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 文号:法释〔2024〕2 号
-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9 年 1 月 14 日第 1759 次会议通过
- 公布:2024 年 1 月 25 日
- 生效:2024 年 1 月 29 日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court.gov.cn 发布页 ↗
一家内地企业在上海拿到了胜诉判决,被告的钱和物却在香港;一家港资企业在香港高等法院打赢了官司,对方的资产在内地。过去,这两种情形都要面对同一个问题——判决出了境,还算不算数。这份安排给出的答案是:在划定的范围内,算数,而且有一条明确的申请通道。
本页按规则本身的结构拆解这份安排:它管什么、不管什么 → 关键条款怎么读 → 谁会用到、什么时候用 → 材料与流程要点 → 该做什么。需要先说明的是,本页不复现安排全文,凡未在下文明确写出条号的规则,一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
一、这份文件管什么:适用范围与三重排除
先把边界画清楚。这份安排适用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第一、二条)。有两处容易被忽略的延伸与排除:
- 往里算的: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同样适用这份安排。刑事附带的赔偿判项不会因为载体是刑事判决而被挡在门外。
- 往外排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因行使行政权力引发的案件,不适用。也就是说,这是一条纯粹的民商事通道,行政争议不走这里。
更关键的是第三条的排除清单。这份清单决定了大量当事人最关心的案件其实并不在这条通道上:
| 被排除的类别 | 第三条列举的情形 | 当事人要注意什么 |
|---|---|---|
| 家事案件 | 赡养、兄弟姐妹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析产等 | 不等于无路可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另有一份安排,见本站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判决互认解读——但要注意两份安排的范围并不完全拼合,落在缝隙里的类别需要个案评估 |
| 继承与遗产 | 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案件 | 涉港继承通常不靠判决互认解决,而走公证与文书流转路径,见港澳居民继承内地遗产全流程 |
| 特定知识产权 | 特定专利侵权案件、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确认案件 | 知识产权并非整体被排除,被排除的是列举的这两类;其余知识产权判决另受第十五至十七条的特殊规则约束(见第四节) |
| 海事 | 海洋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等 | 航运与海事争议要单独判断路径,不能默认套用本安排 |
| 破产(清盘) | 破产(清盘)案件 | 跨境破产协助有其自身的制度安排,不在本通道内 |
| 身份与能力 |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属于非讼性质的身份认定,不适用 |
| 仲裁相关 | 仲裁相关案件 | 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走另一套机制,不与本安排混用 |
| 转认可 | 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判决的案件 | 不能借道内地或香港把第三地判决“转”进另一边——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误解之一 |
二、什么算“判决”:两地口径不同,且都有排除项
第四条对“判决”作了两地各自的界定,措辞差异很大,这是准备材料时第一个要核对的点:
| 法域 | 纳入的文书 | 明确排除的 |
|---|---|---|
| 内地 | 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 保全裁定 |
| 香港 | 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 | 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
两处排除都指向同一个道理:这条通道认的是终局性的裁判结果,不认临时性、保全性的措施。想靠对方法域的保全裁定或临时济助命令去冻结本地财产,走的不是这条路。
值得注意的是内地一侧把调解书和支付令都写了进来——这两类文书在实务中量很大,意味着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当事人同样可以申请,不必为了跨境执行而刻意追求判决书。香港一侧的讼费评定证明书被单列,则解决了讼费如何跨境实现的问题。
三、关键条款拆解:管辖、材料与六项拒绝事由
下面这张表把最需要提前知道的条款集中在一处。第三列写的是“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也就是这条规则在准备工作中的落点。
| 条款 | 管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第七条 管辖法院 | 在内地,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向高等法院提出 | 内地一侧有多个可选连接点,选哪个法院不是随手决定的——财产所在地往往比住所地更利于后续执行,立案前应先摸清财产分布 |
| 第八条 申请材料 | 申请书;经加盖印章的判决副本;生效证明书;缺席判决的须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中文译本 | 两份文件最容易卡住:生效证明书要向原审法院单独申请;合法传唤的证明在缺席判决中是刚性要求,原审阶段的送达就要留痕 |
| 第十一条 原审管辖权认定 | 规定六种情形下认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包括被告住所地、代表机构活动、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书面约定管辖等;知识产权案件要求侵权行为实施地与权利保护地均在原审法院地 | 这是被申请人最常打的一枪:受理地法院会倒查原审法院当初有没有管辖权。原审起诉时选择法院的理由,会在跨境执行阶段被重新检验一次 |
| 第十二条 不予认可和执行 | 六项情形(见下);另有明显违反基本法律原则或者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兜底 | 申请前应逐项自查,把可能被援引的事由预先备好反驳材料,而不是等对方提出再临时应对 |
