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 商事仲裁

仲裁程序流程与周期:从申请到裁决执行,一页看清

德载律所·国际仲裁部最后核校:2026-07
要 点 摘 要
  • 仲裁的前提是有效仲裁协议:无协议不能仲裁;仲裁不实行级别与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机构
  • 仲裁一裁终局、没有二审,程序节点密集,很多时限由所选机构的仲裁规则决定(不像诉讼有统一审限)。
  • 法定明确时限:机构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 35 条);撤销申请须收到裁决书三个月内提出(第 72 条),法院两个月内裁定(第 73 条)。
  • 可在裁决前或申请仲裁前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第 39、58 条),把执行往前提。
  • 裁决生效后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外与跨境执行依纽约公约或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安排办理。

商事仲裁的流程,由仲裁协议、机构规则与《仲裁法》共同决定。与劳动仲裁、诉讼不同,机构仲裁的很多时限写在各机构的仲裁规则里,因此下面按顺序拆解每一步“做什么、依据什么、注意什么”,涉及法律明确时限的会标出。本流程依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仲裁法》,全文见站内全文

第一步 · 审查仲裁条款与管辖

先确认有没有“能仲裁的门票”:合同里的仲裁协议是否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明确的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法》第 27 条);涉外交易还要确认仲裁地(第 81 条)。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 6 条),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的机构受理。条款有瑕疵(机构写错、或裁或诉)的,先评估效力与补救——这一步决定了后面能不能立、在哪立。

第二步 · 准备仲裁申请书与证据

材料是仲裁的地基。至少准备:

材料说明
仲裁申请书载明当事人信息、明确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及来源、证人姓名住所(第 34 条);按机构规则要求的份数提交
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合同或单独的仲裁协议——这是受理的前提
身份与主体证明申请人身份/主体证明;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
争议证据合同履行、违约、损失等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

提示:担心对方转移财产的,可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中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第 39 条);证据可能灭失的可申请证据保全(第 58 条)。涉及香港的,还可用内地与香港的保全协助安排,先锁住内地资产。

第三步 · 提交申请与受理(5 日内决定)

向约定的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的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 35 条)。

第四步 · 送达与答辩

机构受理后,按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则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并可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 36、38 条)。对仲裁协议效力或管辖有异议的,务必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第 31 条),过期可能视为放弃。

第五步 · 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第 42 条)。三人庭:双方各自选定或共同委托机构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首席)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独任庭: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指定。未在规则期限内约定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机构主任按规则确定或指定(第 43、44 条)。仲裁员存在可能影响独立、公正的情形应披露(第 45 条),有法定情形应回避(第 46 条)。选好仲裁员,是仲裁区别于诉讼、能借助专业裁判者的关键一步。

第六步 · 开庭:举证、质证、辩论

仲裁一般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书面审理(第 51 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协议公开的除外(第 52 条)——保密性是仲裁的一大优势。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据在开庭时出示、质证,并进行辩论(第 55、57、59 条)。可以在线开庭,与线下同等法律效力(第 11 条),当事人明确不同意的除外。

第七步 · 先行调解与作出裁决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或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即生效,与裁决书同等效力;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第 64、65 条)。裁决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第 66 条),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 70 条)。裁决期限由所选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法》未设统一的裁决审限,这也是仲裁与劳动仲裁、诉讼不同之处。

第八步 · 裁决后: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

拿到裁决后有三条路:

执行:当事人应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 75 条)。被执行人或财产在境外的,涉外与跨境执行依《纽约公约》(外国裁决)或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安排(香港裁决)办理。
撤销:存在法定情形(没有仲裁协议、超裁、程序违法、证据伪造、隐瞒证据、枉法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第 71、72 条),法院两个月内裁定(第 73 条)。
不予执行:被申请人有第 71 条第一款情形或执行违背公共利益的,法院经审查可裁定不予执行(第 76 条)。

所以拿到裁决第一件事,是分清你要执行还是要救济,并盯住三个月的撤销窗口与执行地的财产线索。

时限速查:受理决定 5 日(法定)· 送达/答辩/组庭/开庭通知期限以机构仲裁规则为准 · 裁决期限以机构仲裁规则为准 · 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撤销申请收到裁决书 3 个月内 · 法院撤销裁定 2 个月内。上述为《仲裁法》与一般机构规则的常见时限,个案以所选机构仲裁规则及法院实际处理为准。
依据与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6-03-01 施行)第六条(管辖)、第十一条(在线仲裁)、第二十七条(仲裁协议)、第三十一条(协议效力异议)、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申请与受理)、第三十六、三十八条(送达答辩与反请求)、第三十九、五十八条(保全)、第四十二至四十六条(组庭与回避)、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条(开庭)、第六十四至六十六、七十条(调解与裁决效力)、第七十一至七十三、七十五、七十六条(撤销、执行与不予执行)、第八十一条(仲裁地)、第八十八条(外国裁决承认执行)。全文见本站《仲裁法》站内全文。本页为流程指引与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时限与要求以所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及受理法院的实际处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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