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2件

在外面隐名开了一家同业公司,一开就是十余年——1.66亿元连带赔偿

德载律所·企业反舞弊部最后核校:2026-08
案 例 索 引
  • 官方标题原文:「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 案例出处: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2件2025年9月8日发布)
  •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
  • 二审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两斯某公司、孙某良、印某洋连带赔偿166147802元;吴某坡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本页同时收录:同一官方批次第3件「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707号】,见本页第五节。
  • 为什么选它:这是"飞单与利益冲突"这条线上分量最重的一档官方案例。它同时回答了企业主的三个问题:员工在外面隐名开公司,个人要不要担责侵权方承诺停止侵权之后又接着用,怎么算持续了十余年的侵权,赔偿从哪一天起算

企业里最难查的一类舞弊,不是伸手拿钱,而是一个人同时在两边:白天在你这里做技术、管项目、掌握客户,晚上在另一家公司里做股东、拿分红、抢你的单。这类安排通常做得很干净——工商登记上找不到他的名字,股东是亲属、是朋友、是曾经的下属;公司注册在另一个城市;对外的联络人从来不是他本人。企业内部即使有人察觉,也往往因为"证据只是猜测"而不了了之。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2件,就是这类局面走到终点的样子:隐名设立同业公司进行竞争达10余年,最终以1.66亿余元的连带赔偿收尾。

一、案情与结果(官方口径)

本节事实全部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未作增补、未作推测,来源见文末[1]。

起诉方主张:沈某集团及其子公司透某公司起诉称,两公司拥有离心压缩机设计制造核心技术;斯某公司及其子公司由孙某良等人参与设立并控制,共同实施计算机软件和技术秘密侵权行为

一审:认定两斯某公司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判赔2500万元

二审查明:两斯某公司在2008至2011年期间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软件和基本级数据,设计制造了多台被诉侵权产品;虽两斯某公司曾承诺停止侵权,但实际持续使用技术秘密至今。孙某良、印某洋曾任职于沈某集团,隐名设立同业公司进行竞争达10余年

二审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两斯某公司、孙某良、印某洋连带赔偿166147802元;吴某坡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官方发布文本载明的案情与结果即上述内容。本页不复述、不推测其他细节;当事人名称均沿用官方发布文本的代称。

二、典型意义(官方原文)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中该案"典型意义"的原文,整段引用,未作改动:

本案是打击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判决明晰了再次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明责任、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认定、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判断等问题,对类案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三、四个被明晰的问题,各解决企业主的什么难处

本节为德载律所企业反舞弊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以下是本所对官方典型意义所列四项问题的理解与提示,供企业理解其一般意义,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判断。
官方典型意义列明的问题它对应现实中的哪个难处对被侵害企业意味着什么
再次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明责任对方曾经承诺停止侵权,之后是否真的停了,企业无从进对方厂区核查官方案情载明虽两斯某公司曾承诺停止侵权,但实际持续使用技术秘密至今。承诺本身不是终点,反而成为后续证明的起点——曾经承诺,意味着曾经的行为已被确认
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工商登记上没有他的名字,企业担心追不到个人头上本案二审对孙某良、印某洋判令与两斯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隐名不等于隔离个人责任
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认定软件被改头换面,界面换了、代码重写了,怎么证明同源官方案情载明对方获取的是涉案软件和基本级数据。数据与软件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为同源比对提供了路径
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判断侵权发生在十几年前,企业担心早已过了时效、只能赔最近几年本案获取行为发生于2008至2011年期间,而使用持续至今,最终连带赔偿额为166147802元。持续状态下的时效判断,与一次性侵权不同

把这四项放在一起看,本案回答的其实是同一个问题的四个侧面:时间站在谁那一边。舞弊者通常赌的是时间——拖得越久、痕迹越淡、时效越远、企业越懒得追。本案的官方结论指向相反的方向:持续使用意味着侵权状态一直存续,拖得越久,累积的责任越重

四、企业侧的识别与固证:隐名同业公司留下的痕迹

本节为德载律所企业反舞弊部的解读与经验建议,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隐名安排的特点是登记信息上干净,业务往来上不干净。企业能从自己这边看到的痕迹,通常集中在以下几类:

第一类,订单与客户的异常流向。本该报到公司的询价没有报进来;老客户的订单量突然下滑而对方并未流失;投标时反复遇到同一家名不见经传的竞争者,且报价贴得极近。这类现象单独看都能解释,连成时间线之后就不容易解释了

第二类,人员与关系的重叠。那家公司的股东、监事、法定代表人、联络人,与本企业员工的亲属、同学、前下属存在重叠;对方的技术骨干在时间上恰好来自本企业。工商信息、招投标公示、专利与软著申请人信息,都是公开可查的。

第三类,技术与产品的同源迹象。产品参数、选型逻辑、软件界面与数据结构、错误提示乃至文档里的错别字,都可能构成同源线索。本案官方案情提到的基本级数据就属于这一类——数据是软件的骨架,改界面容易,改数据体系难。

