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修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文号 法释〔2015〕13 号,2015 年 7 月 1 日施行
- 修改决定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
- 修改决定文号:法释〔2024〕14 号
-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第 1928 次会议通过
- 公布:2024 年 12 月 17 日
- 施行:2025 年 1 月 1 日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court.gov.cn 发布页 ↗
涉台的婚姻、继承、投资与合同纠纷里,常常出现同一种局面:台湾地区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但要在大陆产生效力、要能拿着它去执行财产,还得经过一道认可程序。这道程序的规则,就是本页要讲的这份规定。
它有两个时间点:2015 年 7 月 1 日规定本体开始施行,2025 年 1 月 1 日修改后的版本开始施行。修改的方向很集中——把当事人办这件事的门槛降下来,把法院办这件事的节奏钉清楚。本页按“管什么 → 改了什么 → 现行规则怎么读 → 谁会用到 → 该做什么”展开,凡未写出具体条号的规则,一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
一、这份文件管什么,以及它的两个时间点
这份规定解决的是一个单一但关键的问题: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怎样才能在大陆被认可、被执行。当事人、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申请的对象不限于判决书,还涵盖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 时间点 | 发生了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2015 年 7 月 1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 号)施行 | 确立了申请主体、管辖、材料、不予认可情形与审查期限的基本框架 |
| 2024 年 10 月 29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28 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 | — |
| 2024 年 12 月 17 日 | 修改决定(法释〔2024〕14 号)公布 | — |
| 2025 年 1 月 1 日 | 修改后的规定施行 | 委托代理手续大幅简化、程序期限明确、证据认定与救济机制完善(见第二节) |
二、2024 年修改改了什么:四个方向
这次修改不是推倒重来,而是沿着四条线做优化。对当事人影响最直接的是第二条线。
| 修改方向 | 具体内容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① 程序优化 | 新增释明制度——申请人仅提出认可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一并申请执行;完善立案审查期限——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明确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的期限——在大陆有住所的 15 日,无住所的 30 日 | 只申请认可、不申请执行,是过去最常见的失误:认可下来了,还要另起一轮才能动财产。现在法院会释明,但当事人自己就该一并提出。三处期限明确后,整体时间表可以预估了 |
| ② 委托代理放宽 | 引入三种免于公证的例外:由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 | 这是本次修改中最省事的一条。过去委托手续要办公证、来回寄递,周期长、成本高;现在符合三种例外之一的即可免办。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可直接委托大陆律师 |
| ③ 证据认定便利 | 新增规定: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 材料准备应优先走这条渠道。走对渠道,真实性有制度保障,省掉一整轮质证争议 |
| ④ 救济机制完善 | 新增中止诉讼制度——认可申请审查期间遇同一纠纷另有诉讼的处理;明确复议期限——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完善不予受理后的救济——再次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 第一次被裁定不予受理不等于终局关门,补齐条件后可以再申请;对结果不服的,复议窗口是十日,逾期即失权 |
把这四条串起来看,修改的思路是一致的:让当事人少跑手续、让期限可预期、让不利结果有救济。其中第二条与第三条改变的是备料方式,第一条与第四条改变的是时间管理。
三、现行规定的主干:申请主体、管辖、材料
| 规则 | 内容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申请主体与范围 | 当事人、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涵盖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 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判决,继承人可以申请;债权受让等权利承受情形同样有主体资格。以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的,同样可以申请,不必为跨境认可而追求判决书 |
| 管辖法院 | 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遵循最先立案管辖原则 | 连接点多,可选空间大——但“最先立案管辖”意味着选定后要尽快立案,否则可能被另一法院先行受理。涉及财产执行的,财产所在地通常更顺 |
| 申请材料 | 申请书副本;判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判决确定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判决真实并已生效的相关证明文件 | 两份核心文书是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与判决确定证明书,缺一不可;真实性与生效性的证明文件,宜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 |
四、不予认可的情形与审查期限
