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原文,以及沪人社规〔2018〕39号及其延期依据沪人社规〔2023〕4号整理。办事口径以受理机构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 上位法给两个连接点: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二者择一;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的由履行地管辖。
- 两个地点有法定定义: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所在地为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看事实不看合同写的地址;受理后地点变化不改变管辖。
- 上海把「哪一级」写成两张清单:39 号第二条列明市仲裁委管辖七类、区仲裁委管辖三类;区管第 1 项自带「市仲裁委管辖范围以外」的限定语,先定级再定区。
- 效力必须一起说:39 号原定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已由沪人社规〔2023〕4号附表第 14 项延长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届满前应重新核对。
- 递错窗口有救济:连接点有其一在本区的应出具收件回执;不属本会管辖的按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五日内书面说明并告知,据此改递。
一、这一页只回答一个问题:去哪一家
仲裁从立案到裁决的完整步骤见站内专页上海劳动仲裁办理流程:从立案到裁决的分步指引。本页只解决那份流程的第一步——申请书递到上海的哪一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错窗口的代价不是实体请求被驳回,而是时间。答案由三层规范叠出来:上位法定管辖原则,人社部两部规章定机构与程序,沪人社规〔2018〕39号把市、区两级分工列成清单。
二、上位法只有三句话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句话,三层意思。第一句是区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只管本区域内发生的争议。第二句给两个可选连接点——履行地、所在地,法条用「或者」,不分先后。第三句是竞合规则: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的由履行地管辖;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分别」,同一方重复申请不属这一句处理的情形。
三、两个连接点的法定定义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履行地=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以事实定,不以约定定,合同里写的履行地条款改变不了实际工作地。所在地=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身是选择关系,营业执照住所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时两个地址都可能成立。第八条另给三条可直接照办的规则:多个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管辖、履行地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管辖、受理后地点变化不改变管辖。
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9 号第一条与上位法、部规章的定义一致,但只抄了一部分——上一段那四条补充规则都在办案规则第八条里,援引时把出处写准。
四、效力核验:39 号今天还在有效期内吗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沪人社仲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只看这一段,会得出「2024 年起已过期」的结论。实际不是——市人社局在届满前作过延期。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39号 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两份原文都在市人社局政务公开栏目,纯文本地址:39 号现行页 https://rsj.sh.gov.cn/tldgx_17731/20260412/t0035_1439888.html ;延期通知 https://rsj.sh.gov.cn/tqt_17733/20230506/t0035_1415370.html 。结论:39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已由沪人社规〔2023〕4号附表第 14 项延长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凡援引 39 号,延期依据一并写上。
五、市仲裁委管七类,区仲裁委管三类
二、本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参照执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4.驻沪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5.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6.台港澳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7.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 级别 · 项 | 识别要点 |
|---|---|
| 市 · 1 | 看注册地+注册资金门槛;原文为中文大写壹仟万美元,本文转述作一千万美元 |
| 市 · 2 | 三条件并列:投资主体身份、全部资本为其所有、注册地与门槛同上 |
| 市 · 3 / 4 | 以批准层级、单位级别分界:市级批准的、军级以上的归市管 |
| 市 · 5 / 6 | 第 5 项要件是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第 6 项按人员身份定 |
| 市 · 7 | 有重大影响是兜底条款,由仲裁机构判断 |
| 区 · 1 | 市管以外,所在地或者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绝大多数案件落在这里 |
| 区 · 2 / 3 | 区级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驻沪师级以下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 |
(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2.经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3.驻沪师级以下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两张清单的关系要读准:区仲裁委第 1 项自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这句限定语——先判断是否落入市管七类,落入的走市级,没落入的再用履行地或所在地定到具体的区。
六、接待、受理时的管辖审查与受理后的移送
三、仲裁申请接待、受理时的管辖审查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仲裁申请的接待工作。当事人仲裁申请时确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有其一属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属于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除外),该仲裁委员会对于仲裁申请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如仲裁委员会收到的仲裁申请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应当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这一条给了当事人两件可主张的东西。一是收件回执:申请时确定的履行地、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有其一在该区行政区域内(属市仲裁委管辖的除外),该区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二是书面说明与告知:不属本会管辖的不能只口头劝返,应五日内书面说明并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把「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列为受理条件之一(第(四)项),第三十一条则对它作与其他受理条件不同的处理:争议范围、请求事实理由、主体资格三项不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唯独管辖不合走书面说明加告知。窗口让你去别家时,可要求按第三十一条出具书面说明。
| 时点 | 依据与应当发生的动作 |
|---|---|
| 递交当场 | 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收取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不齐备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9 号第三条同有回执义务(属市仲裁委管辖的除外) |