| 第十三条 仲裁与管辖协议 | 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可以拒绝认可和执行 | 合同里那条被当作模板条款抄进去的争议解决条款,会在这一步产生实质后果——约定了仲裁却去起诉,判决可能拿不到跨境执行力 |
| 第二十条 程序中止 | 上诉或者再审期间,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 对方在原审法域启动上诉或再审,会拖住这边的进度;时间表要为此留出余量 |
| 第二十八条 | 预留补充协议空间 | 规则并非终局定型,后续可能有补充安排,长期项目应保持关注 |
第十二条的六项情形值得单独列出。它们构成了被申请人抗辩的主要武器库:
- 管辖不符合规定——即第十一条那六种情形都不成立;
- 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未获得合理陈述机会;
- 判决以欺诈方式取得;
- 被请求方法院就相同争议已另行受理并作出判决;
- 被请求方已就相同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认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就相同争议作出的判决;
- 相同争议已有仲裁裁决。
另外,认可和执行明显违反基本法律原则或者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第四项与第五项合起来指向一个共同的实务教训:平行诉讼是有代价的。在两地同时起诉,很可能导致其中一份判决最终无法跨境实现,反而把优势打没了。
四、三处特殊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效力起点
这份安排里有三处规则不属于通用框架,但对具体案件的影响可能是决定性的。
| 条款 | 规则 | 实际影响 |
|---|---|---|
| 第十五条 | 知识产权有效性的判项不予执行,但基于该判项作出的责任判项可以执行 | 专利、商标等权利是否有效,属于各法域自行判断的事项;但据此产生的赔偿、停止侵害等责任判项仍可跨境实现 |
| 第十六、十七条 | 一般不执行惩罚性赔偿;但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假冒案件与商业秘密案件除外 | 把惩罚性赔偿当作跨境执行的主要预期是危险的。例外范围是有限列举,落不进这几类的,惩罚性部分难以在对方法域实现 |
| 第二十九条 | 本安排适用于本安排生效后作出的判决 | 这是最硬的一道门槛:2024 年 1 月 29 日之后作出的判决才走这条通道,之前的判决要另找依据 |
| 第三十条 | 废止此前的协议管辖安排 | 旧安排下形成的操作习惯需要更新,尤其是曾以书面管辖协议为前提的申请路径 |
| 第三十一条 | 婚姻家庭案件的安排继续有效 | 家事案件并未被这份安排吸收,仍按各自的规则办理,见婚姻家庭判决互认解读 |
第二十九条与第三十条放在一起读,指向一件必须先做的事:拿到判决后的第一个动作,是核对判决作出日期。日期在生效日之前的,不要按这份安排的材料清单准备,路径要重新评估。
五、谁会用到、怎么用:客户场景与动作清单
这条通道最常被三类主体用到:
- 在内地有权益的港资企业。在香港起诉内地关联方或交易对手,胜诉后需要在内地实现。要点是提前确认争议是否落在第三条的排除清单外,以及香港一侧的文书是否属于第四条认可的四类。
- 在香港有资产的内地企业。内地判决在手,被执行人的资产、账户或股权在香港。要点是尽早锁定资产线索,并同步准备生效证明书与送达证明。
- 在内地与香港两地经商的个人。合同违约、股权纠纷、借贷争议中,跨境执行的可能性会直接影响是否值得起诉,也影响诉讼策略——包括在哪一边起诉、要不要接受调解结案。
把这些落成可执行的清单:
| 时点 | 该做的事 | 为什么 |
|---|---|---|
| 签合同时 | 把争议解决条款写清楚,明确是仲裁还是诉讼、约定哪一地法院管辖 | 第十三条: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可以成为拒绝认可和执行的理由 |
| 准备起诉前 | 先判断争议是否落在第三条的排除清单内;再对照第十一条评估拟起诉法院的管辖依据是否稳固 | 排除清单内的案件走不了这条通道;管辖依据不稳的,判决拿到手也可能在对方法域被推翻 |
| 起诉时 | 不要在两地就相同争议同时起诉;确需时先做冲突评估 | 第十二条第(四)(五)项:平行诉讼与既有判决都是拒绝事由 |
| 送达环节 | 对可能缺席的被告,完整保存合法传唤的全部证据链 | 第八条要求提交传唤证明,第十二条第(二)项以未经合法传唤为拒绝事由 |
| 判决生效后 | 第一件事是核对判决作出日期是否在 2024 年 1 月 29 日之后 | 第二十九条:本安排只适用于生效后作出的判决 |
| 申请前 | 向原审法院申请生效证明书,取得经加盖印章的判决副本,必要时准备中文译本 | 第八条的材料清单,缺件会被退回补正 |
| 选择受理法院 | 在内地一侧,结合被申请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选择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一侧向高等法院提出 | 第七条;财产所在地通常更利于衔接后续执行 |
| 评估预期时 | 对惩罚性赔偿部分单独评估,不要计入必然可实现的金额 | 第十六、十七条:一般不执行,例外限于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假冒与商业秘密案件 |
| 程序进行中 | 关注对方是否在原审法域启动上诉或再审,并据此调整时间预期 | 第二十条:上诉或者再审期间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 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9 年 1 月 14 日第 1759 次会议通过,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布,2024 年 1 月 29 日生效)—— 支撑本页第一节适用范围与排除清单、第二节判决口径、第三节管辖与材料及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第四节知识产权与惩罚性赔偿的特殊规定及时间效力。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页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依据整理,条款序号与措辞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全文。凡本页未明确写出条号的具体规则,一律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第二十八条预留了补充协议空间,后续如有补充安排,以官方公布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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