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 文号:法释〔2022〕4 号
-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22 日第 1718 次会议通过
- 施行: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court.gov.cn 发布页 ↗
一对夫妻,一方常住香港、一方在内地;房子在深圳,孩子在香港上学。婚姻走到尽头时,真正的难题往往不是判决本身,而是判决出了境还算不算数——在香港拿到的离婚判令,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法院、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不认;在内地判下的抚养与财产分割,能不能在香港落地。
这份安排就是为这条缝隙设的通道。它与民商事判决互认的那份安排并行——后者第三十一条明确写着婚姻家庭案件的安排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家事案件不走民商事那条路,走这一条。本页按“管什么 → 关键条款 → 谁会用到 → 材料与流程 → 该做什么”的顺序拆解,凡未写出条号的具体规则,一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
一、这份文件管什么:适用范围与一处关键的参照适用
第一条划定了三层适用对象,第三层最容易被忽略,却对最多的当事人有用:
| 适用对象 | 规则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两地法院的生效判决 | 当事人可向两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 这是主干通道,也是本页大部分内容所讲的对象 |
| 离婚证 | 参照适用于认可离婚证 | 关键。很多当事人是在内地民政部门办的协议离婚,手里只有离婚证、没有判决——这类情形同样有明确路径,不必为了跨境认可而重新去打一场官司 |
| 香港解除婚姻的协议书 | 参照适用于依据香港《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解除婚姻的协议书 | 对应香港一侧的非诉讼解除婚姻情形,与内地离婚证形成对称安排 |
二、案件范围:内地 14 类、香港 12 类
第三条分别列举了两地纳入这条通道的案件类型:内地列举 14 类,包括离婚纠纷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列举 12 类,涉及离婚判令、财产令、赡养令、监护管养令等。
两点必须说清楚:
- 本页不逐条罗列这 14 类与 12 类的完整清单,具体清单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判断自己的案件是否落在范围内,应当逐条对照官方文本,而不是凭案由名称的相似度推断。
- 监护权仅限未成年子女。这是内地一侧列举中一处很具体的限定。成年人监护相关的争议不在这条通道内——民商事判决互认那份安排的第三条也把成年人监护权列在排除清单里,两边都不接的类别,需要个案评估其他路径。
从两地列举的措辞可以看出,香港一侧是按令状类型组织的(判令、财产令、赡养令、监护管养令),内地一侧是按案由组织的。准备申请时,把手里的文书归入对方法域能识别的类别,是第一步的功课。
三、关键条款拆解:管辖、材料与不予认可的情形
| 条款 | 管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第四条 管辖法院 | 在内地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香港向区域法院申请 | 内地一侧的连接点比民商事那条通道多了经常居住地,对长期两地往返、户籍地与实际生活地分离的当事人更友好;涉及房产等财产分割的,财产所在地往往更利于后续执行 |
| 第五条 申请材料 | 申请书;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法院出具的证明书;缺席判决的须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三处易漏:证明书要向原审法院单独申请;缺席判决的传唤证明是刚性要求;身份证件复印件要经公证,不是简单复印 |
| 第九条 不予认可 | 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未获合理陈述与辩论机会;判决以欺诈方式取得;两地法院就同一争议重复诉讼;已有其他判决或者已认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等。另:明显违反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 | 逐项都要在起诉阶段就防住,尤其是送达与平行诉讼两项——它们的成因都发生在原审阶段,事后无法补救 |
| 第二十条 时间效力 | 本安排适用于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 | 硬门槛:2022 年 2 月 15 日之后作出的判决才走这条通道 |
第九条里“两地法院就同一争议重复诉讼”这一项,在跨港婚姻中出现的频率远高于商事案件。原因很现实:一方在香港起诉离婚,另一方为抢时间或抢管辖,在内地也起诉一次。结果往往是两份判决都拿不到跨境效力,纠纷反而被拖长。在决定于哪一地起诉之前先做冲突评估,比拿到判决之后再补救便宜得多。
“未获合理陈述与辩论机会”与“未经合法传唤”是两件事,条文把它们并列。前者指向程序参与的实质性,后者指向送达的形式合规。跨境送达周期长、地址易变,是家事案件里缺席判决高发的原因;一旦缺席,传唤证明就成了申请阶段的必答题。
四、与民商事判决互认的分工
两份安排的关系,用一张表看最清楚:
| 对比项 | 婚姻家庭判决安排 | 民商事判决安排 |
|---|---|---|
