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律所·劳动人事部 | 人社部发〔2024〕75号,文件落款2024年10月27日,证卡融合集成自2024年12月1日起
- 变的是证明方式,不是许可本身。75号文写的是外国人入境后无需再办理实体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的申请、延期、变更和注销仍在来华工作系统全程网上办理。
- 许可的法律效力来自准予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把行政许可定义为「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条件句——「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才颁发证件。
- 用人单位的合规判断没有变。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与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写的都是「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不是「持有某张卡片」。
- 已领实体证的按「不变不换」原则,待现有工作许可申请延期或变更时按新程序办理;同一时期内本单位可能同时存在两种证明方式的员工。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人社部发〔2024〕75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文件落款日期2024年10月27日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正文写「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官方原文 | 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46/202502/content_7002785.html |
| 本页管什么 | 实体证不再签发之后,用人单位要证明的是什么、在哪几个环节被核验、哪一步查不到统一条文 |
二、变了什么,没变什么
工作许可的申请、延期、变更和注销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来华工作系统)全程网上办理,外国人入境后无需再办理实体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已领取实体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待现有工作许可申请延期或变更时按照证卡融合集成新程序办理。
这一段里只有一件事被取消了:实体卡片。工作许可的申请、延期、变更、注销四个动作原样保留在来华工作系统里,行政许可本身没有被取消、没有被简化,也没有换机关。对用人单位来说,这意味着两点:
第一,入职前要确认的仍然是同一件事——这名外籍员工有没有取得工作许可。第二,过渡期内本单位可能同时存在两类员工:一类持实体证按「不变不换」继续用,一类没有实体证。两类员工的法律状态相同,证明方式不同。这一点在本单位内部台账上要分得开,否则会把「没有卡」误当成「没有许可」。
三、效力来自准予许可的决定,不来自卡片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条把行政许可定义为一个行为——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则是一句条件句:只有在「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时才颁发证件。按这两条的文义,证件是许可的证明方式,不是许可的成立要件。本页只引条文文义,不代为作出对第三十九条的权威解释。
与之衔接的是用人单位这一侧真正的义务条文: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两条的措辞完全一致,都是取得。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后半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是用人单位的禁止性义务,指向的是员工有没有取得许可,不是有没有拿到卡片。因此证卡融合之后,用人单位的合规判断标准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这项判断靠什么来完成。违反的后果见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属另一篇的射程,本页不展开。
四、核验入口在哪几个环节
外国人持Z字签证入境后,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加载工作许可信息的电子社保卡前往工作地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有关居留证件,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核验,也可通过查看电子社保卡、扫描工作许可二维码等方式查询、获取外国人的工作许可信息。
外国人的聘雇单位或外国人本人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电子社保卡,可通过社保网上办事大厅或社保经办机构为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来华工作系统对外国人工作许可信息进行验证……
把通知里出现的核验安排按环节排开,规范结构是清楚的:
| 环节 | 依据 | 由谁核验 | 核验对象 |
|---|---|---|---|
| 办理工作许可 | 一(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来华工作系统) | 许可的申请、延期、变更、注销 |
| 办理来华工作Z字签证 | 一(二) | 签证机关 |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
| 办理居留证件 | 一(四) | 公安出入境部门 | 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核验,或者查看电子社保卡、扫描工作许可二维码 |
| 参保登记 | 二(一) | 社保经办机构 | 应通过来华工作系统对工作许可信息进行验证 |
值得注意的是二(一)那一句的措辞是应当——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来华工作系统验证工作许可信息。也就是说,参保登记这一环节的验证是由经办机构完成的,用人单位提交的是《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者电子社保卡。各环节的具体要求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本页不写办事步骤。
