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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法院怎么查、查不到怎么办:法释〔2023〕12号的七条途径、提供期限、费用负担与举证责任

德载律所·涉外争议部最后核校:2026-10

德载律所·涉外争议部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2 号,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 13 条)与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官方公布文本整理。

要 点 摘 要
  • 责任与义务是两件事:查明责任在法院,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当事人另负提供义务(第一条);法院要求协助提供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协助为由认定不能查明(第二条第三款)。
  • 第二条第一款给了七条途径,且是开放式的。一条途径拿不到、或者拿到的内容不明确不充分的,应当换不同途径补充查明(第二款),不能一条走不通就收兵。
  • 提供外国法不是交一份意见书:要交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途径、效力情况、关联性,判例法还要交判例全文(第三条);机构与专家另交资质、身份资历与无利害关系书面声明(第四条)。
  • 期限可以申请延长,但不能沉默:有具体理由的可申请延期(第九条第一款);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提供的,可认定不能查明(第二款),随之回落适用中国法。费用有约定从约定(第十一条)。

一、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文件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文号法释〔2023〕12 号
通过/公布日期2023 年 8 月 30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98 次会议通过,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布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 13 条,施行后未见修正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官方原文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042.html
本页管什么选定外国法之后的查明程序:谁去查、走哪条途径、交什么材料、多久之内交、查不明怎么办

二、责任在法院,义务在选择方

上位条文只有一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款分配责任,第二款给出兜底后果。真正把程序铺开的是解释(二)。

适用法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该国法律。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

三款连起来读:查明责任始终在法院,当事人提供只是途径之一;只有自己选择适用外国法的一方才另负提供义务。混淆两者的后果在第二条第三款被堵死——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不能查明。对企业侧的含义是:没选外国法也可能被要求协助,而协助不到位不等于案件立刻回落中国法。

三、七条途径:一条不够,换途径补

适用法解释(二)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律: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
人民法院通过前款规定的其中一项途径无法获得外国法律或者获得的外国法律内容不明确、不充分的,应当通过该款规定的不同途径补充查明。
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

第(七)项使清单成为开放式的,前六项是可以点名申请的具体路径。第二款最有分量:不明确、不充分与拿不到同等对待,都要换途径补充查明。代理人由此有了抓手——一条途径受阻时,不是主张不能查明,而是书面申请启动另一条途径并说明前一条为何不足。各途径的窗口、材料与办理时长官方文本未载,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四、交什么才算完成提供义务

适用法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
第三条 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交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外国法律为判例法的,还应当提交判例全文。
第四条 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律的,除提交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律专家的身份及资历证明,并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

第三条是四件套加一:具体规定、获得途径、效力情况、关联性,判例法再加判例全文。效力情况最常被漏——该法条是否现行有效、有无修订废止、适用于哪个时间段的行为,都要交代。第四条针对机构与专家多出三份:资质证明、身份及资历证明、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委托前先确认对方能出具。

五、程序与时点:从庭前会议到裁判文书

解释(二)把查明嵌进了庭审流程:第五条要求查明材料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各方意见;第六条允许法院召集庭前会议确定需要查明的范围;第七条规定机构或专家可出庭接受询问,现场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线,但其所在国法律对跨国在线参与庭审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要求裁判文书载明查明过程与内容。

时点谁做什么依据
确定适用外国法后法院承担查明责任;选择外国法的一方负提供义务第一条
查明之前法院可召集庭前会议或以其他适当方式,确定需要查明的范围第六条
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交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途径、效力情况、关联性;判例法交全文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
期限届满前确有具体理由无法按期提供的,申请延期,法院视情可予准许第九条第一款
庭审出示与辩论查明材料在法庭上出示,法院听取各方对内容及理解与适用的意见第五条
必要时通知机构或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认为必要可准许第七条
裁判裁判文书载明查明过程与外国法律内容;认定不能查明的载明理由第十条

六、认定标准、期限与查不明的后果

适用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二)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补充查明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经过补充查明或者补充提供材料,当事人仍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三)外国法律的内容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国法律查明办理相关手续等所需时间确定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期限。当事人有具体理由说明无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供外国法律而申请适当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视情可予准许。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第八条三种情形对应三种打法:无异议的可直接确认;有异议的必须说明理由,只喊异议不给理由等于没提;已为生效裁判认定的内容应当确认,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使同法域的在先裁判成为可援用的资源。第九条一松一紧:期限由法院按办理手续所需时间确定,有具体理由可申请延长;无正当理由的沉默则直接触发不能查明的认定,进而按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回落中国法。

与解释(一)的关系。解释(一)现行第十五条(不能查明的认定)、现行第十六条(内容的确认)并未整条失效: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布施行后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只在不一致处以解释(二)为准。引解释(一)条号另请注意版本:现行本 19 条,官网仍有页面挂着 2012 年原版 21 条本。

七、费用负担与港澳法律的参照适用

适用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对查明外国法律的费用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在作出裁判时确定上述合理费用的负担。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句是给起草人的:有约定从约定——查明费用可以在争议解决条款里先分配好,不必留到裁判时争。没有约定的,法院结合诉讼请求与案情在裁判时确定合理费用的负担。第十二条把港澳法律的查明纳入参照适用,同时保留其他法律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时的优先适用空间。

八、谁会用到、怎么用

选了外国法的一方:查明成本与举证负担都在自己这边,签约时就要算进去。应诉方:对方逾期不提供时,主张的是第九条第二款的不能查明,而不是径行请求驳回。法务:把第三条的材料清单做成模板,委托机构或专家前先确认第四条的三份证明能出具。

常见误区
  • 误解:约定了外国法,法院就不管了,全由主张的一方举证。实际:第一条明确查明责任在法院,当事人选择外国法时另负提供义务;第二条第三款还规定,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不能查明。
  • 误解:交一份外国律师意见书就完成了提供义务。实际:第三条要求提交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关联性,判例法还要交判例全文;由机构或专家出具的,第四条另要求资质证明、身份及资历证明和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
  • 误解:外国法的查明与境外证据的取证是一回事,都走同一套跨境程序。实际:查明的客体是法律,走的是第二条的七条途径;境外证据的取得另有其规则,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律师提示
  • 把查明费用写进合同。第十一条明定有约定从约定,争议解决条款里加一句费用负担安排,比事后按合理性去争主动得多。
  • 选择外国法的一方,按第三条备齐材料再进程序。具体规定、获得途径、效力情况、关联性四项缺一不可,判例法附全文;再用第六条的庭前会议把需要查明的范围定下来。
  • 无法按期提供的,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期,不要沉默。依第九条第一款需说明具体理由;沉默的后果是第二款的不能查明认定,随之回落适用中国法。
  • 请专家出庭前先查其所在国的限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构或专家所在国法律对跨国在线参与庭审有禁止性规定的,不得在线接受询问,需另行安排。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2 号,2023 年 8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98 次会议通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 13 条。本文引用其第一条至第十三条。官方原文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042.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全 52 条,至今未修正。本文引用其第十条。官方原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556b6c60575c047bb77100af04a09.html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 号,经 2020 年 12 月 23 日修改决定修正,现行 19 条。本文仅挂其现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条号与射程。官方原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cd2e8428c4de894455038e760c6472.html ;2012 年原版 21 条本(旧版本)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5273.html
  4.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文所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以发布机关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办事口径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七条途径的申请窗口、材料与办理时长官方文本未载。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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