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版本:2008年1月1日施行,2012年修正,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法律
官方来源: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版本:2008年1月1日施行,2012年修正,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法律
官方来源: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处理舞弊员工,用工法这几条最关键
- 没有合规的规章制度,"严重违纪解除"就站不住:制度要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第4条)。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可即时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39条第3项)——但"严重""重大损害"要有制度标准与证据支撑。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解除(第39条第6项)——刑事与用工两条线在此衔接。
- 单方解除应事先通知工会(第43条)——程序缺失可能导致违法解除。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把条文用对:要靠第39条第2、3项对舞弊员工"过错性解除",前提是先有一套经第4条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把"严重违纪""营私舞弊""重大损害"写清楚、可量化;再用合法固定的证据证明行为与损害;解除时履行第43条通知工会的程序。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反赔员工。取证的合法边界见个人信息保护法·内部调查边界与内部调查的合法边界。
转载与依据声明:本页第4、39、43条条文逐字迁移自本所劳动人事栏目已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全文页(来源见上)。本页为关键条文摘录(非全文),如与官方文本不一致以官方文本为准。本页供学习研究使用,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