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关键条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财产制关键条文(第1062—1066、1087、109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入库核对:2026-07
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相关条文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0)
通过 / 施行: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法律
官方来源: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这些条文对财产隔离意味着什么
  • 默认规则(第1062、1063条):不做任何约定,婚内取得的工资、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财产、明确只给一方的遗嘱/赠与财产等归个人所有。企业主的经营投资收益默认是共同财产——这是股权婚姻风险的起点。
  • 约定财产制(第1065条)是隔离的核心工具: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这就是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 反转移的两道闸(第1066、1092条):婚内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请求婚内分割(第1066条);离婚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还可再次起诉分割(第1092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四章 离婚(摘录)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转载声明:本页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1-01-01 施行,现行有效)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一千零六十三、一千零六十五、一千零八十七、一千零九十二条,经比对官方公开发布文本转载;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为主题相关条文的完整表述,如与官方正式文本不一致,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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