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名称: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 —— 科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追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案例出处: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5件(2026年4月20日发布)
- 审理法院与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5民终1693号
-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该典型案例的发布文本未列判决金额。本页据此不写、不推测任何赔偿数字,只围绕官方公布的案情与典型意义展开;凡属本所解读的部分,均已另设章节并在节首标注。
- 为什么选它:企业主常有一个误解——只要没带走图纸、没签竞业限制,人走了就是正常流动,公司拿对方没办法。本案给出的官方定性是:在特定情形下,挖角行为本身即可被作为不正当竞争加以打击,其落脚点不是某一份文件被拿走,而是竞争秩序被破坏。
人才是流动的,这是市场经济的常识,法律也从不禁止员工换工作。企业真正难受的不是走了一个人,而是在很短的时间里,一个部门的骨干被同一家竞争对手成批地带走,而且对方还很懂行——知道哪些人签了竞业限制,知道怎么安排入职主体、怎么设计薪酬结构、怎么让这些安排在形式上看起来与竞业限制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5件处理的正是这种局面。它把讨论从"某份技术资料是否被带走",抬升到"这种获取人才的方式本身是否正当"这一层。
一、案情(官方原文)
科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与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某公司)及二者关联公司属于同业经营者。科某公司与追某公司曾经因为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并就聘用员工事宜达成过《和解协议》……追某公司仍招募了科某公司部门负责人、技术高管等离职员工二十余人,并为这些员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提供应对措施。
官方发布文本载明的案情即上述内容(其中省略号为官方发布文本原有)。本页不复述、不推测其他细节,亦不写判决金额——官方发布文本未予公布。当事人名称沿用官方发布文本的代称。
二、典型意义(官方原文)
本案是打击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恶意「挖角」行为本质是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方式,换取自身短期发展收益,最终必将严重扰乱创新秩序。
三、正常流动与恶意挖角的分界线在哪里
官方案情里出现的每一项事实,都不是随手写的背景。把它们逐项拆开,可以看到本案与普通的员工离职之间隔着几道台阶:
| 官方案情载明的事实要素 | 它在认定中起什么作用 | 对被挖企业意味着什么 |
|---|---|---|
| 双方及关联公司属于同业经营者 | 确立了竞争关系这一前提。不正当竞争的评价对象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 | 先证明竞争关系,是这条路径的第一步。关联公司也被纳入观察范围,说明用关联主体承接不构成天然隔离 |
| 曾因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 说明双方之间已有过因同类行为产生的争议 | 历史争议记录不是旧账,而是评价后续行为主观状态的重要背景 |
| 就聘用员工事宜达成过《和解协议》 | 双方对聘用对方员工一事已有明确约定 | 和解协议必须完整留存。有约在先,之后仍然照做,性质与首次发生完全不同 |
| 仍招募部门负责人、技术高管等离职员工二十余人 | 体现的是规模与层级——不是零散流动,而是成建制的骨干迁移 | 企业需要拿出的是完整的离职时间线与岗位层级清单,把零散事件连成一条曲线 |
| 为这些员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提供应对措施 | 这是本案最具指向性的事实——不只是接收,而是主动帮助对方员工规避其对原企业的义务 | 它把行为从被动接收人才推向主动破坏原有法律关系。企业若能取得相关证据,其分量高于单纯的人数统计 |
这五项叠加起来,才构成官方典型意义所说的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方式,换取自身短期发展收益。反过来说,如果只是一两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跳槽到同行,缺少历史争议、缺少约定在先、缺少规模、也没有帮助规避义务的行为,那与本案是两回事。企业主在评估自身处境时,应当逐项对照,而不是仅凭"我们走了不少人"就得出结论。
四、这条路径与竞业限制、商业秘密的关系
被挖企业手上通常有三条可考虑的线,三条线的对象、依据与效果都不一样:
| 路径 | 针对谁 | 要证明什么 | 局限 |
|---|---|---|---|
| 竞业限制违约 | 离职员工本人 | 协议有效、主体适格、企业已按约支付补偿、员工确有违约行为 | 只能约束签了协议的人;企业未支付补偿的,约束力受影响;对挖角方本身没有直接效果 |
| 侵犯商业秘密 | 员工与接收方 | 信息符合商业秘密三要件、对方接触并使用、损失或获利 | 秘密点难划、使用行为难证;没有具体信息被带走的证据时难以启动 |
| 不正当竞争(挖角) | 挖角的经营者 | 竞争关系、行为方式的不正当性及其对竞争秩序的损害 | 需要成规模、有指向性的事实支撑;零散人才流动不适用 |
三条线并不互斥。竞业限制针对的是人,商业秘密针对的是信息,而挖角这条路径针对的是对手企业的行为方式本身。本案的价值就在于——当具体哪一份资料被带走难以证明时,成建制的挖角行为加上帮助规避竞业限制的举动,本身就构成了可被评价的对象。
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经济补偿的支付与商业秘密三要件的一般规则,见本所《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的两道闸》;商业秘密保护的完整框架见知识产权栏目商业秘密保护专题;条文原文见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文页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页。
五、被挖企业该留的证据
对照官方案情所载的事实要素,被挖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大致落在五类上:
第一类,竞争关系的证明。双方的经营范围、产品线、目标客户、投标场合的重合情况;对方关联公司的股权与业务关系。这些多为公开信息,工商登记、招投标公示、官网与宣传材料即可取得。
