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国际仲裁部
- 案例名称: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大成(广州)气体有限公司与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 3,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
- 生效裁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特83号
- 官方发布的案例标题:明确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仲裁条款有效 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外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 相关法条:官方裁判结果援引「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系旧法条号,本页照录;现行对应条号见第四节与文末
- 为什么选它:中外合资、跨境采购的合同里常写一句『交由某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仲裁』。这句话到底把仲裁地放在了哪儿、谁来管、条款有没有效,这份典型案例给了上海本地法院的完整认定路径。
一、基本案情
2012 年 8 月,韩国大成株式会社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普莱克斯公司签署《承购协议》,第 14.2 条约定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该等争议最终交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
2013 年 2 月,大成株式会社、普莱克斯公司以及大成广州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一)》,将大成株式会社在《承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大成广州公司,大成株式会社对大成广州公司在《承购协议》合同期间内的义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 年 3 月,大成株式会社、大成广州公司共同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认定普莱克斯公司违约并裁决其履行支付义务等。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中,普莱克斯公司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于 2017 年 7 月作出管辖权决定,多数意见认为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开庭地点为中国上海,仲裁地为新加坡,仲裁协议准据法为新加坡法,案涉仲裁条款在新加坡法下有效,并认定仲裁庭对案涉争议有管辖权。
2017 年 8 月,普莱克斯公司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庭对争议无管辖权。同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认为仲裁条款约定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仲裁应理解为仲裁地为新加坡。普莱克斯公司上诉至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2019 年 10 月,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第 14.2 条约定“在上海仲裁”表明仲裁地在上海,而不是新加坡,但就仲裁庭对争议是否有管辖权等其他争议问题不作认定。
为此,仲裁庭出具《中止仲裁决定》,等待中国法院确认案涉仲裁条款的效力。2020 年 1 月,大成株式会社、大成广州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条款效力。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承购协议》第14.2条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根据仲裁条款上下文及各方当事人的解读分析,仲裁地点在中国上海,各方当事人亦确认仲裁协议准据法为中国法律,案涉仲裁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并选定了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
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
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
要旨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把条款拆成三句写。第一句写仲裁机构全称与仲裁规则;第二句单独写仲裁地,写成『仲裁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而不是「在上海仲裁」;第三句才写开庭地点、语言等可另行商定的事项。官方典型意义已点明,仲裁地「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糊成一句,就是两地法院各判一次的起点。
仲裁地为什么值得单独写一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一条已把仲裁地写进法律,规定仲裁地决定仲裁程序适用法与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并给出未约定时的确定顺位;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要件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这两条是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的现行规则,本页只作提示。
准据法要单独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没选的,同一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在机构所在地法与仲裁地法之间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那一部法律。两条也是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的现行规则。
已经签了含糊条款的,处置顺序是:先把条款上下文与往来磋商件固定成书面证据;再判断仲裁地落在哪一边,据此确定去哪家法院申请确认效力;必要时补一份补充协议,把机构、仲裁地、准据法三项一次写全。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 裁判要点 | 它在程序里管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境外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 | 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 | 这类条款不必推倒重写,但要把仲裁地补明确 |
| 仲裁地与开庭地点没有必然联系 | 仲裁地的识别 | 『在某地仲裁』不等于把仲裁地约在该地,容易被两地各作一次认定 |
| 仲裁地决定裁决籍属与司法监督法院 | 监督管辖与后续救济 | 仲裁地在内地,撤销与不予执行就归内地法院审 |
| 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 |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 机构名称写全称,别写简称或行业俗称 |
- 误解:只要仲裁机构在境外,仲裁地当然也在境外。 实际:官方典型意义写明仲裁地「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仲裁地由约定确定,与机构所在地是两回事。
- 误解:约定境外机构在内地仲裁,中国法律没规定,条款肯定无效。 实际:官方典型意义写明「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本案条款被认定有效。
- 误解:仲裁地写在哪儿只是形式问题,不影响后面的事。 实际:官方典型意义把仲裁地的功能列为「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
- ①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 3《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大成(广州)气体有限公司与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3292.html 。
- ② 生效裁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特83号,案号系官方发布文本载明。
- ③ 官方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两处援引的「仲裁法第十六条」为修订前条号,本页照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09-12 修订,2026-03-01 施行,8 章 96 条)中,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要件为第二十七条,仲裁地为第八十一条;条号引自本站《仲裁法》官方全文入库页。
-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 号,2018-01-01 施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f3c604478ea374abcb71a940579ec.html 。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本案适用现行《仲裁法》第八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与法释〔2017〕22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该四条在本页只作现行规则提示。官方基本案情载明的新加坡仲裁庭与新加坡两级法院对仲裁地的认定,属该案程序经过;中国法院的认定以官方裁判结果所载为准。
-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