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关键条文

民法典总则编·监护与意定监护关键条文(第26—33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入库核对:2026-07
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0)
通过 / 施行: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法律
官方来源: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这些条文对养老与传承意味着什么
  • 意定监护(第33条)是养老规划的关键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将来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履行监护职责——这让"将来谁替我签字、管钱、决定医疗"变成可提前安排的事。
  • 成年人监护顺序(第28条):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不做意定监护安排,将来就按这个法定顺序走,未必是本人想要的人。
  • 遗嘱可以指定监护(第29条):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可以用遗嘱为未成年或需要监护的子女指定后续监护人——高净值家庭的"传承+监护"一体安排。
  • 争议由居委会/村委会/民政指定,不服可诉(第31条):没有提前安排,争议解决成本很高。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摘录)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转载声明:本页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1-01-01 施行,现行有效)总则编第二十六至三十三条,其中第二十六至三十条、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经比对官方公开发布文本转载;第三十一条为主题相关条文的多款完整表述,如与官方正式文本不一致,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本页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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