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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民诉法涉外编,参照适用到涉港澳台案件了吗:管辖、送达与平行诉讼三个问题

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最后核校:2026-09

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 | 依据 2023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民诉法解释(法释〔2015〕5 号,2022 年第二次修正)、法释〔2022〕18 号、法释〔2025〕15 号官方公布文本整理,核验日期 2026 年 9 月 5 日。

要 点 摘 要
  • 参照适用的现行条文是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不是流传更广的第五百五十一条:法释〔2022〕11 号删去两条并调整条文顺序后,条号前移两位。
  • 参照适用规则有两条:第五百四十九条参照民诉法第四编涉外程序特别规定;法释〔2022〕18 号第七条管级别管辖与跨区域集中管辖。射程不同。
  • 参照适用是可以不是应当。涉港澳台案件性质上不是涉外案件,参照的是程序规定,不是法律适用规则。
  • 协议管辖有一处现实争点: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未设实际联系要件,法释〔2025〕15 号第一项对非涉外案件设了。本文只摆两套规则的射程。

一、本文处理的政策与法源

文件全称发布机关文号或关键日期官方原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09-01 通过,自 2024-01-01 施行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9/content_6901570.ht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 号;2022 年第二次修正,自 2022-04-10 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365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11 号,自 2022-04-10 施行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6a2b69e70910361e42fbfc00a258a.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18 号,自 2023-01-01 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7918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5〕15 号,自 2025-12-31 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85241.html

立法机关解读稿(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0/t20231024_432465.html )把修改要点归为五条:扩大管辖权、平行诉讼与不方便法院、涉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前四条落在案件起点,末条落在判决之后,本文处理前三。

二、先把条号对准:两条参照适用规则

能不能用涉外编那一套,靠的不是民诉法本身,而是两条司法解释条款。

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行条号是第五百四十九条。仍写第五百五十一条的,用的是 2015 年原文本条号:法释〔2022〕11 号第十项删除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六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其后条号前移两位。

依据:法释〔2022〕11 号自身留下四处可对表的内证——第十一项「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十二项「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十四项「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差值全部是二。修正后重新公布的现行文本末条为第五百五十条,倒推 2015 年原文本末条即第五百五十二条,其前一条即第五百五十一条。
版本状态提示:现行民诉法解释是 2022 年第二次修正的文本,修正依据是2021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尚未随 2023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整体修订,其涉外一章援引的民诉法条文序号仍是旧序号:第五百三十二条援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第五百四十三条援引「第二百九十条」,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援引「第二百七十三条」;而修改决定已把这三个条号改为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对照之下,法释〔2023〕14 号第一项已把国际商事法庭受案规定的援引改写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更新在个别司法解释上做过,民诉法解释未做。本文只点明状态,不代为换算款项号:第二百八十三条项次已重排,无法机械平移。
法释〔2022〕18 号 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全 9 条,管级别管辖与跨区域集中管辖:第一条至第三条按标的额与影响范围在三级法院之间分线,第四条准许报批后跨区域集中管辖,第六条排除涉外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四类第五百四十九条决定能不能用第四编,18 号第七条决定归哪一级法院审。

三、参照适用不是直接适用:本文的立论

关键词是可以参照适用,不是应当,更不是直接适用。

第一层,涉港澳台案件性质上不是涉外案件,而是一国之内的区际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列举的涉外情形,前提都是与「外国」或者「领域外」相关联;涉港澳台不因参照适用而变成涉外案件

第二层,参照的是程序规定,不是法律适用规则。射程被条文框死在民诉法第四编,实体上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另有冲突规范

第三层,可以就意味着裁量。障碍在文面:平行诉讼与不方便法院各条写的是外国法院,送达条文写的是受送达人所在国;而港澳台不是「国」。参照适用要处理的正是这层文面前提的转换,转换到哪一步妥当由审理法院个案判断。

四、第一个问题:管辖

涉外管辖动了四处:一处改写、三处新增,都在第二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原第二百七十二条)
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新旧对应写在修改决定第八项:第二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把连结点摆到六项,限于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第二款是新加的兜底。港澳台当事人在内地无住所的落在「没有住所的被告」之内;要靠第五百四十九条搭桥的是开头五个字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2023 年新增)
第二百七十七条 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百七十七条把涉外协议管辖单独立条,文面只有一个要件:书面协议,未要求实际联系,也未列举可选地点——这是下一节的争点。第二百七十八条是应诉管辖,与经修改决定第四项修改的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有别:后者保留「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的但书,本条未写。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原第二百七十三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新旧对应写在修改决定第十一项:第二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由一类扩到三类。专属管辖是硬边界:第二百八十条的让步以不违反专属管辖为前提,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项亦然,一旦成立,协议管辖与不方便法院两条路同时封住。港资、台资企业在内地设立公司的设立、解散、清算与决议效力纠纷落在第(一)项。

五、协议管辖的一处现实争点

还要再做一步检索:有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把某一段适用场景接走。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两栏目 2022 至 2026 年条目逐页翻查:涉外程序方面只有法释〔2023〕14 号,与协议管辖正面交叉的是法释〔2025〕15 号。

法释〔2025〕15 号 第一项
一、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

该批复共五项,自 2025-12-31 起施行。开头自述:「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非涉外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等民事案件管辖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我院」——文面射程限于非涉外案件