下列情形属于不予认可的事由。逐项对照自查,是决定要不要申请、以及怎样准备材料的前提:
- 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未获适当代理;
- 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案件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的情形;
- 判决以欺诈方式取得;
- 已有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或者已认可的裁判;
- 已有就同一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
- 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第五、六项合起来指向同一个实务教训:同一纠纷不要多头启动。在大陆另行起诉或提起仲裁,可能反过来堵死认可通道。第三项则提醒当事人回看合同——约定了仲裁却在法院取得判决的,认可申请会遇到实质障碍。
关于时间: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通过司法互助方式送达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这两句要连着读——六个月是审查期限,不是当事人可以据以规划全程的总时长。涉及跨境送达或取证的案件,实际周期通常明显长于六个月。
| 期限 | 长度 | 说明 |
|---|---|---|
| 立案审查 | 七日内 | 决定是否立案(2024 年修改明确) |
|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在大陆有住所) | 15 日 | 2024 年修改明确 |
|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在大陆无住所) | 30 日 | 2024 年修改明确 |
| 审查期限 | 六个月 | 自立案之日起;司法互助送达与调查取证期间不计入 |
| 复议 | 十日内 |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2024 年修改明确) |
五、谁会用到、怎么用:客户场景与动作清单
这条程序最常被四类情形用到:
- 涉台婚姻。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离婚等民事判决,要在大陆产生效力,通常需先经认可。
- 涉台继承。继承人以继承人身份申请认可,是规定明确列出的主体资格情形之一。
- 涉台投资与合同纠纷。判决在手,被执行人的资产在大陆——认可是执行的前置环节。
- 权利承受方。债权受让、企业合并等导致权利转移的,承受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 时点 | 该做的事 | 为什么 |
|---|---|---|
| 决定申请前 | 逐项对照不予认可的七类情形自查,重点看是否存在专属管辖、有效仲裁协议、同一纠纷的其他裁判或仲裁裁决 | 这几项一旦成立,申请难以成功,应当先调整策略而不是先递材料 |
| 提出申请时 | 认可与执行一并申请,不要只申请认可 | 只申请认可是常见失误。2024 年修改后法院会释明,但主动一并提出可以少走一轮 |
| 选择法院时 | 在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中选定,并尽快立案 | 遵循最先立案管辖原则,拖延可能丧失对法院的选择 |
| 办委托手续时 |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可直接委托大陆律师,不必再办公证;不持居住证的,可走法官线上视频或线下见证签署,或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 | 2024 年修改新增的三种免于公证的例外,能省下相当一段周期 |
| 准备证据时 | 优先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 | 经该渠道转递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
| 备齐文书 | 取得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判决确定证明书,以及证明判决真实并已生效的相关文件 | 判决确定证明书是最常被漏掉的一份,需向原审法院单独取得 |
| 立案后 | 按被申请人是否在大陆有住所,预估其 15 日或 30 日的意见提交窗口;同时对六个月审查期限做时间表 | 期限明确后可以倒排工作节奏 |
| 规划全程时长时 | 为司法互助送达与调查取证额外预留时间,不要按六个月倒推承诺 | 司法互助送达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
| 结果不利时 | 裁定不予受理的,补齐条件后可再次申请;不服的,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024 年修改完善了救济机制,但复议是有窗口的,逾期即失权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 号,2015 年 7 月 1 日施行)—— 支撑本页第一节规定的定位与时间点、第三节申请主体与范围、管辖法院、申请材料、第四节不予认可的情形与审查期限。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4〕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第 1928 次会议通过,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布,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 支撑本页第二节四个修改方向(程序优化、委托代理放宽、证据认定便利、救济机制完善)及第四节期限表中标注为 2024 年修改明确的各项期限。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页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依据整理,条款序号与措辞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全文。本页所载文号(法释〔2015〕13 号、法释〔2024〕14 号)以官方发布页面记载为准;凡本页未明确写出条号的具体规则,一律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修改后的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此前受理案件的适用问题以官方公布文本与受理法院的处理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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