五、用人单位要证明的到底是什么
把前两节合起来,用人单位一侧的问题就清楚了:要证明的是这名员工取得了工作许可这一事实,不是本单位见过某一张卡。这个区分在两种场合会立刻显出差别——一是主管部门检查用工情况时,二是发生争议、需要说明本单位当时如何完成合规判断时。
能从条文里确定的只有三点,按顺序排:第一,判断对象是许可本身(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官方核验入口是来华工作系统与加载工作许可信息的电子社保卡(75号文一(四)、二(一));第三,过渡期内实体证按「不变不换」仍然有效,直到延期或者变更时才转入新程序(75号文一(一))。超出这三点的做法,条文没有给答案。
六、一张证,三个官方名称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这是2024年修改后的现行表述。同一张证件在另一份现行规章里,用的却是另一个名称: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这一点对用人单位的实际影响在文件与台账上:内部制度、劳动合同附件、入职核对表里如果只写了其中一个名称,遇到另一份文件的用语时容易误判「不是同一件事」。按条文各自的原名对应,比统一改写更稳妥。
七、用人单位怎么用这一条
- 误解:没有实体工作许可证,就说明没有工作许可。 实际:75号文取消的是入境后办理实体证这一环节,许可的申请、延期、变更、注销仍在来华工作系统办理;判断标准是有没有按规定取得许可。
- 误解:既然证卡融合了,老员工手里的实体证要换掉。 实际:75号文一(一)写明已领取实体证的按「不变不换」原则,待现有工作许可申请延期或变更时才按新程序办理。
- 误解:参保登记时要由本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证明许可真实。 实际:二(一)写的是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来华工作系统对工作许可信息进行验证,用人单位提交的是《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者电子社保卡。
- 把内部核对表的对象从「有没有见到卡」改回条文的措辞: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与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要核的是有没有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 过渡期内区分两类在职员工:持实体证按「不变不换」继续用的,与入境后未办实体证的。两类法律状态相同、证明方式不同,台账上分开记,避免把「无卡」记成「无许可」。
- 涉及证件名称的内部文件按各自原文对应:《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分属不同文件的用语,不在制度里擅自统一为一个名称。
- 证据留存的具体形式,75号文与相关规章均未作统一规定,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本单位不宜把某种自定的留存方式当作法定要件写进制度。再落一层:制度里要能答出三件事——这名员工的许可状态在哪个系统里可核(来华工作系统/加载工作许可信息的电子社保卡)、由谁在哪个环节完成过核验(居留证件环节在公安出入境部门,参保登记环节由社保经办机构依二(一)验证)、以及许可的起止与延期变更节点落在哪一天。这三件事都有条文出处,留存什么形式没有出处,不写进制度。
- 劳动人事法规库——本栏目现行有效法律与法规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全文——参保义务的上位法条文原文。
- 《未取得工作许可就用工的三层后果:行政责任、用工关系定性、已付报酬的处理》(同期稿,待上线)。
- 《外籍员工强制参保、双边协定免缴与人社部令第54号2024年修改》(同期稿,待上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5号,文件落款2024年10月27日,正文写证卡融合集成自2024年12月1日起。本文引用其一(一)、一(二)、一(四)、二(一)。官方原文(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4号)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46/202502/content_7002785.html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本文引用其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官方原文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1906/t20190608_298033.html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93条,至今未修正。本文引用其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提及第八十条。官方原文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7/c1013311/content.html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人社部令第54号,2024年12月23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文引用其决定第二项。官方原文 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06/202501/content_6999379.html 。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2017年3月13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第二次修订,现行全文36条。本文引用其第八条第一款。官方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8/31/content_5711314.htm 。
- 效力与时点提示: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范性文件原文以发布机关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人社部发〔2024〕75号的文件落款日期与证卡融合集成起始日期分属两个日期,本文分开写。关于实体证不再签发后用人单位如何举证工作许可存续,截至2026年9月5日未见现行统一条文,本文未代为补足,具体要求一律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三份现行文件对同一证件使用了不同名称,本文各引各的原文,未擅自统一。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