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3号

成建制把人招走,产品做得比研发周期还快——技术秘密侵权可以被推定

德载律所·企业反舞弊部最后核校:2026-08
案 例 索 引
  • 案例名称: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3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发布日期2026年2月28日
  • 生效裁判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 关键词:民事/侵害技术秘密/停止侵害责任/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
  •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22条、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该指导案例的发布文本未公布具体案情数字(涉案技术、产品数量、赔偿金额等)。本页据此不复述、不推测任何案情细节,只围绕官方公布的三项裁判要点展开;凡属本所解读的部分,均已另设章节并在节首标注。

企业主在技术秘密这件事上,最难受的从来不是"不知道被偷了",而是知道被偷了却证不出来。人是自己培养的,图纸在自己手上,对方短短几个月就把同类产品摆到了展台上——所有人心里都清楚发生了什么,但真到了法庭上,被问一句"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对方接触并使用了你的技术秘密",往往就卡住了。技术秘密的载体是电子文件,可以复制、可以删除、可以改头换面;而对方的研发过程在对方手里,权利人根本进不去。这就是技术秘密维权长期的结构性困境:举证责任压在受害一方,而证据全在侵权一方的院子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3号,正是从这个卡点入手的。它给出的三项裁判要点,一项解决"证不出来怎么办",一项解决"判了以后怎么真停下来",一项解决"判了不执行怎么办"——恰好覆盖了企业主在这类案件里最容易吃亏的三个环节。

一、官方公布的裁判要点(三项)

以下三项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指导案例时公布的"裁判要点"原文,来源见文末[1]。本节不含本所任何解读。

1. 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

2. 人民法院可细化停止侵害的具体要求,包括停止使用、销售、处分专利、销毁资料和通知相关人员等。

3. 可综合侵权情节对迟延履行金标准予以明确。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在引用时保留原文,仅对个别短语作了加粗提示,未改动文义;本页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个案细节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二、三项要点分别管什么

本节为德载律所企业反舞弊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以下对三项要点在诉讼流程中所处位置的说明,是本所基于要点文义与现行法作出的理解,供企业理解其一般意义,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判断。
裁判要点它管诉讼的哪一段对被侵害企业意味着什么
要点一:可以推定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责任认定这一段。在权利人完成特定事实的举证后,法院可以据此推定侵权行为成立,而不要求权利人把对方内部的复制、使用过程直接证明出来把最难的一环从"证明对方怎么用的",换成了证明两件外部可见的事:对方成建制地招走了我的人;对方拿出产品的时间明显短于正常研发周期
要点二:可细化停止侵害的具体要求判决主文这一段。停止侵害不再只是一句抽象的判项,可以拆成停止使用、停止销售、停止处分专利、销毁资料、通知相关人员等具体的行为义务判决拿到手里是可以逐项对照执行的清单,而不是一句无从落地的原则;诉讼请求怎么写,直接决定判决能写到多细
要点三:可综合侵权情节明确迟延履行金标准执行这一段。停止侵害属于非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拖着不履行时,法院可结合侵权情节把迟延履行金的标准定明确拖延本身产生成本。对方拖一天要付多少,事先写在判决里,比事后再申请、再评估要有力得多

三项要点连起来看,是一条完整的链:先让侵权认得下来,再让停止落得下去,最后让拖延付得出代价。技术秘密案件过去最常见的失败形态,恰恰是这三处各断一节——证据不足败诉、判了停止侵害却仍在生产、判了也不执行。

三、推定规则怎么用:证据该往哪儿攒

本节为德载律所企业反舞弊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要点一的价值,在于它把权利人的举证重心从对方的内部行为,挪到了双方之间可观察的客观事实。按要点文义,构成推定基础的是两组事实:

第一组:招揽人才形成了获取渠道或者机会。注意要点用的是"渠道或者机会",不是"实际获取"。这意味着企业需要证明的,是对方通过招人建立了一条本可以拿到我方技术秘密的通路。落到取证上,指向的是人员流向本身:谁走了、走的是哪些岗位、这些岗位在原企业接触过什么、多长时间内走了多少人、去向是否集中在同一家或关联企业。这些恰恰是原企业自己手上就有的材料——花名册、岗位说明、权限授予记录、离职时间表、社保与竞业限制履行记录。

第二组: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相关产品。这一组的关键词是"明显短于"和"合理时间"。它要求的不是感觉上的快,而是一个可被比较的时间基准:这类技术从零起步、正常投入下需要多久。企业能提供的基准,通常来自自己的研发档案——立项书、阶段评审记录、试验数据、失败迭代的次数、投入的工时与经费。换句话说,企业自己完整的研发留痕,反过来成了衡量对方速度是否异常的尺子。研发过程记录得越完整,这把尺子越硬。

这一点值得管理者认真对待:很多企业的研发管理是"结果导向"的,只留最终图纸、不留过程记录,出事之后既证明不了技术秘密的形成过程,也拿不出可信的研发周期基准。过程留痕不是给管理层看的形式主义,是发生纠纷时唯一能自证的东西。

还需要提醒的是,推定是可反驳的。被诉一方举证证明其技术来源合法、系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所得的,推定就可能被推翻。因此权利人一侧的准备并不止于凑齐两组事实,还要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提前把技术秘密的秘密点固定清楚——哪些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边界在哪里、与公知技术的差别在哪里。秘密点划不清,后面所有的比对都无从下手。商业秘密三要件与保密措施的基础规则,见本所《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的两道闸》与知识产权栏目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题

四、停止侵害能要到什么程度:诉讼请求怎么写

本节为德载律所企业反舞弊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要点二列举了五类具体要求:停止使用、停止销售、停止处分专利、销毁资料、通知相关人员。对企业主来说,这五项各自对应一个现实中会发生的漏洞:

