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名称:内外串通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刑事案 —— 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 案例出处: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4件(2026年4月20日发布)
- 审理法院与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刑初67号
- 裁判结果:十四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2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 涉案数额:涉案技术信息许可使用费折现值达3.17亿余元
- 为什么选它:它是本栏目最常被企业主问到的那种局面的官方答案——核心技术骨干离职、另立门户、回头把老同事一个个挖走。本案给出的定性不是民事侵权,而是刑事犯罪;且认定的不正当手段包括了在职员工的浏览、下载、摘抄、截屏。案件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与本所所在地的办案尺度直接相关。
技术型企业最怕的不是有人偷图纸,而是那个最懂图纸的人自己出去开了公司,然后回过头来一个一个地把还在职的同事变成他的信息源。这类局面在企业内部往往被当成人事问题处理——挽留、加薪、竞业限制。等到发现产品被复制、客户被撬走的时候,人已经走光,服务器里的痕迹也早被清干净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4件,给这类局面标定了一条清晰的刑事红线:外部人员用高薪诱使在职员工把资料传出来,属于结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而事后删数据、换硬盘、销毁证据,不但不能让事情消失,反而会成为量刑时无法回避的情节。
一、案情(官方口径)
张某原为海某公司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后设立尊某公司,并拉拢原同事加入;通过高薪诱使海某公司员工离职并带走商业秘密;获悉将被诉讼后,指示员工删除服务器数据、替换硬盘、销毁证据;涉案技术信息许可使用费折现值达3.17亿余元。
官方发布文本载明的案情即上述内容。本页不复述、不推测其他细节;被告人姓名与公司名称均沿用官方发布文本的代称。
二、裁判要旨与裁判结果(官方原文)
明知海某公司对商业秘密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其作为外部人员无权接触上述商业秘密,仍采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通过高额薪资待遇诱使海某公司内部员工通过浏览、下载、摘抄、截屏等方式为外部人员非法提供相应的商业秘密,属于结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海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官方发布):十四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2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审理法院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沪03刑初67号。
三、要旨里的四个关键词,对企业主各意味着什么
| 要旨中的关键词 | 它在认定中起什么作用 | 对被侵害企业意味着什么 |
|---|---|---|
| 严格的保密措施 | 要旨开篇即以"明知海某公司对商业秘密有严格的保密措施"起句,保密措施是判断行为人明知与信息秘密属性的重要基础 | 保密措施不是合规摆设,而是刑事定性的地基。企业自己没做保密措施,等于把这条路先堵死了:既难证明信息是商业秘密,也难证明对方明知 |
| 无权接触 | 指向行为人作为外部人员的身份——他本来就不应当接触到这些信息 | 权限台账(谁有权看什么、离职时收回了什么)在这里直接转化为证据。权限边界画得清,无权接触才说得清 |
| 明示或者暗示方式、高额薪资待遇诱使 | 刻画的是外部人促成信息外流的方式,不要求外部人亲自动手取走 | 企业不必证明对方进过自己的机房。指向的是招揽过程本身:薪资异常、承诺条件、联络记录、入职时间表 |
| 浏览、下载、摘抄、截屏等方式 | 官方要旨明确列举的在职员工提供信息的手段 | 这一条最容易被企业低估:不是只有拷走整个文件夹才算。日常被当作"看一眼"的行为,在本案的官方表述中被明确列为提供商业秘密的方式 |
四个关键词连起来,勾勒的是一条内外配合的信息通道:外面的人给钱和职位,里面的人提供接触和搬运。官方要旨对这条通道的定性是结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评价为情节特别严重。
四、企业侧的取证:日志与硬盘为什么是第一顺位
本案官方案情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所有企业管理者记住:行为人获悉将被诉讼后,指示员工删除服务器数据、替换硬盘、销毁证据。这句话反过来读就是——服务器数据和硬盘,是这条链条上最有分量的证据,否则不值得冒着更大风险去销毁。
对被侵害企业来说,这里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痕迹在自己这边也有一份。浏览、下载、摘抄、截屏这些行为,在企业自有系统里通常都会留下记录:文件服务器的访问日志、代码仓库的拉取记录、办公终端的外设接入记录、邮件与即时通讯的外发记录、打印记录。这些是企业合法取得、无需借助任何外部手段的证据,也是内部调查最应当优先固定的对象。
第二层,日志有保存期限,人的记忆没有。多数企业的系统日志按滚动周期覆盖,短的只有三十天、九十天。一旦发现异常离职潮或产品被复制的迹象,第一件事不是找人谈话,而是先把相关时间段的日志导出并固定下来。谈话会打草惊蛇,而打草惊蛇的直接后果就是本案里的删除、替换、销毁。
