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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无效情形、两种撤销事由与财产怎么办

德载律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核校:2026-09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至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九至二十二条与《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 804 号)整理

要 点 摘 要
  • 无效只有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只有两种事由:因胁迫结婚、重大疾病未在登记前如实告知。
  • 无效可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利害关系人按事由分三类;撤销只能由受害一方本人提,且限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 无效之诉未设起诉期间,但提起诉讼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保护。判决前自行再婚,可能构成新的重婚。
  •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 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不是民事案件,法院会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这一页解决什么,不解决什么

日常说的「这个婚不算数」,在法律上是三件事: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结婚登记本身有程序瑕疵。依据、能提的人、期间、渠道全都不同。本页拆解前两件;第三件只写出口在哪里——不在民事庭。

本页不写:彩礼返还,见彩礼返还怎么判;起诉离婚的三十日冷静期与六个月门槛,见起诉离婚:三十日冷静期、六个月门槛;在上海怎么立案,见上海离婚起诉立案指引;涉外涉港澳台的入口,见上海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办理指引;共同财产的全景分割,见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全图;沪高院要件指南的逐条解读,见上海法院审离婚案先查婚姻本身合不合法。《婚姻登记条例》2025 年修订改了哪些条,见本批同期稿《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修订改了什么:全国通办、材料简化与无效撤销的档案衔接》,本页只取与无效撤销衔接的三条。

二、两套制度的分水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项是封闭列举。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包括再办一次登记与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种形态;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按登记时判断,民法典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都没有为重婚设定义条文。上海法院系统可查的成文描述在下面这份文件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沪高法民一〔2005〕2号)第九条〔说明〕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事实上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该文件成文于民法典施行前,其中的法律条号与部分表述已被现行法取代,实体口径以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为准。此处只取其对重婚两种形态的描述,不作为现行标准转述;个案是否构成重婚,由承办法院认定。原文见沪高院办案要件指南(一)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落点在如实告知义务,不在疾病本身:要证的是对方登记前已知悉病情且未告知。

比较项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
法定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因胁迫结婚;重大疾病未在登记前如实告知
谁能提当事人及法律列明的利害关系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本人
期间未设起诉期间;起诉时情形已消失的不予支持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一年怎么起算不适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重大疾病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无效的,应当受理条文未设死亡后的行使规则
撤诉与调解撤诉不予准许;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同样由判决确定
后果同一条: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期间财产先协议、协议不成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子女适用父母子女规定;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至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解释(一)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三、登记环节的第一道闸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与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并排看有一处落差:第二项「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予登记,但不自愿并不等于婚姻无效。登记完成后,因胁迫结婚的出口只有撤销;达不到法律上的胁迫,两条路都走不通。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把因胁迫结婚、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两种情形,明确指向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撤销婚姻的权力。原文见《婚姻登记条例》全文

四、谁能提、什么时候提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项按事由分别配置,不能互串:只有重婚一项列入基层组织;未到法定婚龄一项限于未达婚龄那一方的近亲属。串错即主体不适格。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一款三个环节都要有证据落点:要挟的对象、指向的利益、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结果。第二款把主体锁死,亲属替提不行。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这一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对方承诺过、提过要求、有客观障碍,都不成立。第二款末句是条文自带的转引,含义是撤销权的行使不再另受其他一般期间的限制。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场景两个: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登记时构成重婚、起诉时在先的合法婚姻已终止。判断时点是提起诉讼时。这一条不适用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情形在性质上不会消失。

五、案子怎么审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效力部分由判决确定,不能撤、不能调;财产与子女部分可以调解,调解与判决分别出文书。立案之后没有「谈妥了再撤回」这条退路。

解释(一)规则
第十二条离婚案审理中确属无效婚姻的,告知当事人并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同一婚姻两案并行的,离婚案待确认无效案判决后再审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夫妻双方为被告;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重婚无效婚姻涉及财产处理的,准许合法配偶作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四条的「应当受理」在继承纠纷中出现最多,但受理不等于支持,第十条仍适用;第十六条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配套,实体上保护合法配偶,程序上给他一个入口。以离婚起诉前先自查有没有落进三种无效情形——一旦转为确认无效,财产处理换一整套规则。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款最需要提前说清。「证是别人拿我身份证办的」「登记材料是伪造的」,针对的是登记这个行政行为,不是婚姻的实体效力。两条行政渠道的受理机关、期限与材料,以受理机构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分界很清楚:争的是婚姻在实体上成立不成立,走民事;争的是登记这个行政行为合法不合法,走行政。走错门在民事庭立案,得到的只是一份告知,而两条行政渠道各有自己的期限。

