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24-01-16)案例 1

合同上盖的是业务章不是公章,里面的仲裁条款还算数吗

德载律所·国际仲裁部最后核校:2026-10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国际仲裁部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第三节、第四节为本所解读,已分节标注。

本页与本栏目已上线的 约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仲裁,这条仲裁条款有效吗 出自 2024 年 1 月 16 日那一次发布——同一份官方发布、不同案、不同题;《纽约公约》的整体审查口径在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能不能执行,法院审什么(《纽约公约》适用口径),这里只攻其中的前置争点:合同上那个章不是公章,仲裁协议还算不算成立。

案例索引
  • 案例名称:乌兹别克斯坦艺术马赛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
  • 生效裁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协外认1号
  • 官方发布的案例标题:严格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 相关法条:官方裁判结果援引「《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四条」与该公约「第五条」,官方案例文本未载明所援用的《仲裁法》条号;公约条文原文与现行对应条号见第二节第三框、第四节与文末。
  • 为什么选它:外贸合同上盖的常常不是公章,而是业务章、合同专用章,甚至只是个部门章。等裁决下来要在内地执行了才说『这个章不算数』,法院看的是当时那笔交易整体上像不像真的。

一、基本案情

依据:本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 1 文本整理,事实与数字未作改动;官方全文见文末出处。

2017 年 9 月,艺术马赛克公司与宏冠公司通过互联网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因宏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艺术马赛克公司可根据仲裁协议向该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

艺术马赛克公司申请仲裁后,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令由宏冠公司向艺术马赛克公司返还相应货款、承担赔偿金及仲裁费。

艺术马赛克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案涉仲裁裁决的申请。宏冠公司抗辩称签署合同的人员刘某并非其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其对外订立买卖合同,故其与艺术马赛克公司不存在仲裁协议,案涉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 1 裁判结果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本案应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断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不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结合案涉买卖合同的磋商情况、合同加盖宏冠公司业务章已经具备一定的外观形式、合同约定了宏冠公司联系地址、宏冠公司银行账户收取付款等事实,该院认定艺术马赛克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有权代表宏冠公司与其订立案涉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成立,且效力及于宏冠公司,宏冠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以及不应承认本案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据此裁定承认案涉外国仲裁裁决。
同案「典型意义」节选照录
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条文对照(本页所加,非官方案例文本引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条款,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5 号通知所附条款,条号形态照录落盘原文
第4条 一、声请承认及执行之一造,为取得前条所称之承认及执行,应于声请时提具:(甲)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乙)第2条所称协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
第5条 一、裁决唯有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甲)第2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

要旨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本节为本所国际仲裁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律师实务提示

承认执行阶段,仲裁协议存不存在是前置争点。官方裁判结果载明,判断是否符合不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准据法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被申请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该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确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适用的法律」。

举证责任在拦裁决一方。《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引言句写的是「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不举证,抗辩立不住。

官方裁判结果认定「有理由相信」,靠四件事:「案涉买卖合同的磋商情况、合同加盖宏冠公司业务章已经具备一定的外观形式、合同约定了宏冠公司联系地址、宏冠公司银行账户收取付款」。要打掉这层,四项须逐项打:磋商往来里本方人员出没出现、印章有无领用登记、合同抬头地址是否本方在用、收付款账户是否本方名下。用章登记和账户台账平时要做。

材料与管辖。《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四条要求提交裁决与协定的正本或正式副本,非裁决地正式文字的另附经认证译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八条把申请递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项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本页作现行规则提示;期限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本节为本所国际仲裁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条号的现行对应为本页所加,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本页作现行规则提示。
裁判要点它在程序里管什么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是审查不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前提」争点的先后顺序这一层输了,后面的抗辩没有机会展开
「合同加盖宏冠公司业务章已经具备一定的外观形式」签章外观的认定不是公章不等于不算数,用章管理要有台账
「合同约定了宏冠公司联系地址、宏冠公司银行账户收取付款」履行行为对签约权限的印证用自己账户收过款,事后否认签约权限很难成立
「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仍认定外方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相对人注意义务的判断境外买方在磋商阶段留痕,对自己最有利
常见误区
  • 误解:合同上盖的不是公章,仲裁条款自然无效。 实际:官方典型意义写的是「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法院结合磋商、签订、履行情况仍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 误解:说一句签字的人不是本公司员工,就够推翻仲裁协议。 实际:官方基本案情载明这是被申请人一侧的抗辩;官方裁判结果结合四项事实认定「有理由相信刘某有权代表宏冠公司与其订立案涉合同」。
  • 误解:反正到承认执行阶段法院会重新审一遍合同实体内容。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把审查放在「判断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不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前提」这一层,不是重审合同。
依据与来源
  1. ①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 1《乌兹别克斯坦艺术马赛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3292.html 。
  2. ② 生效裁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协外认1号,案号系官方发布文本载明。
  3. ③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四条、第五条条文原文,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法(经)发〔1987〕5 号)所附条款,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e4defa983a153b314590d73e5a0c60.html 。该通知所附条款把两条写作「第4条」「第5条」,本页 .src 框内照录。官方案例文本只引述公约第二条、第四条与第五条的条号,未引条文原文;公约第二条原文不在该通知所附条款内,本页未出原文。
  4.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 号,2018-01-01 施行)第十六条——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f3c604478ea374abcb71a940579ec.html 。
  5. ⑤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09-12 修订,2026-03-01 施行,8 章 96 条)第八十八条(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申请与管辖);条文以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为准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509/t20250912_447762.html 。
  6.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本案裁定作出在 2026 年 3 月 1 日之前,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八条与法释〔2017〕22 号第十六条,该两条只作条号对应与现行规则提示。1987 年通知中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条号已不可用,本页未引;程序性事项一律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7.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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