状况及学习状况等……
(2)征询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抚养事项及探望事项的意愿和态度;(3)走访当事人居住的社区、所在单位、子女的学校等……
射程由此清楚:查的是人和关系,不是钱——个人经历、身心状况、居住环境、对子女的抚养情况,恰恰是书证查不出又直接影响判项的事实。探望安排形成判项后怎么落地是另一个题目,见《探望权怎么强制执行》。
每一项调查事项,均应由两名以上家事调查员共同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委托调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如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调查事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可以包括家事调查员的分析和建议。
三个数字是硬的:每项事项两名以上共同进行、15 日内出书面报告、延长最长不超过 30 日。末句尤其要留意——报告可以包括调查员的分析和建议,交到法官手里的未必只是事实描述。
人民法院在收到家事调查报告后,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家事调查报告的内容,并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
家事调查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
这一项给了当事人知情权与陈述意见的机会;报告的定位只有一句——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本页不把它拔高成证据种类。含义很实在:报告不利不等于案子已定,但异议要在告知环节讲出来并留在卷宗里。
三、心理疏导:什么情形启动,结果放在哪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议案件当事人或者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1)一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并且情绪激动的;(2)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以及其他有关亲子关系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的……
共同点是情绪已经影响到程序能否推进。用语是「建议」不是「决定」,启动自愿:同意的填写确认书,也可以主动提交申请书;收到后 3 日内法院向协作机构发函,回函同意后 3 日内协商时间地点(第 31 项)。中途表示不同意继续的应当终止。
心理疏导工作结束后,协作机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心理疏导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可以将之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心理疏导的相关材料随案归于副卷,不得对外公开。
两个要点:心理疏导情况报告与家事调查报告同一定位——参考,不作出裁判结论;相关材料随案归于副卷、不得对外公开。不接受疏导,也不构成程序上的不利后果。
四、审理中的冷静期:与婚姻登记环节的三十日不是一回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日常说的「冷静期」多半指登记离婚那一段,这里写的却是审理程序中的冷静期:由法院在离婚案件里设置,前提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上限 3 个月。两者的条件、期间、后果全都不同。
| 对照项 | 审理程序中的冷静期 | 婚姻登记环节的三十日 |
|---|---|---|
| 出处 | 法发〔2018〕12号第 40 项(司法文件)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协议离婚登记的规定(法律) |
| 怎么开始 | 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由法院设置,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 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后自动起算 |
| 多长、期间做什么 | 不超过 3 个月;法院可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 | 三十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
| 结束会怎样 | 法院应当通知双方,案件继续审理 | 届满后另有三十日,须双方亲自申请发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 |
登记环节的完整规则与六个月门槛,见《起诉离婚:三十日冷静期、六个月门槛》。
五、财产申报与依职权调查
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层递进:申报表随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并送达,不是选做题;填写时点是举证期限届满前,内容含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后果分档——少分或者不分、训诫、记入征信或从业诚信记录、罚款拘留。
落点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前提是情况已经查清。对方名下的财产怎么查,见《离婚前怎么查对方财产》。
六、涉未成年人的安排、判后回访与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两条连起来看:民法典给的是实体标准,改革意见给的是兑现标准的程序;家事调查员征询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第 22 项)是同一条链上的一环。提醒很直接:教孩子怎么说,风险大于收益——单独询问时家长不在场,事先教过的话容易被识别,反而削弱意愿的可信度。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判后回访的制度落点在这里:第 3 项用的是「应当」,第 11 项把指导铺到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三个环节。力度更大的一档是家庭教育指导令——依第 4 项,发现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法院可以训诫并要求接受指导,拒不接受的可以决定书形式制发指导令,不服的可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第 15 项);指导令不在互联网公布(第 16 项)。全文见《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
- 误解:法院说的三个月冷静期,跟民政局那个三十天是一回事。实际:完全不同。第 40 项的冷静期在审理程序中,由法院设置、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超过 3 个月;婚姻登记环节的三十日是民法典为协议离婚登记设定的期间,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算,任何一方可在其中撤回申请。
- 误解:家事调查员是法院派来的,报告写什么就是什么。实际:第 24 项规定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告知内容并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报告的定位是「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不作出裁判结论;有异议要在这一环节书面提出并留卷。
- 误解:财产申报表是走形式,少写一两笔没人查得到。实际:第 44 项写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的,除分割时可依法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训诫,情形严重者记入征信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罚款、拘留。
- 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时先找出财产申报表,按第 44 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全面、准确填写;拿不准的宁可写明存疑,也不要漏项。
- 开庭前把三项申请想清楚: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第 36 项,法院开庭前会问)、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 43 项,须提供明确的线索)、对家事调查员是否申请回避(第 20 项)。
- 拿到调查报告后用足第 24 项:把异议写成书面材料交给法院并留卷;发现调查员收费或接受请托的,依第 27 项投诉。
-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注意第 38 项的单独询问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真实意愿要求,不要教孩子怎么说;存在家庭暴力的,按第 45 项准备证据,保护令与审理程序并行推进。
常见问题
家事调查员要到家里来,我可以拒绝吗?调查要花钱吗?
