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 | 文号 / 施行 | 管什么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06〕7 号 2006-08-23 公布 2006-09-08 施行 |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具体口径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7〕22 号 2018-01-01 施行 |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范围、管辖、受理与法律适用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 法释〔2017〕21 号 2018-01-01 施行 经法释〔2021〕21 号修改,2022-01-01 施行 | 否定性结论的逐级报核制度 |
一、法释〔2006〕7 号:仲裁协议效力的判断口径
这份解释解决的是《仲裁法》条文之外、实务中反复出现的条款瑕疵怎么定性。四条最常用的: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衔接提示:该解释制定时依据的是旧《仲裁法》。第七条援引的「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在新法中对应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目前对该解释标注的时效性为有效;新法施行后配套解释的清理与修订情况,以最高人民法院后续公布为准,与新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新法为准。条款效力的实务分析见仲裁条款失效的常见死穴。
二、法释〔2017〕22 号: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管辖与法律适用
什么叫「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第一条)。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第二条)。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由上述地点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第四条)。
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第十三至十六条要点)。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而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与适用仲裁地法将得出不同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仲裁协议未约定机构和仲裁地,但依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机构或仲裁地的,应认定其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机构或仲裁地;适用《纽约公约》审查承认执行案件时被申请人以仲裁协议无效抗辩的,依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确定准据法。
程序性要点。法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五日内通知双方;被申请人管辖权异议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申请人为三十日;审查应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上诉或再审的不予受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衔接提示:该规定第十七条援引《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须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系旧法条号,新法中对应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其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亦为当时条号,须按现行《民事诉讼法》核对。
三、法释〔2017〕21 号(2022 年修正):报核制度
报核制度的作用是把否定仲裁的结论集中到上级法院把关。现行口径(经法释〔2021〕21 号修改,自 2022-01-01 施行):
| 案件类型 | 拟作出否定性结论时的报核路径 |
|---|---|
|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第二条第一款) | 中院/专门法院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撤销内地机构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港澳台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 → 报高院;高院拟同意的 → 报最高人民法院,待其审核后方可依审核意见裁定 |
| 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第二条第二款) | 中院/专门法院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撤销内地机构裁决的 → 报高院,待高院审核后方可依审核意见裁定 |
| 非涉外案件中的公共利益情形(第三条,2022 年修正) | 高院拟同意中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撤销内地机构裁决的 → 仍须报最高人民法院 |
| 高院审核完毕后(第四条,2022 年新增) | 高院应当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 |
| 诉讼二审中涉仲裁协议效力(原第七条) | 二审法院拟认定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须按第二条逐级报核 |
2022 年修正改了什么。修正前第三条规定非涉外案件中有两种情形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撤销。修正后删去了「跨省级行政区域」一项,只保留公共利益一项,同时新增高院十五日内报备的要求。援引「跨省须报最高法」的旧资料已不符合现行规定。
四、怎么用这几份文件
| 你的问题 | 查哪里 |
|---|---|
| 条款写得含糊,还有没有效 | 《仲裁法》第 27—29 条 + 法释〔2006〕7 号第 3、5、6、7 条 |
| 去哪个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法释〔2017〕22 号第 2、4 条 |
| 涉外条款效力按哪国法判断 | 法释〔2017〕22 号第 13—16 条 |
| 不予执行或撤销的裁定还能不能救济 | 法释〔2017〕22 号: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复议、上诉、再审不予受理(另有规定除外) |
| 对方申请撤销,法院会不会轻易支持 | 法释〔2017〕21 号报核制度:否定性结论须逐级报核 |
条文骨架见新《仲裁法》要点解读与《仲裁法》站内全文;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具体情形与期限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 号,2006-08-23 公布,2006-09-08 施行)第三、五、六、七条 —— 支撑第一节。条文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正文精确检索逐条比对,该库标注时效性为「有效」(核对日 2026-08-0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 号,2017-12-04 审判委员会第 1728 次会议通过,2017-12-26 公布,2018-01-01 施行)—— 支撑第二节。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gongbao.court.gov.cn(访问并逐条比对日 2026-08-0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法释〔2017〕21 号,2017-11-20 审判委员会第 1727 次会议通过,2018-01-01 施行)—— 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gongbao.court.gov.cn(访问日 2026-08-0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法释〔2021〕21 号,2021-11-15 审判委员会第 1850 次会议通过,2022-01-01 施行)及修正后重新公布的规定 —— 支撑第三节现行口径与「2022 年修正改了什么」。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gongbao.court.gov.cn(访问并逐条比对日 2026-08-01)。
效力提示:上述司法解释均在新《仲裁法》施行前发布,其条文中援引的《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条号为当时条号。新法施行后配套司法解释的清理与修订情况以最高人民法院后续公布为准;与新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新法为准。适用前请核对最新官方文本。
本页为法规要点解读与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