比较项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法释〔2025〕15 号 第一项
文面射程涉外民事纠纷非涉外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等民事案件
可选择地点条文未作列举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实际联系要件条文未设选择上列五地之外的由当事人举证,举证不能则协议无效

争点在这里:涉港澳台案件不是涉外案件,但依第五百四十九条又可以参照适用涉外程序特别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正是其中之一。涉港澳台合同的管辖协议效力究竟按哪一套判断,本文只写清两套规则的射程与依据,不下结论、不预测裁判结果。

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全条一句,未出现「实际联系」四字。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虽保留「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但其对象是协议选择外国法院,与第二百七十七条不是同一个问题。

六、第二个问题:送达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原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七)……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新旧对应写在修改决定第十六项:第二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二百八十三条,方式由八项扩到十项,章名改为「送达、调查取证、期间」(第十五项)。重点三处:第(四)项删去了对诉讼代理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限定;第(八)项是邮寄送达推定,满三个月、回证未退回而足以认定已送达的视为送达第(九)项把电子送达写进条文。末款公告送达为兜底,六十日

这一条最吃力:第(一)(三)(八)(九)(十)项的文面前提落在「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所在国法律」上,而港澳台都不是「国」,第(八)项的三个月推定与第(九)项的电子送达例外都要先完成这层转换。内地与港澳之间的送达另有专门司法协助安排,涉台送达亦有专门规定,与本条不是同一套规则,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公布的规定与受理法院现行做法为准。相对稳妥的是第(四)至第(七)项,连结点落在内地境内。新增的第二百八十四条(域外调查取证)文面前提同样落在「所在国」上。

七、第三个问题:平行诉讼与不方便法院

平行诉讼规则由此升格进法律,新增三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条(2023 年新增)
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条确立平行诉讼的一般立场:并行起诉本身不构成受理障碍。后半句是唯一让步口——订有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且不违反专属管辖、不涉及主权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仍是可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2023 年新增)
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先受理法院优先的中止机制,配三道阀门:两项除外使中止不发生,恢复诉讼是应当而非可以末款处理已获承认部分的重复起诉;三者都以当事人书面申请启动。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2023 年新增)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不方便法院原则由此成文,要点有三:启动方式是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五项情形必须同时具备第二款是回流条款,驳回后外国法院拒绝管辖或久拖不决的,当事人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条的共同难点仍在「外国法院」四个字。

八、与站内三篇的分工,以及谁会用到、怎么用

第五块是承认与执行:修改决定第十九项、第二十项把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十一项至第二十四项新增第三百条至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项把第二百九十条改为第三百零四条。这一段针对的是外国法院判决。涉港澳台走三套专门安排:内地与香港判决互认(法释〔2024〕2 号)、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判决互认认可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经法释〔2024〕14 号修改)。这三篇管判决之后,本文管案件起点。

常见误区
  • 误解:涉港澳台案件等同涉外案件,涉外编条文可直接适用。 实际:涉港澳台是一国之内的区际问题;能不能用第四编取决于第五百四十九条的可以参照适用,是裁量。
  • 误解:参照适用条款是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 实际:那是 2015 年原文本条号,经法释〔2022〕11 号第十项、第十六项调整,现行为第五百四十九条
  • 误解:对方已在境外法院起诉,内地法院就不受理了。 实际:第二百八十条的立场是并行起诉不构成受理障碍;中止与驳回都要当事人主动提出。
律师提示
  • 参照适用条款引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注明原为 2015 年文本第五百五十一条(法释〔2022〕11 号第十、十六项)。
  • 拟涉港澳台争议解决条款时,把所选法院与争议的客观联系写清楚并留下可举证事实(第二百七十六条六项连结点)。
  • 涉及内地公司设立、解散、清算、决议效力或在内地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争议,对照第二百七十九条;管辖异议按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在答辩状期间提出,未提出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有管辖权(第二百七十八条)。
依据与来源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09-01 通过,自 2024-01-01 施行):本文第二百七十六条至第二百八十四条原文与新旧条号、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及第二百九十八条至第三百零四条的沿革均取自该件。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9/content_6901570.htm 中国人大网版: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9/t20230901_431419.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 号,2022 年第二次修正,自 2022-04-10 施行)第五百二十条、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九条: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365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 号)第十项、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第十六项: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6a2b69e70910361e42fbfc00a258a.html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 号,自 2023-01-01 施行)第一条至第七条: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7918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 号,2025-12-30 公布,自 2025-12-31 施行)第一项: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8524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3〕14 号,自 2024-01-01 施行)第一项: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6f41d00009ec973d5c70c2c82ca86.html
  4. 分工段所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 号,2024-01-29 施行)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2408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4〕14 号,2025-01-01 施行)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50891.html 。立法机关解读稿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0/t20231024_432465.html
  5. 效力与时点提示:民诉法条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修改决定为准,现行涉外编条号自 2024-01-01 起适用。民诉法解释现行版本为 2022 年第二次修正,尚未随 2023 年民诉法修正整体修订,其援引的条文序号仍为旧序号,本文不代为换算款项号。法释〔2025〕15 号文面射程限于非涉外案件。核验日期 2026-09-05。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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