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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解读:2024 年修改要点、申请主体、管辖与审查期限

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最后核校:2026-08
文 件 索 引
  • 被修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文号 法释〔2015〕13 号2015 年 7 月 1 日施行
  • 修改决定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
  • 修改决定文号:法释〔2024〕14 号
  •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第 1928 次会议通过
  • 公布:2024 年 12 月 17 日
  • 施行:2025 年 1 月 1 日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court.gov.cn 发布页 ↗

涉台的婚姻、继承、投资与合同纠纷里,常常出现同一种局面:台湾地区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但要在大陆产生效力、要能拿着它去执行财产,还得经过一道认可程序。这道程序的规则,就是本页要讲的这份规定。

它有两个时间点:2015 年 7 月 1 日规定本体开始施行,2025 年 1 月 1 日修改后的版本开始施行。修改的方向很集中——把当事人办这件事的门槛降下来,把法院办这件事的节奏钉清楚。本页按“管什么 → 改了什么 → 现行规则怎么读 → 谁会用到 → 该做什么”展开,凡未写出具体条号的规则,一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

一、这份文件管什么,以及它的两个时间点

这份规定解决的是一个单一但关键的问题: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怎样才能在大陆被认可、被执行。当事人、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申请的对象不限于判决书,还涵盖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时间点发生了什么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2015 年 7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 号)施行确立了申请主体、管辖、材料、不予认可情形与审查期限的基本框架
2024 年 10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28 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
2024 年 12 月 17 日修改决定(法释〔2024〕14 号)公布
2025 年 1 月 1 日修改后的规定施行委托代理手续大幅简化、程序期限明确、证据认定与救济机制完善(见第二节)
关于文号的一处提示:本页所载文号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页面的记载为准,即被修改的规定为法释〔2015〕13 号、修改决定为法释〔2024〕14 号文号与条款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

二、2024 年修改改了什么:四个方向

这次修改不是推倒重来,而是沿着四条线做优化。对当事人影响最直接的是第二条线。

修改方向具体内容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① 程序优化新增释明制度——申请人仅提出认可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一并申请执行;完善立案审查期限——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明确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的期限——在大陆有住所的 15 日,无住所的 30 日只申请认可、不申请执行,是过去最常见的失误:认可下来了,还要另起一轮才能动财产。现在法院会释明,但当事人自己就该一并提出。三处期限明确后,整体时间表可以预估了
② 委托代理放宽引入三种免于公证的例外:由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这是本次修改中最省事的一条。过去委托手续要办公证、来回寄递,周期长、成本高;现在符合三种例外之一的即可免办。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可直接委托大陆律师
③ 证据认定便利新增规定: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材料准备应优先走这条渠道。走对渠道,真实性有制度保障,省掉一整轮质证争议
④ 救济机制完善新增中止诉讼制度——认可申请审查期间遇同一纠纷另有诉讼的处理;明确复议期限——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完善不予受理后的救济——再次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第一次被裁定不予受理不等于终局关门,补齐条件后可以再申请;对结果不服的,复议窗口是十日,逾期即失权

把这四条串起来看,修改的思路是一致的:让当事人少跑手续、让期限可预期、让不利结果有救济。其中第二条与第三条改变的是备料方式,第一条与第四条改变的是时间管理。

三、现行规定的主干:申请主体、管辖、材料

规则内容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申请主体与范围当事人、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涵盖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判决,继承人可以申请;债权受让等权利承受情形同样有主体资格。以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的,同样可以申请,不必为跨境认可而追求判决书
管辖法院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遵循最先立案管辖原则连接点多,可选空间大——但“最先立案管辖”意味着选定后要尽快立案,否则可能被另一法院先行受理。涉及财产执行的,财产所在地通常更顺
申请材料申请书副本;判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判决确定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判决真实并已生效的相关证明文件两份核心文书是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判决确定证明书,缺一不可;真实性与生效性的证明文件,宜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

