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研究 · 罪与非罪

回扣与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边界

德载律所·企业反舞弊部企业反舞弊业务部最后核校:2026-07
本 文 要 点
  • 员工收供应商"好处费",可能落在三个层次:正当商业行为 / 内部违纪 / 刑事犯罪
  • 构成犯罪的核心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应给钱一方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 入罪的关键不是"有没有收钱",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归个人所有、且数额达标
  • 现行立案追诉数额较大起点为3万元
  • "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是典型入罪情形;如实入账的折扣、佣金则通常不属受贿。

一、三个层次:不是所有"回扣"都是犯罪

企业主发现采购或销售人员收了供应商、客户的钱,第一反应往往是"这是不是犯罪"。答案取决于行为落在哪个层次:

层次典型情形处理路径
正当商业行为供应商依合同给予的、如实入账的折扣、返利、佣金,归公司所有合法,无需处理
内部违纪违反公司廉洁制度收受小额礼品/好处,但未达刑事数额、未造成明显损害内部纪律处分、警示、解除劳动合同
刑事犯罪利用职务便利,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为对方谋利,数额达标刑事控告 + 追赃挽损

把这三层分清楚,企业才不会"小题大做"或"大事化小"。够内部处分的别硬往刑事上靠,够刑事的别当成违纪私了。

二、构成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此外,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同样以本罪论处。

拆开看,入罪要同时满足:

  • 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在采购、销售、审批、管理等岗位上的职权;
  • 收受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收了钱,并在业务上给了对方好处(如优先选定供应商、抬高采购价、放宽验收);
  • 归个人所有——关键的分水岭:回扣进了个人腰包,而不是如实入了公司的账;
  • 数额较大——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万元。达到即应予立案追诉;量刑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档,具体金额标准以办案地现行规则为准。

三、给钱一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收钱一方构成受贿,主动给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供应商/客户,则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意味着:反舞弊不只指向"自己人",行贿的供应商一侧同样可能被追究——这对企业清理供应链、切断利益输送链条有实际意义。

四、罪与非罪的三个判断点

  1. 钱进了谁的口袋?如实入公司账的折扣、返利、佣金,是正当商业行为;账外暗中归个人所有的,才可能入罪。这是最核心的一条线。
  2. 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单纯收受与业务无关的私人馈赠,与"因收钱而在业务上偏袒对方",性质不同。
  3. 数额是否达标?未达3万元的,不构成本罪,按内部违纪处理。
取证提示:证明"账外收受、归个人所有",靠的是合同与真实交易价格的比对、资金流向、企业自有的审批与往来记录,而不是靠私自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或通讯记录——后者属违法取证(详见内部调查的合法边界)。此外,商业贿赂还可能同时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行政责任,刑事与行政的衔接需结合个案判断。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支撑第二节"构成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支撑第三节"给钱一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 数额门槛的依据,支撑第四节"罪与非罪的三个判断点"中的追诉标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现行有效版本为2025年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商业贿赂规制见第八条)—— 支撑第一节"三个层次"中行政违法层与商业贿赂的界定。

效力提示:条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spp.gov.cn)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不构成对能否立案的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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