第三层,固证方式的合法性决定它能不能用。企业能查的是自己的系统、自己的设备、自己授权范围内的数据;查不了的是员工个人的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私人设备内容。越界取得的材料不仅可能被排除,还可能让企业和调查人员自身担责。这条边界的具体走法,见本所《内部调查证据的刑事可用性》与《内部调查的组织与流程》;需要突破企业自有数据范围的,应当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
五、从民事到刑事:这条线怎么选
商业秘密被侵害后,企业常见的疑问是"走民事还是走刑事"。本案提供的参照是:当行为呈现出结伙、有组织、成规模的特征时,刑事路径是官方明确认可的处理方式。本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十四人,不是一两个直接经手人。
但这不意味着刑事一定优于民事。两条路径的取向不同:刑事解决的是行为定性与责任追究,民事解决的是停止侵害与损失填补。本案的裁判结果是自由刑、缓刑与罚金,罚金归国家;企业自身的损失填补,通常仍需另循民事途径主张。因此在实务中,两条线常常需要通盘设计而不是二选一:先固证,再评估证据能支撑到什么程度,然后决定先后与配合关系。相关的一般规则见《刑事控告的启动与材料准备》与《追赃挽损的民事路径》。
另需提醒:是否构罪、如何量刑,取决于个案证据与办案机关依法判断。本案的刑期、缓刑与罚金数额,是该案十四名被告人在该案具体情节下的裁判结果,不能作为其他案件的预期。本所不对个案定性,不预测立案与判决结果。
六、动作清单
| 时点 | 该做的事 | 为什么 |
|---|---|---|
| 平时(保密体系) | 把保密措施做到可举证:信息分级、访问审批、加密与水印、保密协议签署记录、保密培训签到与考核记录 | 官方要旨以明知有严格的保密措施起句;保密措施缺位,商业秘密身份与对方明知都难以证明 |
| 平时(权限台账) | 建立岗位—权限—数据范围的对应关系,离职时逐项回收并留存回收记录 | 无权接触的认定依赖清晰的权限边界;台账同时是日后比对访问异常的基线 |
| 平时(日志策略) | 延长核心系统日志保存周期,覆盖文件访问、代码拉取、外设接入、外发邮件、打印与截屏管控 | 官方案情显示对方专门去删数据、换硬盘;企业侧留存的同源痕迹因此格外关键 |
| 发现异常时(第一小时) | 先固定证据再接触人:导出并封存相关时间段日志、对关键终端做完整性保全、限缩相关账号权限 | 谈话即打草惊蛇,销毁行为往往紧随其后 |
| 发现异常时(第一周) | 梳理离职人员名单、岗位、接触范围、离职时间与去向,核对是否集中流向同一家或关联企业 | 这组事实指向招揽过程本身,是内外串通模式的外部表征 |
| 核实招揽线索时 | 收集对方公开信息:招聘岗位与薪资、产品发布与参展记录、专利与软著申请、工商与股权关系 | 公开信息取证成本低、合法性无争议,可与内部日志相互印证 |
| 决定路径时 | 由律师评估证据可支撑的定性区间,通盘设计刑事与民事的先后与配合,不做单线押注 | 刑事解决责任追究,民事解决停止侵害与损失填补,取向不同 |
| 全过程 | 严守取证边界:只查企业自有系统、设备与授权范围内的数据,不碰员工个人金融与通讯信息 | 越界取得的材料可能被排除,并可能使企业与调查人员自身担责 |
关联阅读:技术秘密民事诉讼中的推定规则,见指导案例273号解读;成建制挖角本身的不正当竞争认定,见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的连带责任,见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案;条文基础见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页与商业秘密保护专题。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4件:内外串通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刑事案(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2026年4月20日发布 —— 支撑本页案例索引框全部条目、第一节案情、第二节裁判要旨与裁判结果的全部表述,包括审理法院与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刑初67号)、涉案技术信息许可使用费折现值3.17亿余元、十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2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 —— 支撑第五节关于刑事路径与量刑取决于个案证据的一般性说明;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见本站四大罪名与立案标准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商业秘密相关条款 —— 支撑第三节关于保密措施与不正当手段的一般性说明及第五节民事路径的表述;条文见本站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页。
事实范围提示:本页第一节案情与第二节裁判要旨、裁判结果,逐字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未作增补或润色;官方未公布的细节(其他案号、具体技术内容、各被告人分工等)本页一律未写。第三至第六节为本所解读与管理建议,已在各节节首以标注框与官方发布内容分开。
效力与时点提示:典型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体现裁判导向,其效力性质与指导性案例不同。所引案情、要旨、结果与案号均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公开案例解读,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不构成对能否立案、能否定罪、能否追回损失及追回比例的预测或承诺。本案的刑期、缓刑与罚金数额为该案具体情节下的裁判结果,不应作为其他案件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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