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律所·涉外争议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 号,经 2020 年 12 月 23 日修正,现行 19 条)官方公布文本整理。
- 解释(一)现行本只有 19 条:2020 年修改决定删去原第四条、第五条,其后条号整体前移两位——强制性规定六项由原第十条变为现行第八条,不能查明由原第十七条变为现行第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至今仍挂 2012 年原版 21 条本,转载普遍照抄。辨认办法只要一秒:末条是第二十一条,即为旧版。
- 意思自治四条边界:须明示(法律适用法第三条);法律没授权的领域选了也无效(现行第四条);不要求实际联系(现行第五条);改选只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现行第六条)。
- 选了外国法仍有东西盖在上面: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六项见现行第八条);故意造连结点规避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现行第九条)。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文号 | 前者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后者法释〔2012〕24 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法律 2010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解释(一)2012 年 12 月 10 日通过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法律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至今未修正;解释(一)经 2020 年 12 月 23 日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修正,现行 19 条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
| 官方原文 |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556b6c60575c047bb77100af04a09.html ;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cd2e8428c4de894455038e760c6472.html |
| 本页管什么 | 准据法条款怎么写:能不能选、选了算不算数、还能不能改、不选时怎么定 |
二、先把版本讲准:删两条、条号前移两位
解释(一)2012 年原版共 21 条。2020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删去其原第四、第五条,现行本 19 条。
被删两条管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依据挂在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上。这块功能由法释〔2023〕15 号接走(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 9 条,末条明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之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
| 现行条号(19 条本) | 原条号(21 条本) | 该条管什么 |
|---|---|---|
| 已删 | 第四条 | 国际条约的适用 |
| 已删 | 第五条 | 国际惯例的适用 |
| 第四条 | 第六条 | 无法律授权的选择无效 |
| 第五条 | 第七条 | 不得以无实际联系主张无效 |
| 第六条 | 第八条 | 辩论终结前可选择或变更 |
| 第八条 | 第十条 | 强制性规定的六项认定 |
| 第九条 | 第十一条 | 规避不发生适用外国法效力 |
| 第十二条 | 第十四条 | 仲裁协议约定不明适用中国法 |
| 第十五条 | 第十七条 | 不能查明的认定 |
| 第十六条 | 第十八条 | 外国法内容的确认 |
第一条至第三条条号未动;表内未列的各条一律按前移两位对应。
三、第一道门槛:这份合同算不算涉外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五项并列,命中一项即可。最常漏的是第(二)(三)项:双方都是中国公司,但一方经常居所地或标的物在境外,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涉外。反过来,两家境内公司在境内交付境内标的物,只因一方是外商投资企业就选外国法,过不了这道门槛——该企业依中国法登记,是中国法人。
四、意思自治的四条边界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条两个限定词常被跳过:依照法律规定,即选择权本身要有法律授权;明示,默示不算,得把法域写成一句完整、唯一、可执行的话。第四、第五条则是不需当事人同意就起作用的拦截。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授权边界:合同(第四十一条)、动产物权(第三十七条)、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等有明文口子的可以选;没口子的写了也无效,典型是不动产物权与诉讼离婚。联系边界不存在:选中立法域不因缺乏实际联系而无效。时间边界:改选只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行为边界:双方援引同一国法律又都不提异议,可能被认定已作选择——有异议的须当庭提出并记入笔录。
五、选了外国法,仍有四样东西盖在它上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第八条前半段是门槛,三个特征齐备才算,且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层级。踩得最多的是第(四)项外汇管制与第(五)项反垄断:付汇路径、对赌与回购安排、经营者集中申报,都不因选了外国法而消失。第九条针对人为造连结点——在境外设空壳当签约主体、把签约地挪到境外,被认定故意规避的仍回中国法。
另外三样:公共秩序保留(第五条);外国法查不明时回落中国法(第十条第二款);程序法自成一层,准据法只解决实体问题,管辖、送达、证据、时限按法院地法走。
六、不选会怎样,与仲裁条款必须单独写的那一句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顺序是先特征履行、后最密切联系。特征履行方即履行金钱对价之外的一方:买卖看卖方,服务看服务提供方,许可看许可人。中国出口方不写这一条款,落到中国法的可能性反而更高;进口方与被许可方则相反——放弃它不是中立选择。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这是最常被合并、也最不该合并的一条:合同准据法管实体权利义务,管不到仲裁协议本身是否有效。写法是在争议解决条款里补一句:本仲裁协议的效力适用某国(地区)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项条件叠加时兜底适用中国法。实务中最常见的是第三种:机构名称含糊、机构与仲裁地互相矛盾。把两者写确定就是一道防线。
| 时点 | 该做什么 | 依据 | 做错的后果 |
|---|---|---|---|
| 起草合同时 | 过涉外门槛、确认该领域有授权、明示写清法域 | 现行第一条、第四条;法律适用法第三条 | 选择无效,回落法定冲突规则 |
| 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 | 为仲裁协议单独写准据法,写准仲裁机构与仲裁地 | 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 | 三项皆缺或约定不明的,适用中国法认定其效力(现行第十二条) |
| 签约前合规排查 | 按六项过强制性规定,排查有无人为造连结点 | 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现行第八条、第九条 | 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被认定规避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效力 |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 需改选的完成协议变更;有异议的当庭提出 | 现行第六条 | 逾期不在应予准许之列;不提异议可能被认定已作选择 |
七、谁会用到、怎么用
商务与法务:把合同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机构、仲裁地当四件事逐条落笔。诉讼代理人:立案后先核解释(一)版本与条号,再把法律适用立场赶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固定。合规岗:现行第八条六项是尽调清单。
- 误解:解释(一)是 21 条,第十条管强制性规定、第十七条管不能查明。实际:那是 2012 年原版;经 2020 年修改决定修正后现行 19 条,原第四、第五条已删,其后条号前移两位。
- 误解:选的法律必须与交易有实际联系,否则无效。实际:现行第五条写明,一方以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真正的边界是该领域有没有授权选择(现行第四条)。
- 误解:合同写了适用某国法律,仲裁协议效力自然按那国法审。实际: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把仲裁协议准据法作为独立一层;没选又没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地、或约定不明的,适用中国法认定其效力(现行第十二条)。
- 动笔前先数条数。打开解释(一)看末条:是第二十一条即为 2012 年原版,条号一律前移两位再用;现行文本以公报网公布文本为准。
- 准据法条款按四件事分开写:合同准据法(第四十一条)、仲裁协议准据法(第十八条)、仲裁机构全称与仲裁地、语言与开庭地。
- 把强制性规定排查做成签约前的固定动作。按现行第八条六项逐项过:外汇与付汇路径、经营者集中申报、劳动者权益、食品与公共卫生、环境、反倾销,结论写进先决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全 52 条,至今未修正。本文引用其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官方原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556b6c60575c047bb77100af04a09.html ;文号佐证见中国人大网立法专题页 http://www.npc.gov.cn/zgrdw/huiyi/lfzt/swmsgxflsyf/node_14074.htm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 号,2012 年 12 月 10 日通过,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修正,现行 19 条。本文引用其现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官方原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cd2e8428c4de894455038e760c6472.html ;2012 年原版 21 条文本(旧版本,仅供条号对照)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5273.html
- 法释〔2023〕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法释〔2023〕12 号解释(二),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只挂名称、文号与射程。官方原文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1922.html ;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042.html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文所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以发布机关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办事口径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解释(一)现行文本为 19 条,官网另有页面仍挂 2012 年原版 21 条本。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