| 收到申请起 5 日内 | 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三十一条与 39 号第三条:不属本会管辖的书面说明并告知 |
| 受理之后 / 答辩期满前 | 办案规则第九条:仲裁委自行发现无管辖权的移送并书面通知;第十条:管辖异议应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成立的移送、不成立的书面决定驳回,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被申请人一方要盯住最后一格: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逾期不停程序,答辩期见上海劳动仲裁办理流程。另按第九条第二款,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两家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七、竞合怎么处理:一张选择表
| 情形 | 去哪一家 | 依据 |
|---|---|---|
| 落入 39 号第二条第(一)项七类之一 | 市仲裁委员会 | 39 号第二条第(一)项 |
| 不落入七类,工作地与注册地同区 | 该区仲裁委员会 | 39 号第二条第(二)项第 1 项 |
| 不落入七类,工作地 A 区、注册地 B 区 | A 区或 B 区,由申请人选择 |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段 |
| 双方分别向履行地和所在地申请 | 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 |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后段 |
| 多个履行地/不明确/未经注册登记 | 见第三节补充规则 | 办案规则第八条第一、二款 |
| 窗口说不归本会管 | 据五日内书面说明改递 | 39 号第三条、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 |
选择权在申请人手里时看三件事:证据在哪——工作地往往是考勤、工位、同事证言集中的地方;送达是否顺畅——注册地长期无人接收会拖慢程序;竞合规则——以履行地优先。哪一家更有利属个案判断,以受理机构现行掌握的口径为准。
八、申请之前,把管辖要素和时效一起固定住
| 要证明的连接点 | 常见材料 |
|---|---|
| 实际工作场所地 | 考勤或门禁记录、工位信息、派工或外勤记录、工作系统登录地 |
| 注册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信息;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对外公示地址 |
| 是否落入市管七类 | 外资背景与注册资金信息、事业单位批准文件层级、外籍或台港澳人员身份与就业资格材料 |
| 递交过程本身 | 收件回执、补正告知、受理通知书或者书面说明,逐张留底 |
递交过程本身也要留痕:收件回执、补正告知、受理通知书或者书面说明逐张留底。具体交哪些材料、走哪个窗口或平台,各仲裁委员会另有公布,以受理机构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还有一条:找窗口的时间是从时效里扣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款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已实际递交并取得收件回执或者书面说明的,可作为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的中断证据;递出之前的等待与打听不构成中断。时效不会因为在窗口之间打转而停摆,每一次递交、每一份回执与书面说明都要留底。临近届满时宁可先择一递出。
- 误解:合同上写了履行地条款就按那个区申请。实际:办案规则第八条与 39 号第一条把履行地定义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是客观事实不是约定事项。
- 误解:39 号写着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早过期了。实际:沪人社规〔2023〕4号附表第 14 项已延长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引用时把延期依据一并写出。
- 误解:外资企业、外籍或台港澳人员的案子一律归市仲裁委。实际:39 号第二条第(一)项七类各有要件——第 1、2 项看注册地与资金门槛,第 5 项看是否有合法就业资格。
- 误解:窗口口头说不归他们管,就只能自己重跑。实际:39 号第三条与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属本会管辖的应当五日内书面说明并告知;连接点有其一在本区的还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 误解:立案后公司迁走注册地管辖就得变;管辖异议开庭当庭提也行。实际:办案规则第八条第三款明确受理后地点变化不改变管辖;第十条规定异议应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 先定级、再定区:先对 39 号第二条第(一)项七类逐条排查,排除后再用履行地或所在地定到具体的区。
- 把实际工作场所地的证据先固定:考勤或门禁记录、工位信息、派工与外勤记录、工作系统登录地。
- 递交时索要收件回执,被劝返时索要书面说明:39 号第三条与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均有明文。
- 凡援引 39 号,同一句里写出延期依据——经沪人社规〔2023〕4号附表第 14 项延长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把这个节点写进合规台账。
- 外资背景、注册资金较大的用人单位涉诉,申请前先向拟递交的仲裁委员会确认分档口径;企业方要在答辩期满前决定是否提管辖异议。
常见问题
我在上海 A 区上班,公司注册在 B 区,去哪个区申请?
两个区都可以,由你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段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39 号第一条重述同一规则:A 区是实际工作场所地即履行地,B 区是注册、登记地即所在地。前提是不落入 39 号第二条第(一)项的市管七类。选哪一家看证据集中在哪一侧、送达是否顺畅,以受理机构现行掌握的口径为准。
我先递到履行地,公司又递到所在地,会不会两边都在审?
不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后段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39 号第一条与办案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同此。第八条第二款还补两句:有多个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管辖,履行地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管辖。
沪人社规〔2018〕39号写着有效期到 2023 年底,现在还能引吗?
能,但必须连同延期依据一起引。39 号第四条自载「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沪人社规〔2023〕4号《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23 年 3 月 27 日)附表第 14 项已延长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该通知引言另写明,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文地址见正文第四节,2028 年底前应再核对一次。
窗口说不归他们管,或者立案后才发现管辖不对,怎么办?
递交阶段索要两份材料:收件回执(39 号第三条、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以及不属本会管辖时按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五日内作出的书面说明并告知。已受理阶段两条路:第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条规定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逾期不影响程序进行。
- 上海劳动仲裁办理流程:从立案到裁决的分步指引——定了去哪一家之后的八步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原文
- 实务问答:劳动人事 15 问——申请前的基础问题
- 劳动人事法规库——部门规章与本地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34号,同日施行)第四条。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9号,2018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第一条至第四条;该规定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定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已由沪人社规〔2023〕4号《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23 年 3 月 27 日)附表第 14 项延长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 39 号第二条第(一)项第 1、2 项援引的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不再施行而 39 号文本未修改,本文照录原文、不作失效判断;分档标准与办事口径以受理机构现行掌握或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