四、不予认可的情形与审查期限

下列情形属于不予认可的事由。逐项对照自查,是决定要不要申请、以及怎样准备材料的前提:

  1. 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未获适当代理
  2. 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 案件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的情形;
  4. 判决以欺诈方式取得
  5. 已有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或者已认可的裁判;
  6. 已有就同一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
  7. 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第五、六项合起来指向同一个实务教训:同一纠纷不要多头启动。在大陆另行起诉或提起仲裁,可能反过来堵死认可通道。第三项则提醒当事人回看合同——约定了仲裁却在法院取得判决的,认可申请会遇到实质障碍。

关于时间: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通过司法互助方式送达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这两句要连着读——六个月是审查期限,不是当事人可以据以规划全程的总时长。涉及跨境送达或取证的案件,实际周期通常明显长于六个月。

期限长度说明
立案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024 年修改明确)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在大陆有住所)15 日2024 年修改明确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在大陆无住所)30 日2024 年修改明确
审查期限六个月自立案之日起;司法互助送达与调查取证期间不计入
复议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2024 年修改明确)

五、谁会用到、怎么用:客户场景与动作清单

本节为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以下场景归纳与动作建议基于上述规则整理,具体条款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个案路径需结合纠纷性质、判决类型与财产分布另行评估。

这条程序最常被四类情形用到:

  • 涉台婚姻。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离婚等民事判决,要在大陆产生效力,通常需先经认可。
  • 涉台继承。继承人以继承人身份申请认可,是规定明确列出的主体资格情形之一。
  • 涉台投资与合同纠纷。判决在手,被执行人的资产在大陆——认可是执行的前置环节。
  • 权利承受方。债权受让、企业合并等导致权利转移的,承受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时点该做的事为什么
决定申请前逐项对照不予认可的七类情形自查,重点看是否存在专属管辖、有效仲裁协议、同一纠纷的其他裁判或仲裁裁决这几项一旦成立,申请难以成功,应当先调整策略而不是先递材料
提出申请时认可与执行一并申请,不要只申请认可只申请认可是常见失误。2024 年修改后法院会释明,但主动一并提出可以少走一轮
选择法院时在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中选定,并尽快立案遵循最先立案管辖原则,拖延可能丧失对法院的选择
办委托手续时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可直接委托大陆律师,不必再办公证;不持居住证的,可走法官线上视频或线下见证签署,或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2024 年修改新增的三种免于公证的例外,能省下相当一段周期
准备证据时优先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经该渠道转递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备齐文书取得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判决确定证明书,以及证明判决真实并已生效的相关文件判决确定证明书是最常被漏掉的一份,需向原审法院单独取得
立案后按被申请人是否在大陆有住所,预估其 15 日或 30 日的意见提交窗口;同时对六个月审查期限做时间表期限明确后可以倒排工作节奏
规划全程时长时为司法互助送达与调查取证额外预留时间,不要按六个月倒推承诺司法互助送达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结果不利时裁定不予受理的,补齐条件后可再次申请;不服的,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4 年修改完善了救济机制,但复议是有窗口的,逾期即失权
四句提醒:①2025-01-01 起的新版本大幅便利了委托手续,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可直接委托大陆律师;②认可与执行一并申请,别只提认可;③证据优先走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④审查期限六个月,但司法互助送达期间不计入,实务上要预留更长时间。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 号,2015 年 7 月 1 日施行)—— 支撑本页第一节规定的定位与时间点、第三节申请主体与范围、管辖法院、申请材料、第四节不予认可的情形与审查期限。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4〕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第 1928 次会议通过,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布,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 支撑本页第二节四个修改方向(程序优化、委托代理放宽、证据认定便利、救济机制完善)及第四节期限表中标注为 2024 年修改明确的各项期限。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页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依据整理,条款序号与措辞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全文。本页所载文号(法释〔2015〕13 号、法释〔2024〕14 号)以官方发布页面记载为准;凡本页未明确写出条号的具体规则,一律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修改后的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此前受理案件的适用问题以官方公布文本与受理法院的处理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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