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执行编、《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76、77 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三份规定整理,条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官方文本为准
- 判决推不推得动先看判项:判付款、判协助办理转移登记的能进执行程序,只确认归属的往往展不开。
- 民事诉讼法第 262 条是过户与变更登记的正条:需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法院可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单位必须办理。
- 解释(一)第 77 条第一款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只判使用、不判归属,这样的判项无法据以过户。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算;谈判可继续,但别用谈判替代申请。
- 不履行的后果是一串: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财产报告令、罚款拘留、限制消费令、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追刑责。
- 「执行不了」分两种:有财产不给靠强制措施;查不到财产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发现财产还可再申请。
一、这一页解决什么,不解决什么
判决书拿到手只完成一半:房子判归一方,登记簿上仍是原来的名字;判了补偿款,钱迟迟不到账。本页写判决生效之后那一段:判项怎样才推得动、房屋与股权两条线怎么落地、拖着不办有什么后果。
本页不写:查财产与调查令见离婚前怎么查对方财产;探望权执行见探望权判了不让见怎么办;漏分的财产见离婚后发现转移隐藏财产怎么办;分割规则见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全图;协议反悔见离婚协议能不能反悔;股权分割见离婚要分股权和合伙份额;上海立案见上海离婚起诉立案指引。保全与抚养费追索分别见同期稿《离婚案件里的财产保全:担保怎么定、保错了赔不赔、什么时候解除》《抚养费不给怎么追:欠付追索、强制执行与失信惩戒》。
二、先看判项:什么样的判决推得动
执行程序不解释判决,只执行判决:主文写到哪一步,就只能做到哪一步。
| 判项类型 | 典型写法 | 执行程序里的效果 |
|---|---|---|
| 给付金钱 | 限期支付折价补偿款 | 执行力最完整: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拍卖 |
| 交付房屋 | 限期将房屋腾空交付 | 可强制迁出房屋:院长签发公告责令限期履行,逾期强执 |
| 协助办理手续 | 限期协助办理转移登记 | 对方不配合的,法院可向登记机构发通知书 |
| 仅确认归属 | 某处房屋归一方所有 | 无给付与协助内容,往往难以展开 |
把「归谁」和「怎么给」写进同一份判决,是判后能否顺利执行的第一道关口。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项落到执行阶段是三条路:竞价取得的,一方付对价、另一方协助过户;评估补偿最常见,补偿款走金钱给付、过户走协助办理;拍卖变卖的分价款。分多少仍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决定。
第 77 条第一款:判了使用的,执行程序过不了户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体上不难理解:所有权还没有完整落到当事人手上,法院就先不判归谁,只解决谁住。但它在执行阶段的后果,很多人到申请执行时才意识到。主文写「某处房屋由一方使用」,能实现的就只有「使用」——对方占着不搬的可请求强制迁出;却无法据此过户,因为登记簿要变更的是所有权,判项没有确定归谁,法院发不出转移所有权的通知书。
第二款给的是后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另行起诉。所以审理阶段要把「使用」的期间、范围与费用负担写清,并记下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时间节点——那是再次主张归属的起点。
三、怎么申请执行:期间、法院与第一批动作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年是期间,第二款是起点。对方口头承诺再宽限几个月,不会自动让这二年停摆——中止与中断要有能证明的事实。
可据以申请执行的不只有判决:第 247 条第一款写生效判决、裁定必须履行,第二款把调解书一并纳入。离婚案件大量财产安排以调解书结案,调解书同样可直接申请执行;而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签的离婚协议书不是执行依据,要先另行起诉取得裁判文书。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编的一般规定给了两个选项:作出第一审判决的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立案材料以受理法院现行要求为准。
立案后,依第 251 条,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是先后两个阶段。第 252 条给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或虚假报告的可予罚款、拘留——往前追一年,正好罩住判决生效前后的处分动作。第 253 条第一款给出查询存款、股票、基金份额与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权限,第二款要求作出裁定并发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判决生效到申请执行之间是对方处分财产的窗口。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留了一条路: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同条还有一句必须记住: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一段保全是过渡,五日之内必须接上申请执行,否则前功尽弃。此前已经采取的保全裁定未经撤销或者解除的,依第一百六十八条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连续计算。
四、房屋这一条线:过户、腾退与变价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条文短,却撑起整条过户线:对象是「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不动产转移登记正在其中;方式是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是当事人拿判决去窗口交涉;效果是「必须办理」,不以被执行人到场、签字、交出证件为前提。最常见的僵局——判归一方,另一方既不配合过户又把权证藏起来——正由这一条破解。上海的不动产登记由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及各区登记机构承担,流程以承办法院与登记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该条 2021-01-01 起施行的是修正后的文本。第一款的分界点是登记机关有没有完成登记:已经完成的,财产不在被执行人名下,只能另案主张;尚未完成的,登记机关应当协助法院执行。第二款处理的是另一种撞车——查封通知书送到时,其他法院的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送达该登记机关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人不搬走,和不是所有房屋都能拍卖
过户与腾退是两件事,要分别有判项、分别申请。第 261 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迁出房屋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逾期由执行员强制执行;第三款规定搬出的财物由法院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腾空交付」写进主文,比事后单独主张顺畅。
房屋能不能变价另有一道闸。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修正后)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五条规定超过生活所必需的部分,在保障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居住房屋与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执行。查封与变价是两个动作,能不能封与能不能卖要分开问。可变价的,第 258 条给的顺序是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拍卖,不适于拍卖的可委托或自行变卖;成交后的权属变动仍回到第 262 条。
五、股权这一条线:路径与风险,不下结论
判归一方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怎么落地比房屋复杂:它同时牵动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事项、公司的股东名册与章程,以及其他股东的相关权利。这一段只给路径与风险提示,不下确定结论。能确定的有两点:股权属于执行措施可以触及的财产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现行第二条(该条条号未因 2020 年修正而变动)写明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涉及权证照转移的第 262 条同样适用。
不能一概而论、以承办法院与登记机关现行做法为准的是:判项写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还是「确认股权归一方所有」,可执行性并不相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有条件的怎么处理;其他股东的相关权利以什么方式行使;公司拒不配合修改股东名册时的替代路径。这几项无可逐字援引的现行统一规则,本页不作断言。可做的是把不确定性提前挪到审理阶段:庭审中把章程、股东名册、出资情况查清固定,请求把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的内容与期间写入主文。