第二类,竞业限制协议及其履行凭证。协议本身只是一半,另一半是补偿的支付记录。企业最常见的疏漏就是签了协议却没有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等到需要主张的时候才发现约束力已经打折。这一项必须逐人逐月核对银行流水与工资单。
第三类,此前争议与和解文件。本案官方案情明确载明双方曾因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并就聘用员工事宜达成过《和解协议》。这类文件是评价后续行为的重要背景,应当作为长期档案保管,而不是纠纷了结后就归入废卷。
第四类,离职时间线与岗位层级清单。逐人记录姓名、岗位、职级、入职与离职日期、接触范围、去向。零散看不出问题的数据,排成时间轴之后往往一目了然:集中在哪几个月、集中在哪几个部门、集中流向哪一家。
第五类,帮助规避竞业限制的痕迹。这是本案中最具指向性的一项。可能的表现包括:入职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薪酬由第三方发放、要求员工延后办理社保、承诺代为承担违约金、对外不公开任职信息等。企业能接触到的材料通常来自离职员工的沟通记录、招聘方发出的书面文件、以及对方公开的招聘信息。
六、动作清单
| 时点 | 该做的事 | 为什么 |
|---|---|---|
| 平时(协议管理) | 对核心岗位分层签署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明确范围、地域、期限,并按月足额支付经济补偿并留存支付凭证 | 补偿未付会直接影响约束力;凭证到主张时再补是补不了的 |
| 平时(人事台账) | 建立离职登记台账,逐人记录岗位、职级、接触范围、离职日期与去向,按月汇总 | 规模与层级的证明依赖长期积累的台账,事后回忆拼不出时间线 |
| 平时(档案管理) | 将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历次争议文件、和解协议、承诺函列为长期档案,不随纠纷了结而归档销毁 | 官方案情将曾达成《和解协议》作为明确载明的事实要素 |
| 出现离职集中迹象时 | 立即统计近6至12个月的离职人员分布(部门、职级、去向),判断是否呈现集中特征 | 零散事件与成建制迁移在法律评价上不是一回事,先把事实形态判断清楚 |
| 出现离职集中迹象时 | 同步冻结相关账号权限、固定文件访问与外发记录,并核查是否伴随资料外流 | 挖角与商业秘密两条线常常并存,证据窗口期都很短 |
| 核查规避行为时 | 收集离职员工的书面沟通、招聘方文件、对方公开招聘信息,留意入职主体、薪酬发放方、社保办理时点是否异常 | 帮助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是本案最具指向性的事实要素 |
| 核查规避行为时 | 严守取证边界:只用企业自有数据、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材料与公开渠道信息 | 越界取证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并使企业自身担责 |
| 决定主张路径时 | 由律师就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三条线分别评估证据充分度,再决定单独或并行主张 | 三条线对象与要件不同,证据够不够只能逐条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
关联阅读:技术秘密民事诉讼中的推定规则,见指导案例273号解读;高薪诱使在职员工外传资料的刑事路径,见内外串通窃密刑事案;员工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的连带责任,见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案;解除舞弊员工劳动合同的合规要求,见裁判规则库第09条与劳动人事经典案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5件: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科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追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6年4月20日发布 —— 支撑本页案例索引框全部条目、第一节案情原文、第二节典型意义原文,以及第三节表格中的全部官方事实要素(同业经营者、曾因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就聘用员工事宜达成过《和解协议》、招募部门负责人与技术高管等离职员工二十余人、为员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提供应对措施),及审理法院与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5民终1693号)。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 —— 支撑第四节表格中不正当竞争路径与商业秘密路径的要件说明;条文见本站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相关规定 —— 支撑第四节表格中竞业限制路径的要件说明与第五节第二类证据的经济补偿要求;条文见本站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文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支撑第五节末尾及第六节动作清单中关于取证边界的提示;相关边界说明见本站个人信息保护边界页。
事实范围提示:本页第一节案情与第二节典型意义逐字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案情中的省略号为官方发布文本原有),未作增补或润色。官方发布文本未列判决金额,本页未写任何赔偿数字,亦未复述官方未公布的其他细节。第三至第六节为本所解读与管理建议,已在各节节首以标注框与官方发布内容分开。
效力与时点提示:典型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体现裁判导向,其效力性质与指导性案例不同。所引案情、意义与案号均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公开案例解读,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不构成对能否立案、能否胜诉、能否获赔及获赔比例的预测或承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人民法院依个案证据认定。
延伸阅读:企业反舞弊裁判规则库 · 实务问答 · 办案流程 · 知识产权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