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八条(商业贿赂)、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 / 施行: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法律
官方来源:以官方公开发布文本为准(flk.npc.gov.cn)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 / 施行: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法律
官方来源:以官方公开发布文本为准(flk.npc.gov.cn)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这条对反舞弊意味着什么
- 回扣、好处费不是"惯例":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托人、能影响交易的人给财物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就是商业贿赂——这也是企业内部"吃回扣"的行政法源头。
- 折扣、佣金合法,但要"如实入账":明示折扣、给中间人的佣金允许存在,前提是账面透明、双方都入账;账外暗中给付就落入贿赂。
- 员工贿赂推定为企业行为:员工去行贿,原则上算企业的行为,除非企业能证明与谋取交易机会/竞争优势无关——这倒逼企业建反舞弊合规。
- 行政责任重:可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至五百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直接责任人个人也可能被罚。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以及有关个人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刑事的衔接:商业贿赂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可能同时构成《刑法》上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等——行政与刑事两条线索并存。金额与手段决定"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追究",边界见刑法四大罪名与立案标准与回扣与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边界。
转载与依据声明:本页第八条、第二十四条条文迁移自本所知识产权栏目已核《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全文页(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25年10月15日施行)。因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多次修订、条文序号随修订变动,请以官方公布的现行有效版本为准;如与官方文本不一致,以官方文本为准。本页供学习研究使用,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