家事调查由人民法院委托启动(第 15 项),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事项,单纯拒绝配合不能阻止调查,反而可能影响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能做的是程序抗辩:调查员与纠纷有利害关系、是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等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有权申请回避(第 20 项)。费用方面,第 27 项明确禁止家事调查员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调查报告对我不利,法院是不是就照着判了?
不是。第 24 项把地位写得很清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不作出裁判结论,本页也不把它拔高成法定的证据种类。同一项规定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告知内容并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这是最该用足的环节——把报告与在卷证据的出入写成书面意见交上去并留卷。是否由两名以上调查员共同作出、是否在 15 日内完成(第 23 项),也可以核对。
上海的法院是不是每个案子都做家事调查和心理疏导?有没有上海自己的规定?
据实回答两点。其一,未见上海层面公开的现行专门文件可供独立引用——经检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与市级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等公开渠道,可见的多为新闻稿与年度工作报告叙述,故本页所写是两份改革意见在本地的一般落地形态。其二,机制多是「可以」不是「必须」:家事调查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第 21 项),心理疏导以建议加同意的方式启动(第 28 项)。是否启动、怎么安排,以承办法院现行做法为准。
判后回访是什么?判决生效了法院还会管吗?
判后回访主要出现在涉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中。依法发〔2023〕7号第 3 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 11 项把这项指导铺开到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形式包括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心理干预等。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还可能被训诫并要求接受指导,拒不接受的可以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回访的频次与方式没有统一规定,以承办法院现行做法为准。
- 上海法院家事诉前调解——立案之前那一段:诉调对接、司法确认与要不要同意调解。
- 起诉离婚:三十日冷静期、六个月门槛——登记环节的三十日与诉讼节奏。
- 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全文与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全文——本页条项的出处。
- 上海高院、市妇联反家暴联动协作实施意见——家事审判与反家暴处置的衔接。
- 离婚案件里的财产保全:担保怎么定、保错了赔不赔、什么时候解除——与本页分属两条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2016年4月21日印发,第四部分「工作机制」第 1 项、第五部分「试点案件范围」。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7372.html 站内:/family/fagui/qw-16.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2018年7月18日印发,第 6、15、16、17、19、20、21、22、23、24、27、28、31、34、36、37、38、40、43、44、45 项。官方页: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bf4b36ae2dee44d9773636f4656593.html 站内:/family/fagui/qw-17.html
-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法发〔2023〕7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 3、4、11、15、16 项。官方页: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49a7b627bcfec780a425f21d2f55c5.html 站内:/family/fagui/qw-20.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婚姻登记环节的期间依该法婚姻家庭编关于协议离婚登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2016年3月1日施行)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仅作衔接指引,官方页: https://www.gov.cn/zhengce/2015-12/28/content_5029898.htm
- 上海本地部分:经检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与市级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等公开渠道,未见以正式文号发布、可独立引用的家事审判改革或家事调查员专门文件全文;本页所述为上述改革意见在本地的一般落地形态,以承办法院现行做法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