六、拖着不办有什么后果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分两类:迟延履行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其他义务的(例如不协助办理转移登记、不腾空交房)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部分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不在本条之内,另有规定,本页不写计算方法、不写利率、不写倍数,以承办法院现行适用的规定为准。两项随时间累积,申请执行时一并提出为宜。
限制消费是另一条线。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法院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三条第一款列出九项被限制的消费行为,涵盖乘坐飞机与列车软卧、在星级以上宾馆等场所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高档装修房屋、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第四条写明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决定——主动申请往往比等依职权更快;第九条给了出口: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解除。
失信名单是第三条线。该规定第一条列出六种应当纳入的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第四、五项是离婚执行案件中常见的入口——不如实报告财产、被限制消费后照旧消费本身即构成纳入情形,无须再证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期限见第二条第一款:具有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纳入期限为二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此外,第 266 条另给了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第 263 条规定判决指定的行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可强制执行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执行不能的两种:有财产不给,和确实没有
当事人口中的「执行不了」是两件事:一种是有财产而不履行——查到存款、房产、车辆、股权,或有转移、隐匿、规避的迹象,对应上一节整套措施;另一种是确实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点要记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是案子作废;再次申请的门槛是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本后继续收集线索仍有意义;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第 265 条同理: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与终本不同的还有中止执行(事由消失后恢复)与终结执行(第 268 条列六种情形)。另有兜底救济:第 237 条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常见问题
判决书写着房子归我,我能自己拿判决去登记机构过户吗?
要看判项怎么写。主文如果只写归属、没写对方限期协助办理转移登记,登记机构未必能据以单方办理,法院也缺少可发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判项写了协助办理而对方不配合的,路径是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第 262 条向登记机构发通知书,不以对方到场签字为前提。
法院判了房子由我使用,为什么过不了户?
因为判项本身没有确定所有权归谁。解释(一)第 77 条第一款规定,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执行程序只能实现判项的内容,判了使用就只解决「谁住」。第二款给了后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另行起诉。
判决生效两年多了,我一直在跟对方谈,还能申请执行吗?
要看这两年里有无法定的中止、中断事由,以及期间从哪天起算。第 250 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第二款规定期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算。私下沟通能否构成中断取决于有无可证明的事实,稳妥的做法是先把程序启动。
- 误解:判决生效了,房子自然就过到我名下。实际:登记簿不会因判决自动变更;对方不配合的要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第 262 条向登记机构发通知书。
- 误解:判了房子由我使用,等于房子归我。实际:解释(一)第 77 条第一款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只判使用、不判归属,过不了户。
- 误解: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签的协议,对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实际:离婚协议书不是执行依据,要先另行起诉取得裁判文书。
- 误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案子结束。实际:日后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 审理阶段就把判项写完整:不只请求确认归属,同时请求判令对方限期腾空交付、协助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第 262、261 条第一款)。
- 把二年期间的起算日记在案卷首页:按第 250 条第二款确定起点;判决生效到进入执行程序之间可依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向执行法院先申请一次保全,并把「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申请执行」一并记上,逾期不申请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申请执行时把请求一次列全: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第 264 条)、财产报告令(第 252 条)、限制消费与纳入失信名单的书面申请(限高规定第四条、失信名单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 终本之后不要停止收集财产线索:再次申请的条件是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可依第 237 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 离婚前怎么查对方财产:上海的房产、存款、股权查询与律师调查令——本页写判后怎么拿到,这篇写事前怎么查。
- 离婚要分公司股权和合伙份额:另一方进不进得了公司——股权分割的实体规则。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全文(法释〔2020〕22号)——第 76、77 条原文。
- 离婚案件里的财产保全:担保怎么定、保错了赔不赔、什么时候解除(同期稿)。
- 抚养费不给怎么追:欠付追索、强制执行与失信惩戒(同期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引第二百三十七、二百四十七、二百五十至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一至二百六十八条: 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3/443.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两款: 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4/12829.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 号,2021-01-01 施行,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071.html ;站内全文页 解释(一)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 施行,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7f184078694d811fb3314f6af9acc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 号,法释〔2020〕21 号修正),修正后自 2021-01-01 施行,现行三十条,所引为修正后现行条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两款;修改决定(法释〔2020〕21 号):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2004 年原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d3afa460ed5a2f8d2dce0d7e47630.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 年通过,经法释〔2015〕17 号修正,2015-07-22 起施行,所引为修正后现行文本第一、三条第一款、第四、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428801e5872c885b0a421b4e30ece.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 年通过,2017-01-16 修正,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7182.html
- 迟延履行加倍部分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上海不动产登记与公司登记在协助执行中的流程,以现行规定与承办法院、登记机关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