停止使用针对的是生产线继续跑;停止销售针对的是库存继续出货;停止处分专利针对的是把用我方技术秘密申请的专利转让、许可给第三方,一旦转出去,技术就扩散到判决效力覆盖不到的主体手里;销毁资料针对的是载体还留着,今天停了明天可以再启用;通知相关人员针对的是知悉秘密的具体个人——他们不因为公司被判败诉就自动失去记忆和文件。

这五项之间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只判停止使用,库存照卖;只判停止使用和销售,专利可以转手;四项都判了,资料还在员工电脑里。诉讼请求写得笼统,判决就只能笼统;判决笼统,执行阶段就只能反复扯皮"到底算不算停了"。

因此本所的建议是,起诉之前先做一件很朴素的事:把对方可能继续获益的每一条通路列出来,一条通路对应一项诉讼请求。这份清单需要业务、技术、法务三方共同完成,光靠法务想不全。

五、迟延履行金:让拖延变得昂贵

本节为德载律所企业反舞弊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停止侵害是典型的非金钱给付义务——它要求对方"不做某事"或"去做某事",而不是交一笔钱。这类义务的执行难度历来高于金钱给付:法院不能像划扣存款那样直接实现,只能通过间接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己履行。迟延履行金正是这种间接强制的主要工具

要点三的意义在于"予以明确"四个字:标准可以在裁判阶段就结合侵权情节确定下来,而不是留待执行时另行争议。对权利人而言,这意味着判决书本身就带上了一个持续计息的压力装置——对方每多拖一天,账面上就多出一笔确定的数字。侵权情节越重,这个数字可以定得越有分量。

反过来看,这也提示企业在诉讼中不应把全部精力都放在赔偿数额上。侵权情节的举证,同时服务于两个目的:一是影响赔偿,二是影响迟延履行金的标准。对方是否明知、是否有过承诺又反悔、侵权持续了多久、是否有销毁证据或规避行为——这些事实的证明价值,比很多企业以为的要大。

六、动作清单

本节为德载律所企业反舞弊部的解读与经验建议,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清单为一般性管理建议,具体个案需结合证据与最新法律状态判断;本所不对个案定性、不预测立案与胜诉结果。
时点该做的事为什么
平时(研发管理)把研发过程留痕制度化:立项书、阶段评审、试验数据、失败迭代、工时与经费记录,按项目归档并保留时间戳它既是技术秘密形成过程的证明,也是衡量对方"明显短于合理研发时间"的基准尺
平时(秘密点管理)对核心技术做秘密点梳理与分级,写清哪些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与公知技术的差别在哪里,并落实相应保密措施秘密点划不清,比对无从下手;保密措施缺位,商业秘密身份本身就站不住
平时(人员管理)建立岗位—权限—接触范围的对应台账;对接触核心技术的岗位签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并如实支付补偿日后需要证明"招揽形成了获取渠道"时,靠的就是这套台账
发现异常离职潮时立即冻结相关账号权限、导出并固定访问与下载日志、统计离职人员的岗位与去向、形成时间线电子痕迹保存期有限,人一走、系统一清,再想取就来不及
发现对方推出同类产品时固定对方的产品发布时间、宣传材料、参展记录、招聘信息与专利申请信息,并与自身研发周期作对照这两组外部事实正是推定规则的基础,且多为公开信息,取证成本低
准备起诉时由业务、技术、法务共同列出对方可能继续获益的每一条通路,逐条转化为诉讼请求(使用、销售、专利处分、资料、知悉人员)请求写得多细,判决才可能写得多细;判决细,执行才不扯皮
准备起诉时同步整理侵权情节证据:是否明知、持续时间、是否有承诺后反悔、是否有规避或销毁行为情节证据同时影响赔偿数额与迟延履行金标准,不是可有可无的背景材料
取得判决后逐项对照判决主文核查履行情况,保留对方继续侵权的证据,及时申请执行非金钱给付义务靠间接强制实现,权利人自己盯得紧不紧直接影响效果

关联阅读:外部人高薪诱使在职员工外传资料的刑事路径,见内外串通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刑事案;员工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的民事责任,见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案;成建制挖角本身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见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电子证据的固定方法见内部调查证据的刑事可用性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3号《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发布日期2026年2月28日;生效裁判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关键词:民事/侵害技术秘密/停止侵害责任/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 支撑本页案例索引框全部条目与第一节"官方公布的裁判要点(三项)"的全部表述。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22条、第39条 —— 该指导案例载明的相关法条,支撑第二节表格中要点一、要点二的法律定位说明及本页对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表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64条 —— 该指导案例载明的相关法条,支撑第五节关于非金钱给付义务与迟延履行金的说明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 该指导案例载明的相关法条,支撑第二节、第四节关于停止侵害责任具体化的说明

事实范围提示:最高人民法院该指导案例的发布文本未公布具体案情数字。本页第一节仅照录官方公布的三项裁判要点,未复述、未推测任何案情事实;第二至第六节为本所解读与管理建议,已在各节节首以标注框与官方发布内容分开。

效力与时点提示:指导性案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所引裁判要点、案号与法条均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公开案例解读,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不构成对能否立案、能否胜诉、能否获赔及获赔比例的预测或承诺。

延伸阅读:企业反舞弊裁判规则库 · 企业反舞弊法规库 · 德载研究总索引 · 知识产权法规库

德载中怡 咨询微信二维码

咨询律师

电话 021-8012-0918 微信 邮箱
邮箱 contact@middlapartners.com · 二维码扫码或长按识别
邮箱、微信请备注写明:联系企业反舞弊部
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