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 年后内地与香港同属一国,两地之间不再适用《纽约公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改由专门的区际安排解决。
- 法律基础是三份安排:《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02-01 施行)、《补充安排》(2020-11-27 签署,2021-05-19 起全面施行)、《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10-01 施行)。
- 香港裁决到内地执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 内地裁决到香港执行:向香港法院申请,对财产在香港的被执行人是变现主通道。
- 补充安排统一了“认可”程序、扩大了相互执行范围、允许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并衔接了保全。
- 保全协助: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证据、行为保全——这是香港作为仲裁地对内地资产争议的独特优势。
上海企业与香港、乃至通过香港与全球做生意,是常态。当交易出了争议、在香港仲裁拿到了裁决,真正的问题往往才开始:对方的钱和资产在内地,这纸香港裁决怎么执行到手?反过来,内地裁决要执行香港的资产又该怎么走?答案不在《纽约公约》里——因为 1997 年后内地与香港同属一个国家,公约调整的是“缔约国之间”,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两个法域。填补这个空档的,是一套专门的区际相互执行安排。这条中港执行线,正是德载国际仲裁部跨境业务里着力最深的一块。
一、为什么不走纽约公约:一国两法域的特殊性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是外国裁决在华执行的基础,中国自 1987 年 4 月 22 日起适用(并作互惠保留与商事保留)。但公约的前提是“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1997 年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是同一主权国家下的两个法域,彼此不构成“外国”,因此两地之间的仲裁裁决相互执行不能援引纽约公约。为解决这一“回归后空档”,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经协商,形成了专门的区际安排。理解这一点很关键:把裁决当“外国裁决”去申请,通道就错了。
二、法律基础:三份安排各管一段
| 安排 | 时间 | 解决什么 |
|---|---|---|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2000-02-01 施行 | 确立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基本框架:香港裁决可在内地申请执行,内地裁决可在香港申请执行,参照纽约公约的拒绝执行事由 |
| 《补充安排》 | 2020-11-27 签署 2021-05-19 全面施行 |
明确“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扩大相互执行范围;允许当事人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衔接受理前后的保全 |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 2019-10-01 施行 | 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在裁决作出前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证据、行为保全;这是香港作为仲裁地相较其他境外地点的独特优势 |
三份安排层层递进:2000 年打地基,2019 年补上“保全”这块过去的短板,2020 年在程序与范围上进一步打通——《补充安排》第一、四条自签署当日(2020-11-27)施行,第二、三条待香港完成本地程序后于 2021-05-19 在两地同步施行,至此全面施行。各安排的施行与生效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准,见本站法规库的时间线。
三、香港裁决拿到内地执行:路径与管辖
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如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管理的案件),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内地的,权利人可依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
- 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分别或择一申请。
-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执行申请书、裁决书、仲裁协议,以及按规定需提交的身份/主体证明与经公证认证的文件、必要的中文译本等(具体以受理法院要求为准)。
- 审查——法院不对裁决作实体重审,主要审查是否存在安排规定的拒绝执行事由(下述第五节)。
- 同时申请——补充安排允许当事人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但两地实际执行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避免重复受偿。
四、内地裁决拿到香港执行
内地仲裁机构(如上海仲裁委、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SHIAC、CIETAC 等)作出的裁决,被执行人或财产在香港的,可依同一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对财产主要在香港的被执行人,这是把内地裁决变现的主通道。香港法院同样进行有限审查而非实体重审。具体申请须依香港本地程序规则办理,实务中由本所联合香港协作资源共同推进。
五、拒绝执行事由:审查什么
两地法院审查是否执行时,参照与纽约公约相近的有限事由,主要包括: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未获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通知、未能陈述意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与当事人约定/仲裁地法不符;裁决尚无约束力或已被撤销、中止;以及执行地认为争议不可仲裁或执行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要点是:这些是程序性、有限的审查,法院不会因为“认为裁决判错了”而拒绝执行——这正是仲裁裁决跨境流通力强于法院判决之处。
六、把保全用在前面:香港作为仲裁地的独特优势
执行的成败,常常在裁决作出之前就决定了——如果对方在这期间转移了内地的财产,赢了裁决也执行不到。2019 年《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价值正在于此:香港仲裁程序(须为安排指定的香港仲裁机构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可在裁决作出前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证据、行为保全,先把内地资产锁住。这是选择在香港(而非其他境外地点)仲裁的一个实打实的好处——境外多数仲裁地并不能这样便捷地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新《仲裁法》第 87 条“鼓励选择中国(包括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也与这一制度优势相呼应。
七、给企业的实务清单
| 场景 | 要点 |
|---|---|
| 与港方/经港交易的合同 | 争议解决条款可考虑约定在香港仲裁(如 HKIAC),把仲裁地约定清楚,为日后内地执行与保全留好接口 |
| 担心对方转移内地财产 | 香港仲裁程序中,尽早依保全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别等裁决出来 |
| 已有香港裁决、对方财产在内地 | 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备齐裁决、协议与经公证认证的文件 |
| 已有内地裁决、对方财产在香港 | 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依香港程序办理,可联合香港协作资源推进 |
| 两地都有财产 | 可同时向两地申请,但注意总额不超过裁决数额、避免重复受偿 |
结语:裁决能执行,中港这条线才有价值
对做跨境生意的上海企业主而言,香港既是国际仲裁的便利之地,也是内地资产争议可借力保全与执行的枢纽。用好这三份安排,一纸香港裁决可以真正落到对方在内地的财产上,一纸内地裁决也能触及香港的资产。德载国际仲裁部在这条线上接受委托、本所统筹,属地环节联合香港协作资源共同办理——从条款设计、保全申请到两地执行,一体推进。具体路径因案而异,建议就你的交易与争议做一次专门评估。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02-01 施行)—— 支撑第二节“二、法律基础:三份安排各管一段”,以及第三节“三、香港裁决拿到内地执行:路径与管辖”、第四节“四、内地裁决拿到香港执行”与第五节“五、拒绝执行事由:审查什么”。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11-27 签署,第一、四条签署当日施行,第二、三条自 2021-05-19 起两地同步施行、至此全面施行;明确认可程序、扩大范围、允许同时向两地申请、衔接保全)—— 支撑第二节三份安排的分工,以及第三、四节关于认可程序与同时向两地申请的说明。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04-02 签署,2019-10-01 施行)—— 支撑第六节“六、把保全用在前面:香港作为仲裁地的独特优势”。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1987-04-22 对我国生效,我国作互惠保留与商事保留)关于其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前提 —— 支撑第一节“一、为什么不走纽约公约:一国两法域的特殊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6-03-01 施行)第八十七条(鼓励选择中国含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 支撑第六节以香港为仲裁地的策略判断与第七节“七、给企业的实务清单”。
效力提示:上述安排与公约文本以最高人民法院及公约正式文本公布为准,见本站法规库;两地程序细节与文件要求以受理法院实际要求为准,具体个案的管辖、材料与保全策略应结合案情专业评估。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