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2024-09-05)案例 1

香港仲裁还没裁完,能不能先在内地把对方的钱冻住

德载律所·国际仲裁部最后核校:2026-09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9 月 5 日发布的《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国际仲裁部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第三节、第四节为本所解读,已分节标注。
案例索引
  • 案例名称:G公司申请协助仲裁保全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 年 9 月 5 日发布
  • 生效裁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财保146号
  • 官方发布的案例标题:优化机制高效办理保全协助案件 保障香港仲裁裁决顺利执行
  • 相关法条:官方典型意义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官方处理结果就认可执行阶段援引《安排》《补充安排》
  • 为什么选它:跨境交易谈崩时最急的一件事是『钱还在不在』。仲裁在香港,资产在内地,裁决作出前有没有办法先把资产锁住——这份典型案例把这条通道跑通了。

一、基本案情

依据:本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案例 1 文本整理,事实与数字未作改动;官方全文见文末出处。

2017 年 4 月 10 日,注册在开曼群岛的 G 公司和 V 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并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后双方因履约发生纠纷,G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以 V 公司和美籍居民苏某为被申请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又于 6 月 9 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交了保全申请书、仲裁协议等相关材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函件(扫描件),并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

G 公司陈述,因疫情原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无法快速通过邮寄方式转递相关材料。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案例 1 处理结果原文
苏州中院受理G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工作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及时核实材料和案件的真实性。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回邮确认,苏州中院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依据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V公司和苏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权。
2023 年 11 月 21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案涉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其后,G公司又向苏州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苏州中院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符合《安排》《补充安排》规定的应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遂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同案「典型意义」原文照录
本案是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协助仲裁保全的一宗范例。该案的审查时值疫情期间,苏州中院充分考虑到仲裁财产保全需求的紧迫性以及疫情期间从香港向内地转递材料的客观不便,灵活采用邮件方式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核实确认材料的真实性,于一周时间内完成审查、裁定和采取保全措施等各项流程,其便捷高效的工作方法获得了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其后,处理实体争议的仲裁裁决亦得到苏州中院的认可和执行,充分体现协助保全有效促进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顺利执行的功能。

要旨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本节为本所国际仲裁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律师实务提示

先过两道门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条要求:仲裁地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且仲裁程序由该条列举的机构或常设办事处管理,名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经双方确认。机构不在名单内的,这条通道走不通。

三十日是最容易失守的一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三条第三款写明:在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前提出保全申请的,内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收到机构提交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应当解除保全。保全裁定日加三十日是死线;机构受理后才申请保全的,申请须由该机构转递。

材料按第四条五项备齐:保全申请书;仲裁协议;身份证明材料;受理后申请的还要附仲裁申请文件、证据材料与机构出具的已受理证明函件;以及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两处容易漏: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要办证明手续;没有中文文本的要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书还须载明拟保全财产的明确信息或具体线索。

保全之后要接得上:裁决作出后向同一家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能省掉一轮财产查找。内地仲裁程序中的保全另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由机构提交法院,情况紧急的可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请——该条系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的现行规则。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本节为本所国际仲裁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src 框内为《保全协助安排》官方条文原文,非官方案例文本的引述。
本页援引条文原文:《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法释〔2019〕14 号)
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香港仲裁程序”,应当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并且由以下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以上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的名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第三款 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申请前提出保全申请,内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收到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提交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的,内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四条 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全申请书;(二)仲裁协议;(三)身份证明材料……(四)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包含主要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仲裁申请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该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出具的已受理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五)内地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你的处境依据哪一条要做的动作
香港仲裁刚要启动,对方资产在内地《保全协助安排》第三条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只能选一家
还没向机构递仲裁申请就想先冻资产《保全协助安排》第三条第三款倒排三十日死线,确保机构在期限内受理并出具证明函件
机构已受理仲裁案件《保全协助安排》第三条第二款保全申请由该机构或常设办事处转递,不自行递交
裁决已作出,要拿到内地执行《安排》与《补充安排》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常见误区
  • 误解:只要合同写了在香港仲裁,就能到内地法院申请保全。 实际:《保全协助安排》第二条同时要求仲裁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且由名单内机构或常设办事处管理,两项都要核。
  • 误解:保全裁定下来就万事大吉,慢慢补仲裁立案也来得及。 实际: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内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收到机构的已受理证明函件应当解除保全。
  • 误解:仲裁在香港,材料递不进来只能干等。 实际:官方处理结果记载的做法是「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工作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及时核实材料和案件的真实性」,具体核实方式以受理法院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依据与来源
  1. ① 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案例 1《G公司申请协助仲裁保全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 年 9 月 5 日发布,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2031.html 。该批为 6 件,件数系官方页正文自载。
  2. ② 生效裁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财保146号,案号系官方发布文本载明。
  3. 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法释〔2019〕14 号,2019-03-25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63 次会议通过,2019-04-02 签署,2019-10-01 生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12d83a54880609e30b96321df3899.html 。
  4.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 号,2000-02-01 施行)与《补充安排》(法释〔2020〕13 号,第一条、第四条 2020-11-27 施行,第二条、第三条 2021-05-19 施行)——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c6d55b3e3ad0922a6f36f8210d0150.html 与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1fddee9f2df30fcedf96f0efaa410.html 。
  5. ⑤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09-12 修订,2026-03-01 施行,8 章 96 条)第三十九条——条号引自本站《仲裁法》官方全文入库页。
  6.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官方典型意义引述的是《保全协助安排》这一份文件的名称,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所适用的具体条号;本页第三节、第四节所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取自该安排的官方公报文本,作规则提示,不是该案裁判文书所载依据。现行《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为官方发布文本未涉及的现行规则。名单、材料与办理口径一律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7.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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