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律所·涉外争议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境内遗产部分连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 第三十一条把遗产按性质切开:动产随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境内不动产随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一位继承人在两段上的份额可以不一致,两段之间也不相互补足。
- 切给中国法的那段,配偶、子女、父母同列第一顺序,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境内的父母有份。
- 第三十四条把遗产管理等事项交给遗产所在地法律,境内遗产整体回民法典:没有执行人又没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有争议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
- 遗产管理人不是名义头衔:六项职责、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民事责任与报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才是要接的活。
- 外国法不会自己到场: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适用中国法律,第九条又排除反致——举证做不出来,动产那段也落回中国法。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连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
| 文号 | 官方未载明(本页所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文本未载主席令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2011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官方原文 |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556b6c60575c047bb77100af04a09.html 与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
| 本页管什么 | 内地共同继承人与遗产管理人这侧的两件事:境内遗产按哪套规则分、管理这步由谁走 |
二、第三十一条:分割制会把一个家庭切成几段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一条决定的是内地继承人的名字出现在几张分配表上:动产跟着人走,看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不动产跟着物走。境内一套住宅加若干存款因此不是一个整体——住宅那段适用中国法,存款那段的准据法本页不评估。
后果有两层:同一位继承人在两段上的顺位与份额可以不同,甚至一段有份、另一段没有;两段之间又不相互补足,动产那段少拿的不会从境内住宅补回来,要调整只有全体继承人另行分割协议一条路,那是处分,不是本条的效果。
时点钉在死亡时,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对齐;多次迁居的,评的是死亡这一刻。本条也只管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切给中国法的那段,答案在这里:配偶、子女、父母同列第一顺序——被继承人在境内的父母不是补充顺位,与配偶、子女并列有份,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套规则只管切给中国法的那段。
三、经常居所地与国籍怎么证:举证落在内地这一侧
两个连结点里,不动产所在地是客观事实,死亡时经常居所地要证——一跨国,这就是一道举证题。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管国籍:持两本以上护照的不是谁想挑哪本就挑哪本,先看在哪个国籍国有经常居所,都没有的取最密切联系的那个。第二十条管兜底。第九条排除反致,不能靠「那国规则又指回中国」把事情拉回中国法。
第十条两款各管一头:第一款把查明责任放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身上,后半句写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第二款是结果条款。合起来是一个结构性事实——外国法不会自己到场:境内程序里没人把那套规则完整摆出来,动产那段也落回中国法。这是要事先算清楚的选择题,不是等着看的事。
四、第三十四条落回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这一步谁来走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它与第三十一条问的不是同一个问题:前者决定谁拿多少,本条决定由谁去办。动产那段的份额纵由境外规则决定,境内遗产怎么清点、谁去保管、债务怎么处理,仍走中国法。份额没定,不等于管理可以空着。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档次 | 条文给的答案 | 内地这侧要做的 |
|---|---|---|
| 一 · 遗嘱指定了执行人 | 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 | 先确认遗嘱有无指定;执行人在境外的,管理仍走中国法 |
| 二 · 没有遗嘱执行人 | 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 | 推选留书面记录并全体署名;「及时」未给天数,本页不自拟期限 |
| 三 · 继承人未推选 |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 每项管理行为都要全体一致,继承人分散在各国时最难 |
| 四 · 无继承人或者均放弃 |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 放弃继承要与本档后果一并评估 |
| 另 · 确定有争议 | 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 管辖与申请事项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
第三档最常掉进去:没人牵头推选,法律并不让位置空着,而是直接让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境外继承人不表态,境内每步都推不动,责任却已到位。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这个出口有三点常被读窄:申请主体是「利害关系人」,不限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与债权人同在文义内,这条路不完全握在家里;触发条件是「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本页不判断某一情形是否构成该争议;条文也未限定被指定的人须从继承人中产生。
五、六项职责、责任与报酬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 职责(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 落到境内遗产是什么活 |
|---|---|
| (一)清理遗产、制作清单 | 境内不动产、账户、股权逐项列明并注明依据,是后面每一步的底账 |
| (二)向继承人报告 | 全体继承人,含在境外的;不因联系不便免除 |
| (三)防止毁损、灭失 | 空置房屋看管、保险、物业与水电欠费、租约到期 |
| (四)处理债权债务 | 与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连读:分割在清偿之后,债务与税款绕不过去 |
| (五)按遗嘱或者依法分割 | 分割依据不由管理人自定,先由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定 |
| (六)其他必要行为 | 兜底项不是授权项,仍以管理遗产为限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把责任写实了:受损害的对象列了三类——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责任不止于家庭内部。回到第三档「共同担任」,这条责任会集中落到实际管事的那一两个人身上——往往是留在境内的那几位。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只写「可以」。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有两半,内地继承人通常只记得前半。后半的但书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境内这套住宅正是某位继承人主要生活来源时,要单独主张。
六、本页不作主线的两处:遗嘱,与无人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两条条号相邻,连结点却不一样:第三十二条给了三个(经常居所地、国籍国、遗嘱行为地),符合任一遗嘱方式即为成立;第三十三条只给两个,没有遗嘱行为地法,且都带「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双时点。内地继承人的动作只有一个:方式与效力分两次核;未处分到的境内不动产回第三十一条。本页不判断任一遗嘱。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五条的时点与第三十一条一致,境内那部分回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这一条反过来读——它是继承人一侧长期不作为的终点。
七、谁会用到、怎么用
- 误解:外籍亲属在境内的房子,要等境外程序走完才轮到我们动。实际:第三十一条后半句把不动产法定继承交给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四条把管理交给遗产所在地法律,境外程序不是前置。
- 误解:家里没人愿意当遗产管理人,可以先搁着。实际: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不留空档,没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的责任同时到位——搁置只等于没人在履职。
- 误解:被继承人在境内的父母不是配偶也不是子女,境内房产没他们的份。实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把配偶、子女、父母同列第一顺序,境内不动产这段按中国法分时父母有份。
- 误解:外国法证不出来,事情就停在那里。实际: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适用中国法律;内地这侧要事先把两套结果都算出来再定举证方向,是策略而非等待。
- 先把境内遗产造成两栏底账:境内不动产一栏、其余财产一栏,各注明依据第三十一条哪半句,这是后面每份文书的起点。
- 遗产管理人这一步不要等:先查遗嘱有无指定执行人;没有的把推选做成书面记录并全体署名;有争议的按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申请法院指定,具体事项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 落到共同担任或者被指定这一档,按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六项建档:清单、向全体继承人报告留痕、保管记录、债务与税款台账;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的责任以此为防线。
- 报酬按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事前书面约定,条文写「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不是当然有;有债务的按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但书评估是否有继承人需保留必要遗产。境内不动产的登记与处分按中国法办理,第四条、第五条是常在的边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文引用其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文号官方未载明(本页所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文本未载主席令号)。官方原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556b6c60575c047bb77100af04a09.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引用其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官方原文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文所引条文以发布机关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核验日期2026年9月7日。本页不评估任何外国继承法的内容,也不涉及港澳台居民的继承。遗产管理人指定的管辖与申请要求、遗产清理与交割的手续,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