六、判决之后:财产、子女、赔偿与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准确含义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关键在「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自始」讲溯及力的范围,一旦确认或撤销,效果回溯到登记之时;「才确定」讲效果从哪一刻起落地,生效判决之前登记形成的婚姻状态仍然存在。因此没有生效判决就自行再婚,可能构成新的重婚,也不能自行认定婚姻无效来对抗第三人。

同居期间的财产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与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并起来是三层:定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举证责任在主张「这是我一个人的」那一方;处理——先由当事人协议;判决——由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照顾对象只有无过错方,与离婚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不同。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另有一层限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是共同共有逻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

子女、损害赔偿与档案备注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末句写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抚养、抚养费、探望与继承地位,都不因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改变。第二款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在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及时备注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
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两条接起来即闭环:法院收缴证书、寄送判决,登记机关据此备注并上传——不是自己撤销婚姻。查询渠道与材料以受理机构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七、上海视角:婚姻关系合法是第一要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沪高法民一〔2005〕2号,2005 年 3 月 4 日)第二条把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拆成四个要件,第一项是婚姻关系合法;说明第 1 项写明它「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在上海的区法院起诉离婚,审查顺序因此是先看婚姻有没有落进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再谈感情是否破裂

该文件成文于民法典施行前,其中的法律条号与部分表述已被现行法取代,实体口径以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为准。其第七条说明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列为无效情形,并写有申请期限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确认宣告的内容,这三处都不是现行规则。逐条解读见上海法院审离婚案先查婚姻本身合不合法,原文见沪高院办案要件指南(一)全文
常见误区
  • 误解:属于无效情形的婚姻本来就不算数,可以直接另行登记结婚。实际:解释(一)第二十条写明,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自始不受保护,判决前自行再婚可能构成新的重婚。
  • 误解:登记材料是伪造的、本人没到场,可以到法院起诉撤销结婚登记。实际: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是民事案件。
  • 误解:婚前被骗、隐瞒了很多事,属于可撤销。实际:可撤销事由只有因胁迫结婚与重大疾病未在登记前如实告知两种;以三种无效情形以外的理由请求确认无效的,按第十七条第一款驳回。
  • 误解:无过错方的赔偿按离婚损害赔偿的五种情形来套。实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五种情形适用于有效婚姻的解除;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的赔偿依据是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律师提示
  • 先做归类,再决定起诉什么。对照三种无效情形与两种撤销事由逐条比一遍:对不上的应当考虑离婚;争登记行为本身的,出口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撤销案先把起算日锁死。三个起算点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恢复人身自由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围绕起算日固定报警出警、就诊、聊天记录,按一年不可延长倒排时间。
  • 重大疾病未告知案的举证方向是「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要的是对方登记前已知悉病情、且双方登记前沟通过健康状况的痕迹。
  • 立案前想清楚退路。受理后撤诉不予准许、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效力问题一旦启动就要走到判决;同时把同居期间的大额收入、出资与购置凭证以登记日为起点归拢,主张「这是我一个人的」要拿得出证据。

常见问题

结婚时我不到法定婚龄,现在两个人都超过了,还能请求确认无效吗?

不能。解释(一)第十条规定,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年龄补足即典型的已消失。要结束关系的路径是离婚,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处理,见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全图;程序门槛见起诉离婚:三十日冷静期、六个月门槛

对方去世了,我作为他的近亲属,能不能主张他后来那段婚姻无效?

可以起诉。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点注意:主体要对得上第九条按事由分类的三项配置,以重婚为由的才包括基层组织;受理不等于支持,第十条仍适用;按第十五条第二款,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婚姻被确认无效之后,这些年一起买的房子怎么分?

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与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先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另有限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我怀疑对方结婚时已有配偶,能不能先去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销?

不能,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撤销婚姻或者确认婚姻无效的权力。条例第十二条把两种撤销事由指向人民法院;登记机关的角色在判决之后——按条例第二十条,收到判决书副本后在档案中及时备注并上传至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对方是否已有配偶,可通过法院依法调查取证解决。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文引用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三款)、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两款)、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两款),并提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 号,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文引用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两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两款)、第十八条(两款)、第十九条(两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 《婚姻登记条例》,2003 年 8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387 号公布,根据 2024 年 1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 年 4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804 号第二次修订,2025 年 5 月 10 日起施行。本文引用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沪高法民一〔2005〕2 号,2005 年 3 月 4 日。本文引用其第二条及说明第 1 项、第九条〔说明〕对重婚的描述。该文件成文于民法典施行前,部分表述已被现行法取代,实体口径以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为准。
  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和期限、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条件、档案查询的渠道与材料,以受理机构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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