| 文号 | 法释〔2022〕4 号 | 法释〔2024〕2 号 |
| 时间门槛 | 2022-02-15 起作出的判决 | 2024-01-29 起作出的判决 |
| 内地受理法院 | 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 | 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
| 香港受理法院 | 区域法院 | 高等法院 |
| 非判决文书 | 离婚证、香港《婚姻制度改革条例》下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参照适用 | 纳入调解书、支付令、讼费评定证明书等,但不含保全裁定、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
| 并存关系 | 民商事安排第三十一条明确:婚姻家庭案件的安排继续有效。家事走这一条,商事走那一条,见内地与香港判决互认安排解读 | |
需要提醒的是,两份安排的范围并非严丝合缝地拼成一个整体。民商事安排第三条排除的家事类别(如赡养、兄弟姐妹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析产),与本安排第三条列举的类别是否完全对应,需要逐条对照官方文本判断。落在两份清单缝隙里的争议,不要假定一定有通道。
五、谁会用到、怎么用:客户场景与动作清单
最常用到这条通道的,是下面四类情形:
- 跨港婚姻的离婚。一方在香港、一方在内地,需要一份两地都认的婚姻状态结论——否则再婚登记、财产处置都会卡住。
- 只办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手里只有离婚证,需要在香港被认可。这正是第一条参照适用条款的用武之地。
- 子女监护与抚养安排。判决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需要在孩子实际生活的一侧被认可,安排才落得了地。
- 离婚后财产分割。房产、存款、股权分布在两地,判决的跨境效力直接决定分割方案能否执行。
| 时点 | 该做的事 | 为什么 |
|---|---|---|
| 决定在哪一地起诉前 | 先做平行诉讼冲突评估,避免两地就同一争议各起诉一次 | 第九条:两地法院就同一争议重复诉讼,是不予认可的情形 |
| 确认案件类型时 | 逐条对照官方文本,确认自己的案由落在内地 14 类或香港 12 类之内 | 第三条为列举式,不在列举内的类别没有本通道可用 |
| 涉及子女时 | 确认监护争议对象是未成年子女 | 内地一侧的监护权纠纷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 |
| 送达环节 | 对可能缺席的一方,完整保存合法传唤的全部证据链;跨境送达必须留痕 | 第五条要求提交传唤证明,第九条以未经合法传唤、未获合理陈述与辩论机会为不予认可事由 |
| 判决作出后 | 核对判决作出日期是否在 2022 年 2 月 15 日之后 | 第二十条:本安排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 |
| 只有离婚证的 | 按参照适用路径准备,不必先在内地重新起诉离婚 | 第一条:参照适用于认可离婚证 |
| 申请前备料 | 取得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与证明书;办妥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第五条的材料清单;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公证,直接复印会被退回 |
| 选择受理法院 | 在内地一侧结合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财产所在地选择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一侧向区域法院提出 | 第四条;受理法院选错会导致重新申请,白白消耗时间 |
| 涉及财产分割时 | 提前梳理两地财产清单,据此选择更利于执行的受理法院 | 财产所在地是第四条明列的连接点之一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22 日第 1718 次会议通过,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支撑本页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第二节案件范围、第三节管辖与材料及不予认可的情形、第四节对比表与第五节动作清单。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 号,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布,2024 年 1 月 29 日生效)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 支撑第四节关于两份安排分工与并存关系的说明。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页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依据整理,条款序号与措辞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全文。第三条项下内地 14 类与香港 12 类案件的完整清单,本页未逐条罗列,应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离婚证与解除婚姻协议书的参照适用方式及所需文书,以官方公布文本与受理法院要求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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