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版本:第163、271、272条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通过,2021年3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文本;数额门槛引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2022年4月6日印发、2022年4月29日由两机关对外发布,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效力层级:法律 / 规范性文件
官方来源:刑法条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为准;立案追诉标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spp.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 职务侵占(§271):内部人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不打算还——立案门槛 3 万元。
- 挪用资金(§272):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打算还——超三个月未还或营利活动 5 万元、非法活动 3 万元。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63):利用职务便利收钱办事、收回扣手续费归个人——立案门槛 3 万元。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6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企业内部人财物——个人 3 万元、单位 20 万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有效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说明:本条第二、三款关于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受贿罪的规定,以官方公布的现行刑法完整文本为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本条各款的具体量刑幅度,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的现行刑法完整文本为准(其立案追诉的数额门槛见下文立案追诉标准第十一、十二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说明:本条第二款关于国有单位人员及受委派人员适用贪污罪的规定,以官方公布的现行刑法完整文本为准。)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立案追诉标准(数额门槛)
下列条文引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2022年5月15日施行)——达到门槛即"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二条〔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