第四类,资金与利益的落点。员工个人的消费与投资水平明显超出薪酬水平。这一类需要特别提醒边界:企业不得自行查询员工个人银行流水、通讯记录或私人设备内容。越界取得的材料可能被排除,并可能使企业与调查人员自身担责。企业能做的是固定自己账上的、系统里的、公开渠道能查的部分,需要突破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调取。取证边界的具体走法见本所《内部调查证据的刑事可用性》《内部调查的组织与流程》

还有一点是本案特别值得记取的:如果对方曾经出具过停止侵权的承诺、和解文件或者整改说明,务必完整留存。这类文件在后续争议中的价值,往往高于企业当时的预期。

五、同批关联案例:整体技术方案仍可构成商业秘密

本节事实取自同一官方批次(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3件的发布文本,未作增补,来源见文末[2]。

案例名称:「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707号

案情:新西兰艾某诊断有限公司拥有 PR3 生产工艺技术秘密;离职员工孙某将该秘密披露给博某公司(其为该公司大股东),双方共同使用该秘密并申请专利。

裁判:法院强调即使其中部分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也要考虑技术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认定整体技术方案仍构成商业秘密;判决博某公司、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80万元

以下为德载律所企业反舞弊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第3件与第2件放在同一批次发布,指向的是同一类风险的两端。第2件讲的是规模与持续时间——隐名十余年、连带赔偿1.66亿余元;第3件讲的是秘密点的认定方法——被诉方最常用的抗辩就是把技术方案拆成一个个单独的公知点,逐点否认。第3件的官方表述给出了应对方向:要考虑技术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整体方案仍可构成商业秘密。这对企业整理秘密点有直接指引:与其把每项参数孤立列出,不如同时说清各项信息如何组合、为何这样组合、组合本身解决了什么问题。此外,第3件中离职员工同时是受披露方的大股东,与第2件的隐名结构同属"人在两边"的问题,只是显隐程度不同。

六、动作清单

本节为德载律所企业反舞弊部的解读与经验建议,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清单为一般性管理建议,具体个案需结合证据与最新法律状态判断;本所不对个案定性、不预测立案与胜诉结果、不承诺追回比例。
时点该做的事为什么
平时(利益冲突申报)建立年度利益冲突申报制度,覆盖本人及近亲属对外投资、任职、经营情况,签署确认并留档申报不实本身即成为日后追责的抓手;隐名安排最怕的就是白纸黑字的否认记录
平时(秘密点整理)整理技术秘密时同时写清各项信息的相互关系与组合逻辑,而非孤立罗列参数同批第3件官方表述明确要考虑技术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整体方案仍可构成商业秘密
平时(商机留痕)询价、线索、投标信息全部进系统留痕,客户联络以公司账号为唯一通道订单异常流向只有在完整留痕的基础上才看得出来
发现疑点时(公开信息)核查可疑同业公司的工商信息、股权穿透、招投标公示、专利与软著申请人,与本企业人员的亲属及历史同事关系比对公开渠道取证合法性无争议、成本低,是第一步该做的事
发现疑点时(内部数据)调取本企业系统内的订单、报价、客户联络与文件访问记录,形成时间线企业自有数据是可以合法取得并直接使用的证据
发现疑点时(边界)不自行查询员工个人银行流水、通讯记录或私人设备内容;需要突破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调取越界取证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并使企业与调查人员自身担责
对方提出和解或承诺时完整留存承诺函、和解协议、整改说明及其履行情况的核查记录官方案情载明对方曾承诺停止侵权而实际持续使用;这类文件是再次侵权证明的重要起点
侵权疑似持续多年时不因时间久远自行放弃,先由律师区分获取行为与使用行为的时间结构,再评估主张范围官方典型意义明确列明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判断为本案明晰的问题之一

关联阅读:飞单与利益冲突的民刑边界,见《飞单与利益冲突》;成建制挖角本身的不正当竞争认定,见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技术秘密民事诉讼中的推定规则,见指导案例273号解读;刑事路径见内外串通窃密刑事案;追偿路径见《追赃挽损的民事路径》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2件:「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2025年9月8日发布 —— 支撑本页案例索引框、第一节案情与结果、第二节典型意义原文、第三节表格中全部官方事实项(含一审判赔2500万元、2008至2011年期间获取、曾承诺停止侵权而持续使用至今、隐名设立同业公司进行竞争达10余年、连带赔偿166147802元、吴某坡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2.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3件:「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707号】,同批2025年9月8日发布 —— 支撑第五节全部事实与裁判表述(PR3 生产工艺技术秘密、离职员工孙某披露给博某公司并共同使用及申请专利、整体技术方案仍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80万元)。官方原文同上链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商业秘密相关条款 —— 支撑第三、四、六节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不正当手段与民事救济的一般性说明;条文见本站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页

事实范围提示:本页第一、二、五节的案情、典型意义、裁判结果与案号,逐字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未作增补或润色;官方未公布的细节本页一律未写。第三、四、六节及第五节标注段落为本所解读与管理建议,已在节首以标注框与官方发布内容分开。

效力与时点提示:典型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体现裁判导向,其效力性质与指导性案例不同。所引案情、意义、结果与案号均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公开案例解读,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不构成对能否立案、能否胜诉、能否获赔及获赔比例的预测或承诺。本案的赔偿数额为该案具体情节下的裁判结果,不应作为其他案件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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